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学院党员管理及考核办法(2002年6月27日第15次院党委常委会审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员管理,提高党员素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天津市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员管理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基层党组织最经常、最基础的工作。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要切实履行党员管理的办法。第三条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要向所在党支部请假。党员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视为自行脱党。第四条党员因就业或因工作变动使党的组织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对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者,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处分;对超过六个月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第五条党员国内调动,组织关系转递程序:(一)外省市调入本院的党员,必须经天津市委组织部换信后,再到学校组织部办理转递党员组织关系手续。(二)党员的调入、调出及党员的校内调动(指各总支之间的调动)都必须到校组织部办理转递党员组织关系手续。在总支管辖范围内的调动,不必办理组织关系转递手续。调往外省市的党员,还须经天津市委组织部换信。(三)短期到外单位(或来我校)工作、进修、学习的党员,半年以下者,必须办理党员关系的证明信(临时关系),待工作、进修、学习结束后,在原证明信上加盖进修、学习单位组织部公章,带回单位;半年以上(含半年)者必须转党员正式关系。第六条党员信息采集。(一)各党总支要有专人负责党员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各党总支每学期对本单位党员的转入、转出、发展、转正、死亡和违纪处分、处理情况做出统计,填写党员信息采集表,为年终统计做好准备。(二)做好年终《党内统计年报表》的统计填报工作。在填写信息采集表及其它报表时,要如实填写,按时、准确地完成此项工作。第二章出国(出境)人员党组织关系及党籍管理第七条出国人员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程序:(一)公派留学人员的党员正式关系一律保存在原单位,由党总支开具党员证明信,经学校组织部换信,由本人交到出国留学人员集训部或派出主管部门。(二)根据协议、协定及校际交流和其他渠道出国讲学、进修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党员,凡出国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均须办理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到国家教委外事局出国留学人员党务工作办公室或派出主管部门。(三)党员因私出国(出境),经党员本人提出保留党籍的书面申请,党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申请书上要写明出国的原因,申请保留党籍的时间。保留党籍申请要一式两份,经党总支批准后,再交学校组织部备案。党总支在审批意见中要注明批准保留党籍的期限。批准后的保留党籍申请,党总支留一份,送组织部一份。在批准保留党籍的期限内,原单位保留自费出国人员的党籍。如在国外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期回国者,要向原单位的党组织书面申请延续其保留党籍的时间。第八条出国人员的党籍管理(一)经学校批准出国(出境)长期定居者,出国前应办理停止党籍手续,预备党员出国定居,其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二)党员因私出国(出境)超过批准假期(包括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党员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逾期不归者,如已确知他们在外长期定居,或长期受雇于外国公司工作,或已与外国人结婚不再回国的;党组织应根据情况作出停止党籍或除名的处理。(三)停止党籍,是指所在党组织停止与其发生党的组织联系,停止收缴其党费,该支部党员统计时不再统计。对党员作出停止党籍的处理,应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党总支审议,由党总支报党委审批。第九条回国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的恢复(一)公派出国(出境)的党员按期回国后,本人应立即向党总支报到,并向党组织汇报出国期间的表现,经党总支审查无问题,原单位党组织可直接接受其参加组织生活。(二)因私出国(出境)的党员按期回国后,应立即向党总支提出恢复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向党组织如实汇报自己在国外的思想表现情况。经党总支审查报党委批准后,再恢复其组织生活。经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党员,出国期间的党龄应连续计算。如果是预备党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可以按期转正。(三)因私出国(出境)回国后,要求恢复党员组织生活,解决党籍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1、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又无问题者,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的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一年以上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有的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2、经批准已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若干年后又返回者,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表现好,可以重新申请入党。如有特殊理由,认为可以恢复其党籍者,要由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审查,报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四)对于叛逃、出走党员的党籍处理,应严格按中纪委(199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认真做好出国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组织管理工作(一)党员出国前,所在党总支应认真做好其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其在境外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按境外党组织的要求参加组织活动。(二)对在国外已被停止党籍的党员,党总支要利用多种渠道,尽量作好本人的思想工作。(三)对有的党员在等待签证尚未出国期间,长期不过组织生活,不与所在党组织联系,其所在党组织要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四)各党总支要将出国党员回国的情况及时上报学校组织部。第三章党费的交纳、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每月按时交纳党费。