-119-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铁道部“六位一体”建设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大西铁路建设管理行为,保证建设管理责任落到实处,实现大西铁路建设管理目标。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大西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管理责任追究,是指对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部门及人员(包括监理协作人员)在大西铁路建设管理工作中违规责任和发生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第三条各单位所有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国家、铁道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履行建设管理职责。发生事故、出现违规并经核实确认后,按本办法对违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办理。第二章追究内容第四条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内容包括: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违反投资管理规定、其他违规违纪事件以及重大不良行为等。第五条违反安全管理行为:1.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管理体系不完整,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职责不落实;2.对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有关安全规定及标准要求的;-120-3.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排查治理的;4.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因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的。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或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5.其他安全违规行为。第六条违反质量管理行为:1.质量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质量管理体系不完整,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职责不落实;2.明示或暗示参建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或弄虚作假的,或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3.已验工程发现不合格的;4.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或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5.其他质量违规行为。第七条违反投资管理行为:1.擅自变更标准或扩大规模、新增工程的;2.虚报Ⅰ类变更设计概算的;3.虚假验工或虚报工程完成的;4.超批准规模和建设标准列支建设成本的;5.未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的;6.挪用、串换建设资金的;7.利用建设资金对外投资、借款、担保的,或办理定期存款的;8.未按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清算款及其他款项的,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抵扣预付款和进度款的;9.设有“小金库”的;10.其他违反投资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八条其他违规违纪事件:1.未依据招标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或弄虚作假的;-121-2.招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3.要求中标单位转包或分包工程的,或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不予制止的;4.虚列征地拆迁数量或擅自提高补偿标准的;5.在信用评价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6.向监察、检查、审计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7.其他违规行为。第九条重大不良行为:1.建设项目发生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2.发生违反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的;3.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第三章责任等级第十条建设管理违规责任划分为一般责任、较大责任、重大责任三个等级,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整改情况、后果等因素确定。第十一条安全质量责任(一)一般责任1.安全质量制度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管理职责不落实;2.存在安全质量违规行为或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排查治理的;3.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或工程质量大事故的;因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一般B类及以下事故的。(二)较大责任1.已验工程发现不合格的;2.对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明示或暗示参建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或弄虚作假的;3.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因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一般A类和较大事故的。-122-(三)重大责任1.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因建设引起铁路交通重大事故的;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或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第十二条投资控制及其他违规责任(一)一般责任1.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2.招标过程中存在一般违规行为的;3.未按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清算款及其他款项的,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抵扣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涉及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4.Ⅰ类变更设计虚报概算在10%以上、20%以内的;5.擅自变更标准、新增工程或超批准概算列支工程建设成本,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6.虚列征地拆迁数量或擅自提高补偿标准,增加投资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7.污染环境等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下的;8.其他违规违纪情节较轻,对铁路建设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二)较大责任1.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涉及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的;2.未依据招标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或弄虚作假,或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较大违规行为的;3.建设项目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的;4.Ⅰ类变更设计虚报概算在20%以上的;5.未按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及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清算款及其他款项的,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抵-123-扣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涉及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6.擅自变更标准、新增工程或超批准概算列支工程建设成本,涉及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7.虚假验工计价或虚报完成投资,涉及金额在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8.未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的;9.挪用、串换建设资金100万元(不含)以下的;10.利用建设资金办理定期存款的;11.虚列征地拆迁数量或擅自提高补偿标准,增加投资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12.污染环境等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13.其他违规违纪和不良行为情节较大,对铁路建设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三)重大责任1.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涉及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2.未按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及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清算款及其他款项的,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抵扣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涉及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3.虚假验工计价或虚报完成投资,涉及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4.擅自变更标准、新增工程或超批准概算列支工程建设成本,涉及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5.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6.强行要求中标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7.挪用、串换建设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8.虚列征地拆迁数量或擅自提高补偿标准,增加投资在500万元(含)-124-以上的;9.利用建设资金对外投资、借款、担保的;10.设有“小金库”的;11.给监察、检查、审计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12.污染环境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13.其他违规违纪和不良行为情节重大,对铁路建设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第十三条法律法规以及铁道部规定有明确划分标准的,执行相应的标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对大西铁路工程建设管理出现违规问题和发生事故,按照问题和事故性质、情节、后果、整改情况,依据岗位责任制的责任划分,分别追究违规部门及部门负有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及监管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发生违规责任的,对违规部门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在考核时扣分等处罚;在追究违规部门责任的同时,追究部门负有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及监管人员的责任,给予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戒勉谈话、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方式的,执行其规定。以上处罚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根据违规责任等级和性质、影响,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可加重或减轻处罚。第十六条对负有一般责任的部门,责令检查;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所承担的责任给予批评、责令检查或警告处分,对负领导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责令检查,对负监管责任的人员给予批评。第十七条对负有较大责任的部门,责令检查、部门考核不能评优。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负监管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125-第十八条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负监管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第十九条发生人员死亡质量安全事故或因铁路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的,依据有关部门做出的结论和处理建议进行处罚,如铁道部的有处罚意见则执行铁道部的处罚意见。第五章责任认定和处理程序第二十条认定方式1.日常检查。公司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以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检查小组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2.专项检查。各职能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对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执法部门等专项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剖析,确定责任。3.举报核实。由分管领导牵头,综合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核实小组,对电话、信件举报以及媒体曝光等问题进行核实、确定责任。4.事故调查。按照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细则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第二十一条分级认定一般责任和较大责任由公司组织认定;重大责任由铁道部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根据职责组织认定。公司的责任由铁道部或铁道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个人责任认定,公司处级及以下干部由公司认定;局级领导干部由铁道部组织认定。根据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其中涉及给予行政处分的,处级及以下干部,由公司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实施;局级干部由铁道部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认定并实施。涉及人员死亡的,按国家规定由安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第二十二条处理意见由公司党政联席会对责任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26-第二十三条申诉复核被处理部门及被处理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公司党政联席会进行申诉,党政联席会应进行复核确认。第二十四条处理决定责任处理,各部门的一般责任和较大责任由公司提出意见并处理,较大责任的处理结果报铁道部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责任根据铁道部主管部门或铁道部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个人责任处理,公司的处级及以下干部由综合部处理,并报铁道部备案。局级干部由铁道部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处理。涉及人员死亡的,按安全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由相关部门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公司建立铁路建设违规问题举报投诉机制。由综合部对举报投诉事宜负责受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安质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