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及加强学术交流,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最新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为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的组织管理及其相关服务工作。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天津大学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负责指导和管理学校博士后工作,校博管会由学校领导及有关部处负责人组成。第四条校博管会下设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负责全校博士后的具体工作,包括流动站的设站申报,博士后的招收、进站、在站、出站管理,中国博士后基金等基金申报,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协助各院、系(所)的博士后工作等。第五条院、系设立流动站,并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流动站的日常工作。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院、系领导担任,小组成员应包括本单位学术、学位委员会委员。第三章招收与进站第六条各流动站均可招收博士后。未设立流动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院系,若具备科研条件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或者依托学科相近的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第七条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是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的教授或研究员。学术水平高、有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副教授,经本单位博士后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也可以招收博士后。第八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年龄在四十周岁(含)以下,并且符合各流动站招聘岗位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九条各院、系应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择优招收。第十条经学校及全国博管会批准同意招收后,博士后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来校办理进站手续。第四章在站管理第十一条在站博士后是我校流动事业编制工作人员,需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日常管理由所在院、系负责。第十二条博士后在站期限一般为两年,特殊情况可申请提前或延期出站。提前时限不超过三个月,延期时限一般不超过半年。第十三条各流动站单位应对进站一年的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第十四条博士后在站期间要全职从事博士后工作,不能自行从事校外兼职或挂职工作。第十五条博士后要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天津大学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涉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天津大学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第十六条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能出国工作或访问,若确因工作需要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七条博士后进站一个月后可认定讲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第十八条我校博士后经费由国家、学校、合作导师共同筹集。合作导师应在博士后进站前向学校划拨所承担经费。第五章相关待遇第十九条博士后的工资、津贴按学校制定的标准发放,博士后在站期间计算工龄。第二十条学校为博士后提供公寓,博士后租住其间必须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出(退)站时必须及时退还博士后公寓。第二十一条在站博士后的医疗待遇参照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医疗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在站博士后的户口为短期常住户口。博士后子女入学参照博管会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博士后出站,凭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第六章出站与退站第二十四条我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退站的博士后不享受期满出站博士后的有关待遇:1、年终考核不合格的;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第二十五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第二十六条博士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出站手续,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者,按自动退站处理。第二十七条对评审合格的出站博士后颁发博士后证书。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在职博士后、企业博士后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原《天津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废止。校博管办按照本办法制定新的《天津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