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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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逐步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奎屯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兵团系统除外)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家庭是指夫妻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对于同住的已婚子女另作为一个家庭。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规划和年度计划中要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市人民政府住房建设规划中。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具体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兵团系统除外)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市监察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规划局、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奎屯支行、国税局、地税局、伊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奎屯分中心、房管局及各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租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确定对低收入家庭实施住房保障的方式。第七条奎屯市每户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第八条采取租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确定。2007年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6元/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困难户,对其现住房建筑面积与45平方米/户保障面积的差额实施全额补贴。第九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现住房面积指租住公有住房、自建住房、自有住房等房屋(不包括租住私房、借住私房等情况)。这里的公房是指单位的住房,不是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另行规定。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将原有房屋无偿拆除,方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一条奎屯市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二条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次年3月31日前,纳入市住房保障专户,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和租赁补贴的发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比例为10%以上,每年12月31日前,纳入市住房保障专户。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由市住房保障办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维护和发放租赁补贴。第十三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第十五条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由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办,列入住房建设规划,原则上按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5%的比例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等事项。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第四章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批、公示第十七条被认定为奎屯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办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办核实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7日)无异议的,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第十八条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提供的材料:(一)《奎屯市住房保障家庭情况(调查)申报表》;(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三)奎屯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奎屯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四)家庭所有成员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五)市住房保障办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九条家庭户口及人员认定。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户口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薄为准;家庭人口以本市常驻人口计算。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一)户籍在他处的配偶、未婚子女;(二)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在他处有住房的;(三)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挂靠或寄住的;(四)将户口从他处迁入且在他处另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五)其他不能计入的家庭人口。第二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家庭成员为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合法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均为本市户口且至少一人有本市非农业常驻户口满五年以上,所有家庭成员实际在本市生活和居住满三年以上。未成年人应当与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法定监护人必须为本市户口且实际在本市生活和居住(无配偶或无子女的单身家庭,年满50岁,可按一户家庭独立申请)。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由其直系亲属按照其本人申请条件进行申请住房保障。如不符合申请条件,不得申请。2、家庭无房或现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无房户的认定标准为已婚无住房、借住他人房屋、租住公(私)房、居住单位集体宿舍。3、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6个月以上的家庭。4、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22680元以下的家庭。(以2007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1300元/平方米、3口家庭住房消费例按35%贷款期限为10年测定人均月收入线630元)(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后离异或将房屋出售,造成新的住房困难家庭;2、购买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集资房、危旧房改造、解危解困房后离异或将房屋出售的,造成新的住房困难家庭;3、近三年内将自有商品房、存量房、自建房或其他性质自有房屋出售的家庭;4、购买了商品房、存量房等类型房屋的家庭;5、在危旧房改造时领取过住房补贴及享受过各类政策性购房补助的家庭;6、享受了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7、申报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并提供给申报家庭借住房屋的;8、市住房保障办规定其他不得享受的情形。第二十一条公示程序1、居委会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入户调查,入户调查应由2人以上组成,并有详细的入户调查记录。评估、评议小组要进行评议,评议小组实行一户一评,评估、评议小组成员的发言要有记录,评估、评议意见由小组成员签字(评估、评议小组由7-9人组成,其中评估、评议小组中居民代表不得少于50%),无异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居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资料报辖区街道办事处。2、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就上报的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应由街道办事处评估、评议小组评议决定(评估、评议小组由7-9人组成,其中评估、评议小组中居民代表不得少于50%),无异议的在本街道办辖区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3、市民政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是低收入家庭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市住房保障办。4、市住房保障办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按批准的方式进入轮候。5、审批过程中群众有异议的,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本人,并进行复审。第五章轮候制度第二十二条市住房保障办综合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因素,确定租赁补贴及实物配租轮候顺序如下:1、低保家庭优先。对已登记家庭,应优先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再保障其他低收入家庭。对当年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优先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低保家庭轮候顺序按年龄从大到小排列进行住房保障,在同一年龄中,按以下先后顺序进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1)军烈属、重度残疾人无房户;(2)孤、老、病无房户;(3)一般残疾人无房户;(4)无房户;2、收入低优先。低收入家庭按家庭年收入高低划分三个档次,一档为家庭年收入10000元以下的家庭;二档为家庭年收入15000元以下的家庭;三档为家庭年收入22680元以下的家庭。从低往高的顺序开始轮候实施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每一档的轮候顺序按年龄从大到小排列进行住房保障,在同一年龄中,按以下先后顺序进行廉租住房保障:(1)军烈属、重度残疾人无房户;(2)孤、老、病无房户;(3)一般残疾人无房户;(4)无房户。第二十三条实物配租排序确定保障对象后,市住房保障办按照配租家庭人口及性别结构、住址、困难程度、残疾状态等,确定配租家庭廉租住房的区位、住房面积、楼层等直接配租。市住房保障办将实物配租住房结果,通过街道办事处及时向社会公布。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住房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第二十四条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民政局申报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办,由市住房保障办根据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登记。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第六章廉租住房保障合同第二十五条对轮候到位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住房保障办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奎屯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协议》或者《奎屯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进行租赁补贴发放或者实物配租。第二十六条《奎屯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协议》明确发放租赁补贴时间、额度及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的情形等内容。第二十七条《奎屯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水、电、暖及物业管理等费用支付方式。(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五)租赁期限;(六)房屋维修责任;(七)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九)其他约定。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以及水、电、暖和物业管理等费用,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住房。第二十八条实物配租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水费、电费、采暖费、物业服务费全部自行承担。有另行规定的除外。第七章住房保障的退出第二十九条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奎屯市住房保障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按照合同约定收回承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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