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奥运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奥运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和“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奥运专项资金指安排用于围绕奥运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方面的财政预算内资金。第二章奥运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第三条资金来源:从2002年至2008年,市政府原则上每年从预算内资金中专项安排10亿元设立奥运专项资金。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及内容奥运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北京奥组委工作经费补助:用于补助奥组委工作经费;(二)北京奥运安保协调小组工作经费:用于北京奥运安保协调小组的办公经费、专项经费;(三)奥运工作机构工作经费补助:用于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2008”工程办公室)的办公经费、人员经费和专项经费;(四)奥运工程前期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奥运中心区建设前期工作中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费、顾问费、项目法人招标经费和未中标单位的补偿费,以及勘察设计费、施工前期准备费等支出;(五)奥运场馆及附属设施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国家主体育场、部分改扩建场馆、临建场馆和部分训练场馆等建设投资或补贴资金,以及中心区重点项目建设投资;(六)其他经市政府批准使用奥运专项资金的相关经费:指按程序经市奥运专项资金主管领导批准的奥运相关经费,如落实三大理念专项经费补助等。第五条资金管理(一)预算报批程序1、奥运工作经费奥运工作经费(包括:市“2008”工程办公室工作经费、北京奥运安保协调小组工作经费)根据部门预算编制原则,由市“2008”工程办公室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报北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市“2008”工程办公室报送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纳入北京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由市财政局批复市“2008”工程办公室预算。工作经费具体编制原则按照《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2、奥运工程前期经费由市“2008”工程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原则,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市“2008”工程办公室报送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纳入北京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由市财政局批复市“2008”工程办公室预算。3、工程建设费用奥运专项资金用于场馆及附属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以及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奥运建设项目承担机构或代建制机构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场馆项目及其建设概预算,依据项目总体进度、资金到位情况,提出项目预算方案,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投资预算,于每年10月底之前上报市“2008”工程办公室审核、汇总后,市“2008”工程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建设项目年度投资预算使用计划,报主管市领导批准后,纳入北京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由市财政局批复市“2008”工程办公室预算。4、追加预算在市政府确定的奥运专项资金规模内,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承办工作进展情况确需安排的追加专项经费和建设经费,按照相关程序,由奥运工作机构、奥运建设项目承担机构向市“2008”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市“2008”工程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上报市政府主管奥运专项资金的市领导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办理预算手续。(二)预算执行1、在年度预算规模内安排的除奥组委使用的其他奥运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简化我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2、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奥运资金监督管理第六条奥运资金要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七条奥运建设项目承担机构及代建制机构将奥运建设项目资金用于不同的奥运项目,要按照项目分别设帐进行核算,所得利息收入要全额转作奥运场馆建设资金,继续用于场馆建设。第八条奥运建设项目承担机构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京财经二[2003]305号),做好项目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按时拨付项目资金,确保奥运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第九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奥运项目承担机构或代建制机构要及时向市“2008”工程办公室、市财政局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场馆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并相应编报财务决算报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上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项目代建制单位应在市财政局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的30日内,按有关规定与项目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十条奥运专项资金纳入国家和市政府的监管和稽查体系,其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接受重大项目稽查办、市监察、市审计、市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一条如国家相关规定发生调整,另行补充。第十二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凡与本办法中有关规定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等单位印发)

1 / 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