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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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事业的发展,根据天津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贷款资金和捐赠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仪器设备,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采购行为,是指各单位以购买、自制、委托研制开发等方式获得仪器设备的行为。第四条采购仪器设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和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第二章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第五条实验室管理处是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主要职能如下:1.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进行采购工作,保证采购工作的有序性和计划性。2.根据采购计划,按项目分类组建相应的项目采购小组。3.汇总编制纳入天津市政府采购和天津市教委集团采购计划,积极与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天津市教委供应中心配合完成有关采购任务。4.全面负责仪器设备采购的论证、考察、招投标、合同的签订、合同履行及供货情况。5.组织配合有关单位完成零星物资采购项目。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仪器设备验收工作。7.收集整理市场信息、资料、并为全校提供仪器设备信息咨询服务。第三章设备采购程序第六条安排设备采购计划执行方案。1.实验室管理处供应科根据学校下达的设备采购计划,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安排设备采购计划执行方案。2.经费已经落实的零星应急采购项目,申请人需如实填写《天津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申购单》(此表从实验室管理处网页“相关下载”栏中下载),按此单要求完成规定的审批手续后,由实验室管理处供应科全面负责落实。3.政府和集团采购的项目,由实验室管理处供应科与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天津市教委供应中心等有关部门联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4.大型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要有《天津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论证报告表》,并已落实房屋及环境等相关条件。第七条设备采购的方式1.以招投标为主,市场直接采购为辅。2.凡国家和天津市规定招投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3.招投标方式为公开招标、邀标和协商议标。4.总金额5万元以上的大宗项目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采购;总金额5万元以下的零星物资采购项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采用市场直接采购方式。第八条决定设备采购方案1.根据采购项目分类由实验室管理处决定采购方案。2.根据“归口统一管理,具体责任到人”的要求,依据项目分类成立相应的由纪委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实验室管理处、用户等相关人员组成的项目采购小组。3.对于大宗项目,除了成立项目采购小组外,还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对于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还应成立专家组。第九条招投标管理1.投标项目邀标书由实验室管理处牵头、会同审计处、使用单位等有关部门参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便于汇总、易于操作的原则拟订。2.根据有关规定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为废标:①最低评估投标价远高于成本概算;②投标者应标内容出现重大偏离,不符合招标方要求;③应标时间超过招标方要求。3.投标文件应密封。若因此产生后果,招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投标文件应有正本一份,副本若干,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内容为准。5.投标工作应根据《招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第十条采购决策1.大宗项目(招投标项目)的决策程序(1)项目采购小组联系厂家,确定投标单位,正常情况下,所定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2)项目采购小组赴投标单位或用户考察评估,形成综合考察意见。(3)实验室管理处及时组织召开评(议)标会议,形成评标意见并填写“会议纪要”备案。(4)招投标项目(或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项目),根据评标意见,在充分评议和论证的基础上,投标产生中标厂家或谈判先后顺序,必要时由领导小组决策。2.零星设备采购项目的决策程序(1)总金额2-5万元的零星物资采购项目(批量采购,分批实施不在此列)。项目采购小组在市场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意见,并对三家以上供应商询价,由实验室管理处供应科和使用单位集体决定供应单位。(2)金额总数在2万元以内的零星设备采购项目(批量采购,分批实施不在此列),由实验室管理处供应科会同使用部门在市场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三家以上供应商询价后决策执行。第十一条签订合同1.合同谈判:由项目采购小组根据评标意见与卖方进行谈判。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平等互利性等。在充分谈判的基础上由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形成合同草案。2.合同传阅与审核: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将合同草案及会签意见报送有关部门、专家组传阅和审核。3.合同签订:采购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将正式合同文本(一式四份)交由项目经办人、负责人、实验室管理处处长签字(50万以上的采购领导小组决策的项目要由主管校长签字)盖章后,一份合同原件由实验室管理处供应科存档,一份交财务处,一份交实验室管理处物资设备管理科,一份交厂家。第十二条履行合同1.项目采购小组应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应对供应厂家的生产情况或供应商所供设备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2.实验室管理处供应科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送货(提货)、验收、安装、调试等相关工作。货款结算根据合同及财经规章执行。3.实验室管理处供应科应将采购项目程序各阶段所产生的有关文件、证件、合同及相关文档及时整理归档。第十三条合同变更及纠纷的处理1.我方提出合同变更时,由提出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详细说明理由,依原合同签订程序,由实验室管理处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参加,与生产厂家(供货商)协商解决。2.生产厂家(供货方)提出合同变更,需书面详细说明理由并交供应科,依原合同签订程序,由实验室管理处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参加,讨论决定。3.发生合同纠纷,由实验室管理处供应科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参加与生产厂家(供货商)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第四章验收第十四条凡购置的仪器设备一律办理入库验收手续。验收工作由使用单位会同实验室管理处及其它有关部门进行。第十五条设备的验收以合同条款或样品为依据,按相关技术标准、质量或产品标准验收。凡不符合标准的应拒收,并按合同条款索赔。第十六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实验室管理处供应科和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商品说明书、合格证、物件清单、随机技术资料等反映设备购置使用情况的文件材料。第五章仪器设备采购纪律第十七条采购工作人员应自觉执行采购纪律,如违反纪律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及组织处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1.设备采购工作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原则,按照有关采购程序进行,主动接受监察部门的监察督促。2.设备采购工作应强化责任制,操作全过程产生的文件、纪要等归档资料,参加决策及操作的人员必须签章。3.采购工作人员应主动积极与使用单位及其他物资管理职能部门联系,积极配合做好资产管理工作。4.采购工作人员不准“吃、拿、卡、要”。5.采购工作人员不准私下与厂家联系、接洽,不得擅自定价和购买。6.采购工作人员不准泄漏相关(如招标标底等)保密信息。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一般设备、教学科研设备、计算机软件和实验室家具等类别的物资采购。第十九条本办法若与上级新的文件规定相矛盾时,按上级文件执行并适时调整修订。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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