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公司《章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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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第一部分:修改一、原《章程》第一章第三条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修改为:2010年8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062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50万股,于2010年8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二、原《章程》第一章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8,000,000.00元。三、原《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制造、销售工业碳酸锂、药用碳酸锂及其锂系列产品、其他化工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兼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自产的工业碳酸锂、药用碳酸锂及其锂系列产品的出口业务。修改为: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制造、销售电池级碳酸锂、工业级碳酸锂及其锂系列产品、其他化工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兼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自产的电池级碳酸锂、工业级碳酸锂及其锂系列产品的出口业务。四、原《章程》第三章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集中存管。修改为: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五、原《章程》第三章第十八条公司是由四川省射洪锂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四川省射洪锂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时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比例如下:股东名称认购股份(万股)持股比例(%)成都天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6,220.886.4张静979.213.6合计7,200100修改为:公司是由原四川省射洪锂业有限责任公司按截止2007年11月30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四川省射洪锂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时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比例如下:股东名称认购股份(万股)持股比例(%)成都天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6,220.886.4张静979.213.6合计7,200100六、原《章程》第三章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为普通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98,000,000股,均为普通股。七、原《章程》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修改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深交所备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公告。八、原《章程》第四章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修改为: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九、原《章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修改为: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十、原《章程》第四章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修改为: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十一、原《章程》第四章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超过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的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批准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单笔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借款;(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八)审议批准20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修改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十三)审议批准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除本条第(十三)项以外的其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购买、出售、置换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一年内累计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不含购买、出售、置换重大资产的事项和风险投资、受赠现金资产等):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价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4、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500万元。(十六)审议批准一年内累计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包括但不限于PE、创投、证券、期货等,但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除外);(十七)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修改为: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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