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康生物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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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其他内部独立核算部门。第四条各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第五条各公司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第六条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七条各公司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第八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第九条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一)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公司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第十条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第十一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第三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第十二条各公司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第十三条各公司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第十四条公司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公司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第十五条各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司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第四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第二十四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第六章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第二十五条公司内借款的审批。凡属于总部与各分公司、事业部经营资金往来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内的,由财务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财务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固定资产及基建借款见相关规定。公司给子公司借款的审批。凡给子公司资金借款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由财务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公司总经理审批;借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由财务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第二十六条担保的审批。各公司/事业部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按公司对担保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外担保,由财务部审核,财务总监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按公司对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章资金管理和检查第二十七条财务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总经理、董事长专题报告。(一)定期检查各公司/事业部的现金库存状况。(二)定期检查各公司/事业部的财务部的结算情况。(三)定期检查各公司/事业部在银行存款和在财务部存款的对帐工作。(四)对公司/事业部在财务部汇出的10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第八章资金支取规定第二十八条当天收取的现金超过库存限500元以上的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下班后收取的不能及时缴存到银行的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由出纳人员及时书面通知行政部办公室秘书,由其向当天值班经理交待。第二十九条对当天存放的库存现金,出纳人员在下班前应填写:“日库存现金余额表”,由会计人员审核并签字,财务部经理每周进行三次以上抽查并在抽查表上签字。财务部经理出差三天以上,可授权一名主管会计进行抽查并在抽查表上签字。第三十条周一至周五每天下午5点钟为前台收款人员与出纳人员款项交接时间,交接完毕后出纳人员应及时将款项整理好并交存银行,如来不及整理应及时将款项打包寄存银行。周六下午3点钟出纳应将当天收取的款项全部存入储蓄所,待上班后再转存到开户行帐户中。下班后前台收款处不得存放现金,前台收款人员不得办理销售业务以外的现金借支和报销业务。第三十一条对外对内的结算业务时间由各公司根据具体事宜规定,白条一律不予结算。第三十二条对大额现金借支(1000元以上),应提前一天书面通知财务部出纳,否则一律不予借支。若当天未提取现金,原先的书面通知作废,必须重新再填写一份。第三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财务制度的财务人员,查处一次相关责任人员每人罚款200元,违反三次者予以开除。第三十四条对于例外情况,可由财务部经理和总经理批准,谁批准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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