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2011-10-17(2011年4月26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公用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结合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地开人防工程)。单体人民防空工程由工程主体、孔口、口部伪装房、设备设施和配套工程(含变配电室、设备房、仓库、管理房、通信和警报线路等设施)等部分组成。第三条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计划编报、工程质量管理和专项验收,负责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经信、消防、财政、国土、环保、住建、城管、交通、规划、房产、园林、防震减灾、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总体规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坚持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附建结合、配套建设的原则。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城乡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人民防空需求。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等规费;供电部门要优先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用电需要,并按照民用价格收取费用。第六条公用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结建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地开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利用易地建设费、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建设。第七条除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等涉密工程外,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的采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实行招标。第八条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二)除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不低于地面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修建防护级别为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第九条与地面建筑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全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续按照要求建设的,根据工程进度返还。第十条依法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危房改造项目原面积部分,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除前款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各级政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第十一条对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对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给的批准文件和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凭证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材料及时报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给人民防空工程认可书。验收不合格且无法补救的,建设单位应当补建,不能补建的,应当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认可书或者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凭证的,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备案手续,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第十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符合人民防空专业规划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件的城乡道路、园林绿地、游园广场、小区绿地和其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地下空间,应当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并与地面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第十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工程项目,按照不低于地下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修建防护级别为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第十五条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开人防工程采取划拨方式,其他实行有偿使用。第十六条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登记管理;房产部门负责地下空间产权登记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七条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领取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书。第十八条除涉密工程外,建设或者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统一标识,并负责维护管理。第十九条在城乡规划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空警报布局网格图的要求,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可依法进行交易,但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时功能。第二十一条战时或者遇有突发事件时,所有的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落实和执行国家、省有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维护责任、技术规程和安全标准。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修建的,应当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不得开工新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设计单位未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进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者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人民防空工程规范图纸的,取消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2000年1月1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解读《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下面,我对条例进行逐条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讲立法目的、依据)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讲人防工程的含义,是从建设方式上分的,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防空地下室。从功能上讲,包括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以及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人防交通干(支)道、核生化检测中心等配套工程。)第三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战时防空与平时利用相结合,地上建设与地下开发相结合,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原则。(讲人防工程建设原则。《人民防空法》提出平战结合方针,四部委《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提出三项原则: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此外,9号文件提出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这些原则,结合城市建设中地下空间开发的趋势和中央经济会议关于地下地上同步开发的精神,确定了四个原则,特别是明确提出地上建设与地下开发相结合这个原则,目的是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加快人防工程建设。)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讲领导机关和人防工程建设是社会发展的一项内容,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人民防空法》一致。)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讲责任主体,人防部门全面管理,各部门负责相关工作,后面将讲具体职责,与《人民防空法》一致。)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民防空需要,组织本级人民防空、规划、建设等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但涉密工程除外。(鉴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众多因素以及政府在城市规划中的重要作用,《条例》规定了规划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为我们寻找支持,人防部门不能以此推托观望,应当发挥规划编制的主要推动作用。3月已安排太原和大同先开展规划工作,各地要抓住当前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正在进行城市规划修编的契机,全面开展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工作。)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学校、医院、车站等人口密集区域列为防护重点。(规划的防护重点。从四川汶川大地震的教训,考虑到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为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这是法定的身份,为人防部门参与城市规划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提供了保障。关于规划管理的规定是一个突破。)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是4号文件的要求,也是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落实的需要,纳入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后,不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落实就有了法律保障。)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兼顾人民防空的功能。(城乡规划法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要,4号文件也提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条例将“充分考虑”改为“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定了法定依据,强化了约束力。同时,也为人防部门开展地下空间管理规定了具体内容。)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管理和监督。(是9号文件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我省条例第一次以法的形式规定了人防部门对地下空间的管理职能,是一个突破,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升温的趋势,为人防部门实施管理做出部署。后面的条款还设立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第八条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等涉密工程,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用于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的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相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