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光电: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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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外部信息使用人及使用信息的日常备案工作。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第二章外部信息使用人的范围及登记备案第五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的信息,公司应拒绝报送。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涉及内幕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第七条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备案的流程:1、当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信息前,公司信息提供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证券部,相关信息经证券部审核通过后方能提供,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2、证券部应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发出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使用信息应履行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的提示函,并组织相关外部信息使用人填写《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以确保《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证券部将《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上报董事会秘书。23、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报送信息、外部信息使用人及知情人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应在公司披露年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备案。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备案。第三章外部单位信息使用的要求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应当不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仅限于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在公司披露该信息后使用。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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