对无故不按时交纳党费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六个月无故不交纳党费者,按自行脱党处理。各党总支要在每月10—20日将党费交到学校组织部。组织部于每月月初按规定比例上交市委组织部。寒暑假期间的党费可推迟到开学后的第一个月交纳。第十二条交纳党费标准(一)教职工党员以职务工资、津贴和目标奖之和为基数交纳党费。(二)离、退休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为基数交纳党费。(三)交纳党费的比例:工资基数在400元(含400元)以下的,按工资基数的0.5%交纳党费;工资基数在400元—600元(含600元)的,按工资基数的1%交纳党费;工资基数在600元—800元(含800元)的,按工资基数的1.5%交纳党费:工资基数在800元—1500元(含1500元)(税后)的,按工资基数的2%交纳党费;工资基数在1500元以上(税后)的,按工资基数的3%交纳党费。(四)学生党员和无收入的党员,每月按0.2元标准交纳党费。(五)因私出国(出境)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停止党籍,暂不交纳党费,待回国恢复党籍后,再补交党费。第十三条党费管理权限和上缴、留存比例。党费管理的权限是市委、学校党委两级管理。每月的党费上缴市委组织部30%;下拨各党总支30%;学校留存40%。第十四条党费使用范围根据中组部(1980)3号和(1982)12号文件的规定,党费只能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对全体党员有益的事项上,包括:(一)党员教育、训练费用的补充开支。(二)党员的日常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以及订阅党员读物费用的开支。(三)优秀党员和先进党组织活动费的部分开支。(四)对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党员给予适当救济补助所需费用的开支。第十五条各党总支要建立健全党费管理制度。党费的收缴、管理要专人负责,要专门立帐。第十六条组织部每年要对全校党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察。对贪污、挪用党费的党员要严肃处理。次年寒假前将全院党费的收缴、使用情况公布。第四章党员考核第十七条要坚持对党员的考核制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党员执行党章的第二条和第三条的情况。第十八条考核方式(一)日常了解。党总支、党支部要通过党员的工作实际和群众的反映掌握本单位党员的状况,对党员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帮助其克服改正。如发现重大问题,在进行解决处理的同时要及时向党委汇报。(二)定期分析。党总支和党支部每年寒假前对本单位党员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肯定成绩,找出差距,以便今后有针对性的工作。党总支要特别做好对新党员半年一次的质量分析,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全年新党员质量分析的书面报告交到组织部。(三)全年总评。每年4—5月份在全体党员中进行一次民主评议。第十九条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内容(一)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的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贡献。(三)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四)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五)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在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地牺牲个人利益。第二十条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方法(一)学习教育。对党员普遍进行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等。(二)自我评价。在学习教育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开展党内外谈心活动,认真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三)民主评议。一般应召开党小组会和党支部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还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非党群众的意见。评议后,由党员本人填写《党员民主评议表》,党小组或党支部填写评议意见。(四)组织考察。支部委员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第二十一条党员的表彰和处理(一)对民主评议好的党员,由党组织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可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在党总支和全院一定范围进行评选,经党委批准后,在“七一”表彰活动中进行表彰并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的称号。(二)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等问题,要认真查明,严肃处理。经评议被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要按照“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原则,首先在教育和帮助上下功夫,使其提高觉悟,振奋精神,改正缺点和错误,努力争取做一名合格党员。要正确掌握政策界限,区别情况,分别妥善处理。本人愿意改正,决心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要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限期内仍未能改正的应予除名;不合格而又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要予以除名;本人不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要求退党的,同意其退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除名。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要按照党章规定,严格履行手续。党员被除名、劝退或限期改正,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讨论时要认真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做出处理决定,报党总支审核,然后报党委和纪检委审批,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报党总支和组织部备案。第二十二条积极开展“创优争先”活动,学院每年在“七一”前后表彰一批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各党总支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在每年“七一”开展多种形式的表彰活动。要通过开展“创优争先”活动,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对全体党员进行一次党性教育,激励党员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开展。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在党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