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的主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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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的主要风险摘要: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领域一项成熟的商业制度,从其产生至今,一直在该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上的缺陷造成了近年来信用证诈骗案件的不断发生。本文比较几种典型的信用证风险,从而避免操作中产生的风险,从而使这种工具能更好地为我国的贸易发展而服务。关键词:国际贸易;信用证;风险管理我国由于法制不健全,业务人员水平不高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管等诸多原因,我国已成为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受害国。例如1984年我国有关部门与外商签订进口钢材合同,并租用意大利某航运公司的“欧洲快车”号轮承运,船东签发假提单诈骗,给我国造成1400万美元的损失。1993年李文凯化名高桥秀雄在海外黑势力操纵下,诈骗我国国内多家单位信用证开证费、手续费2300万元。而同年又发生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该案虽经多方努力,未造成对外支付,但为此已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信用证诈骗案屡屡发生,触目惊心,危害极大。一、信用证风险的涵义: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发展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参与过程中逐步发展而形成的。它把由进口商履行的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从而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也可以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得到货物。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融资的便利。所以,自信用证出现以来,这种结算方式发展很快,并成为国际贸易结算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但是,信用证的内在交易基本原则存在导致欺诈产生的理论缺陷,存在着很强的利用单据进行欺诈的风险;同时,由于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自足性文件,对单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任何一个单据上的误操作都可能导致信用证拒付的风险,存在着较多的操作性技术风险。与单据有关的这两种风险是信用证最重要最常见的风险,是出口商不得不面对的,任何一种都可能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二、信用证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关于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分类目前有许多的观点,大同小异。但是这些分类方法都没有有效的突出信用证风险的特殊性,所描述的风险很多和其他结算方式的风险相雷同。对于信用证这种特殊的结算方式,本文认为有如下风险值得探讨:1、开证行信用风险。信用证虽然是银行信用,但是也不是绝对安全的。在一些国家银行的成立不像中国这样严格,并且需要有注册资本的限制,国外银行的所有权也大多是私有性质的,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资信非常重要。进口商会同一小银行或者根本不存在的银行联合进行诈骗是完全可能的。2、信用证硬条款风险。在信用证的规定格式中,有许多的硬性条款,这些构成信用证的基本要素,如受益人、有效期、装运期、交单期、议付行等,任何一个条款的细微变化都可能给出口商带来麻烦。另外就是故意使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就是进口商故意在信用证条款中做手脚,使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有非常细微的差别。如果出口商没有审核出来,就会出现单证不符,进口商可以堂而皇之地拒付;如果出口商审核出来,要求修改信用证,进口商的惯用伎俩就是辩称此不符纯属银行笔误,不用修改,保证不会拒付。然而一旦进口地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进口商便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使得出口商有苦难辩。3、信用证软条款风险。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或开证行有可能利用信用证只关注单据这一特点设置“陷阱条款”,或称为信用证软条款,即故意以隐蔽的形式在信用证中设置某些条款,使出口商很难,甚至不可能做到单证一致。4、单据风险。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在UCP500中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UCP500第15条,还规定了“单据有效性的免责”,指出:“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中载明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中有关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三、信用证风险管理:1、信用证硬条款风险的防范。硬条款是信用证完整格式的一些基本条款,这些条款不仅仅要与合同一致,还应该没有常识性的错误,各种具体的规定一定要合理,给出口商的业务操作留有余地。例如,受益人的基本信息要正确;货物描述要清楚简洁;有效期、装运期和交单期要合理等。2、信用证软条款风险的防范。信用证的软条款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对于软条款风险的防范没有明确的方法,主要取决于操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在审证的过程中需要格外的仔细和小心,在一般情况下碰到上述软条款应该一律否定,否则后患无穷。例如信用证规定: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或许进口商本意就只是为了得到样品,信用证根本就不会生效,对出口商没有任何意义。需要指出的是,对于“2/3提单”条款的信用证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条款,如果在业务中完全否定,就可能失去很多的机会,尤其是在非洲,进口商都习惯采用这一条款,几乎所有的信用证都有“2/3提单”的要求,特别是在尼日利亚,已经成为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因此,在操作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的接受或者否定。结语:企业通过信用证业务可以有效地回避对外贸易业务中的商业风险,保障自身的货物与资金安全,银行则通过信用证业务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信用保障、风险防范及国际结算方面的服务,从而推动国际贸易业务的发展。可以说,信用证业务能否顺利进行,与进出口商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时也与银行的利益密切相关。因为只有通过不断地向客户提供安全良好的金融服务,银行才能不断地为自身创造业务收入,这也是银行发展壮大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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