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造就人才、促进学术交流和学科发展的积极作用,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为我校高水平师资队伍的建设创造有利条件,现根据国家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细则第一条身份博士后(计划内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属我校流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也是流动站所在学院的工作人员。其人事、工资、组织等各类关系均在我校,享受我校正式职工的同等待遇。并发放工作证、医疗证、图书借阅证等各类证件,证件中职务栏填写“博士后”。第二条管理机构(一)学校博士后工作的领导机关为天津大学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其职责为:1.指导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从事博士后管理工作;2.审查并通过有关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文件和管理办法;3.制定学校博士后发展规划;4.协调学校各部门做好博士后工作;5.其他相关工作。(二)管委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其职责如下:1.执行博士后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2.办理博士后招收、户口迁移、档案、住房、子女入学、考核、基金申请、出站、证书办理等日常工作;3.组织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站申请工作;4.组织博士后开展博士后联谊活动;5..协助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做好企业博士后的管理工作;6.其他相关工作。(三)各招收博士后的学院由一名主管院长负责博士后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以下博士后工作:1.认真作好本单位博士后的管理工作,解决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困难。2.组织接收博士后的系、学科成立博士后指导小组;3.完成对博士后的考核、评定等工作;4.其他相关工作。(四)博士后所在流动站应为每一位博士后成立3名教授组成的专家指导小组(其中一名为合作导师),并指定一名组长。指导小组除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负责审议开题,指导工作和考核外,还应从生活方面关心、帮助他们,使其尽快进入角色,适应工作。一般情况下,博士后应在进站三个月内完成开题,并填写《天津大学博士后开题报告》,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五)博士后所在流动站要保证博士后的研究工作条件。第三条申请资格(一)凡在国内外获得过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均可申请做博士后。(二)为鼓励学科交流,我校毕业的博士生,不得进入我校相同一级学科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第四条申请及入站手续(一)凡愿意做博士后者,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之后,便可向流动站提出申请(包括书面申请和网络申请)。(二)各流动站组织专家对申请者政治思想、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择优录用,最后由流动站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各流动站将有关材料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上报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四)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天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核准。(五)天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向被接受进站的博士后发放入站介绍信,博士后凭入站介绍信到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第五条工作期限(一)博士后应在入站审批通过之后一个月内来校办理入站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博管办将上报天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进行退站处理。(一)博士后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周年。期满后,必须出站或转到下一站,并重新办理入站手续。(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专家指导小组和所在院(所)审核,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可提前出站。最多可提前三个月。如在两年内完不成任务,可适当延长在站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延长期间博士后的生活费、校内津贴等支出由所在流动站自行解决,但不能将各类科学基金用于博士后生活费。(三)博士后在站期间若表现不宜继续从事博士后工作,或出国长期不归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有权劝其离站。对于本人有特殊情况提出退站申请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可以准予退站,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备案。(四)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由其合作专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适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如不适合,可由合作导师提出报告,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终止其研究工作。第六条日常经费(一)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拨发,用于博士后工资、福利待遇、管理费、博士后配偶补贴等支出。日常经费由财务处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二)为增加博士后的招收数量,尽量满足各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的要求,国家拨款部分将全部用于博士后生活经费,研究经费由所在站合作导师解决。无研究经费的流动站不得接收博士后。(三)博士后的生活经费包括工资、校内津贴、保险、生活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等。生活经费按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发放;其它待遇(如劳保用品、有害操作补贴等)与本校同类人员相同,由所在学院提供。(四)博士后自入站起发放24个月生活经费,提前出站按出站日期停发,延期出站者延期期间不享受生活经费。(五)博士后自入站起享受学校八级岗津贴。第七条住房(一)博士后专用住房由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根据校领导签批的报告分配,按标准配备家具,房屋标准为二居室双气单元标准房或独立单元房。(二)博士后入住公寓前应与房管处签署天津大学博士后公寓房屋租赁协议,博士后用房标准及家具配备和博士后用电协议书,具体事宜按照所签协议执行第八条户口(一)博士后可在本市办理常住户口,进站时凭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二)博士后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流动,办理暂住手续。(三)我校附小、幼儿园凭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介绍信为博士后子女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按我校正式职工子女对待。(四)单身博士后享受与我校同类教职工同样的探亲待遇。在本市工作的博士后配偶,不享受探亲补贴。(五)博士后出站分配到我校工作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办理常住户口。第九条短期出国交流(一)博士后在站期间如需到国外进修或从事科研合作的,经学校批准可出国,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二)未经学校批准,博士后在国外停留半年以上者按自动退站处理。(三)博士后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回国后,应向所在流动站提交会议总结报告。第十条考核与评定(一)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完成规定的研究课题,参加学校对教职工每年进行的考核,并填写《天津大学教职工考核登记表》,由所在学院提出考核结果并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停止发放岗位津贴。(二)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必须完成开题,满一年进行中期考核,填写相关表格,由流动站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三)博士后工作期满应向所在流动站提交《天津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等相关表格。(四)博士后在站期间至少按规定发表5篇学术论文,否则不予办理晋升职称或不予发放博士后证书。论文必须以博士后本人为第一作者,天津大学为作者第一单位。(五)博士后指导小组对博士后的科研成果、政治思想、学术水平及工作态度进行评议,写出评议意见,并填写《天津大学博士后工作期满考核登记表》,由组长签字后交所在学院备案。(六)考核、评议不合格的博士后不能办理出站手续,按照退站处理。第十一条博士后科学基金(一)博士后按照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通知申报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二)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1、品学兼优,德才兼备,研究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2、申请资助项目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具有创新和先进性;3、具备完成申请资助项目的条件。(三)博士后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循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规定及天津大学的财务制度。(四)资助金获得者期满出站办理分配手续时,须向人事处提交《博士后科学资助金总结报告》及相关成果,流动站负责其成果鉴定。第十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评审(一)博士后在站期间不予评审副高级职称。出站后去其他单位工作者,可依据新单位委托评审函委托天津大学代为评审其副高级职称,评审事宜以天津大学相关规定为准。对于申请副高职称的博士后,必须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我校规定的核心期刊论文4篇以上,SCI或EI检索1篇。博士后在进站一个月后可向人事处申请确认中级职称。(二)申请人按填写说明填写申请表,并将其论文代表作一起上交所在学院,所在学院指导专家对其代表作进行审阅,写出评定意见。(三)建站单位学术委员会根据《天津大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填入《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表》中“建站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意见”栏,并上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学术委员会评审情况呈请校领导审批。第十三条出站及离校(一)博士后出站后到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二)相关事宜参见博士后出站流程。(三)在站时间超过学校规定而不办理出站手续者,学校将对其做退站处理,将档案转入校外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由博士后本人负担。第十四条其他(一)房产处负责博士后住房及配置家具的安排和管理,所配家具需在博士后进住前运到博士后公寓内。(二)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经费(包括博士后日常经费、科学基金、活动经费及管理费)的管理。(三)科技处负责博士后科研项目的申报、审批(博士后科学基金由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组织)。(四)外事办公室负责外籍博士后的有关涉外工作。第十五条企业博士后企业博士后工作是指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和培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企业博士后的管理参照天津大学与企业博士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所签订的协议进行,未竟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细则解释权归天津大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