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学上的行政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务组织为了公共利益而作出的执行和管理行为,它是行政执法、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的总称,包括行政管制行为、公务行为和援助私人行为三种类型。二、行政法1、含义:是关于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授予和分工、行政权力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并进行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特点:①行政法是创设和规范行政主体的法。②行政法是授予行政权力和对行政权力进行分工的法。③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的法。④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行使的法。⑤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行使进行法律救济的法。3、内容:①无法制定统一行政法法典,但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典。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③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三、我国行政法的渊源1、制定法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条约与协定。2、非制定法法源:法律解释;判例;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四、行政法基本原则1、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提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包括规则、原则和基本原则。2、特点:①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中,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②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和行政争议处理的基础性规范。③是一种基础性规范和抽象性规范。3、作用:①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②有助于理解行政法或对行政法做出解释。③指导行政法的实施。④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4、内容:⑴依法行政原则1、含义: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取得和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2、内涵:①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②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③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自然公正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④任何违法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可,均得以宣告为“无效”。⑵合理行政原则1、含义:合理行政原则指行政行为要客观、公正和符合理性。2、要求:①行使权力的动机应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宗旨。②行使权力的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③行使权力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具有可行性。④符合比例原则(必要、利益平衡、损害最小)。⑤符合先例原则。⑶行政公开原则1、含义:行政公开原则指行政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2、意义:①行政公开是行政权力膨胀的必然结果。②预防和控制行政权力滥用。③满足社会公众参政议政的意愿。④提高行政行为可接受性。3、内容:①行政立法公开:制定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公开(公布草案、听证、征求意见等);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公开。②行政信息、情报公开:行政机关职能配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相对人办事需提供资料公开;行政机关掌握的信息公开。③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向社会公众公开。⑷行政效率原则1、含义:行政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以尽可能少的时间、人员和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2、要求:①行政立法要考虑行政效率的提高:时限、简易程序。②行政决策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考虑投入产出。③严格遵循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和时限的规定。⑸正当法律程序原则1、来源: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也叫正当程序、程序正义原则等。2、含义:①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②行为说明理由③听取陈述和申辩⑹越权无效原则1、含义: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2、内容:①无权限②级别越权③事务越权④地域越权(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⑺信赖保护原则1、含义:行政主体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2、内容:①非有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②事后发现授益行政行为有违法或不正确行为,除非该行为存在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如非相对人过错,不得撤销或改变。③如因法律法规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基于公共利益考虑需要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应进行利益衡量。④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应当给相对人赔偿。⑻比例原则1、含义: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的利益保护。2、要求:①作出对相对人的不利行为,应当是达到行政目标所必须的。②利益衡量:公益获得大于私益受损。③在多种可选择方案中,实施方案是成本最小、收益最大和损害最小。五、行政组织1、种类:①中央行政组织与地方行政组织。②一般行政组织和专门行政组织。③委员制行政组织和首长制行政组织。④常设性行政组织和非常设性行政组织。2、关系:⑴行政组织之间的纵向关系①监督:权力表现为查明权、指挥权、介入权、纠正权。②代理:不涉及公权力行使情况下,授权下级行政组织代理执行职务,临时性。③委托:将自己权力委托下级组织行使,需要有法的规定。⑵行政组织之间横向关系①合作行政关系:“会同”;“征求意见”。②公务协助关系:A.行政机关之间不存在隶属性的指挥关系。B..被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协助不是其本职工作。(公安机关除外)六、行政主体种类1、中央行政组织①国务院办公厅②国务院组成部门:27个③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④国务院直属机构⑤国务院办事机构⑥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⑦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⑧国务院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2、地方行政组织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市、县、乡②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③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上下级的关系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3、被授权和受委托的组织⑴被授权的组织1、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条件①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关系。②具备与所行使职能有关的工作人员。③具备行使职权所需要的设备和条件。④需要检测等工作的,具备特定的条件。2、种类①行政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专门设立机构②企业组织:盐务公司③事业组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④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工会等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⑦行业组织⑵受委托的组织1、受委托组织的条件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2、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区别行政授权行政委托行政名义被授权方委托方效果归属被授权方委托方承受对象组织组织、个人创设结果新行政主体新行为主体诉讼地位被授权方委托方条件程序相对严格相对宽松七、公务员⑴条件、义务与权利1、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满十八周岁;③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④具有良好的品行;⑤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⑥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⑦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2、义务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②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⑤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⑥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⑦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⑧清正廉洁,公道正派;⑨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3、权利①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③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④参加培训;⑤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⑥提出申诉和控告;⑦申请辞职;⑧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⑵行政主体与公务员争议1、双方关系属于特别权力关系:行政主体有管理、处分等一系列权力①适用内部途径解决争议,通过复核、申诉途径解决,排除司法审查②实行聘任制的,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务员与上级领导的争议①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②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③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八,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和效力⑴合法要件1、行为主体合法:行为主体合法要求做出行为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实施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具有合法的身份。2、行为权限合法: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事务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的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被委托的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3、行为内容合法:行政行为对权利义务的处理必须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原则和条件等。4、行为程序和形式合法:程序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必不可少的过程和步骤。形式指行政行为作出所需的形式要件。⑵效力1、公定力:也称为推定有效力,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都被推定为合法而具有法律效力。2、确定力:也称为不可变更力,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和撤销。①包括:a.形式确定力: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不能再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b.实质确定力: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②可以撤销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上级行政主体或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作出行为主体。3、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的法律效力。包括:a.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b.对行政主体自身的拘束力c.对其它国家机关的拘束力4、执行力: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注: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停止执行。九、抽象行政行为种类⑴行政立法行为1、含义: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2、内容:①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授权行政主体不能行使行政立法权。②所立之法仅指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③活动包括制定、修改和废止三类行为。3、特点①具有从属性:从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②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和针对性。③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4、分类①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②执行性立法和创新性立法。③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5、原则①依法立法原则②民主原则:公布草稿;听证;专家论证等③法制统一原则6、程序:a.立项b.起草c.审查d.决定、公布⑵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1、含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行为规则的总称。2、内容①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非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②国务院非部委、直属局部门制定的文件③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文件④区、市、县政府制定的文件3、种类①创制性文件:a.依职权的创制性文件b.依授权的创制性文件②解释性文件:a.法定解释性文件b.自主解释性文件c.指导性文件4、法律地位:①法定解释性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法院不具有拘束力,不是法源。②对特定社会公众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拘束力:a.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b.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用力。c.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十、行政许可⑴基本原则1、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效率原则4、保证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和获得法律救济的原则5、信赖保护原则(依法变更或撤回生效许可应给予补偿)6、监督原则(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实行法律监督)⑵设定权限1、可设定事项①(普通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贸易、测绘)、公共安全(危险品生产、运输、经营,药品生产)、经济宏观调控(投资立项、产业布局、进出口管制)、生态环境保护(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②(特许)有限自然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