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长:梁燕君、谢路明组员:甘浪浩、马嘉楠、林亚荣、冯晓东、冯爱丽•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并可由它罢免。(4)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按照这一规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就能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国务院对各级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机关的领导,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这样,就能够把各民族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保障国家的独立和繁荣。二、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因1、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因为这种政治制度最符合中国国情,并能够使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手中。2、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由中国革命的艰巨性和中国社会的复杂性所决定,中国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既不可能是资产阶级的专政,也不可能是无产阶级一个阶级的专政,而只能是实行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也就是现在说的“人民民主专政”。•与这种政权性质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既不能采用旧民主主义的议会制,也不能照搬俄国十月革命后的苏维埃制,而只能吸收革命统一战线内各革命阶级、各方面代表人物共同参加人民代表会议,最后形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有这样的制度,才具有最广泛的社会基础,才能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志和要求,才会极大地焕发各族人民的民主意识和革命热情,也才能最有力量去完成革命和建设的各项任务3、我国是一个拥有12亿多人口、56个民族的国家。这样的国家要管理好,必须有合适的政权组织形式,那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便于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各项权力。坚持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办事,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们国家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克服各种困难、保持长治久安的可靠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便于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各项权力。坚持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办事,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们国家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克服各种困难、保持长治久安的可靠保证。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1949年新中国成立的时候,由于召开普选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成熟,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标志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确立起来。从那时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1.1954年到1966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确立和曲折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的最初几年,各级人大工作相当活跃,民主法制建设进展较快。但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受“反右”等左的东西影响,国家经济与政治生活很不正常,人大职权的行使受到削弱。2.“文化大革命”的10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各级人大活动停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8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召开过一次会议。3.从粉碎“四人帮”至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和完善,各方面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特别是人大工作有明显的、突出的进展。1982年宪法和在此后制定或者修改的一批法律,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一系列法律上、制度上的规定。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选举等制度,加强国家政权机关的建设,特别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建设。各级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等。2005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即9号文件,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入到新的重要的发展阶段。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1、选举制度的具体规定和程序不够科学,不够完善。我国人大代表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间接选举使得代表代表民意的可能性下降,尤其是县级人大选出地市级人大代表,地市级人大代表选出省级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越往上,多层次2、人大制度在发扬民主方面还有待加强。人大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主要渠道,人大发扬民主越广,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度越高。人大代表就是联系人大与人民的重要枢纽,现阶段代表还缺少切实深入地参与常委会工作的有效渠道,代表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联系还缺少制度保证和内在动力,代表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督促政府解决群众困难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代表的作用不能真正发挥出来,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方面的工作就无法推进3、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利的法律效力难以确定。例如在常委会不生产书面的法律文件的情况下,委员发表意见其法律效力如何。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结论是否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是否必须作为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决定的依据,是否存在着取代行政决定和司法判决的可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通过“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其生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中都无法找到答案。随着人大工作领域的逐步拓展,人大工作实践的日益丰富,缺乏行使权利的具体的法律规范给人大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4、人大代表构成不合理,人大代表作用发挥较差。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要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等,但人大代表本身有相当一部分,却是来自于行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的官员。全国人大由主席团来主持会议,但主席团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家领导人,他们主导了会议。所以,人大开会,成了国家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在代表团中,成了地方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整个人大的监督功能就落空了五、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途径和措施•(一)、途径:•第一,着眼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定主体,设计改革举措,推进制度创新。•第二,要着重从程序入手、着眼于具体细节、立足于微观环节,采取先易后难的改革思路,具体而微地、积极稳妥地、渐进地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向前进。•第三,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二)、措施:1、坚持与完善党对人大的领导,并逐步走向制度化。在理顺党与人大关系的基础上,做到既坚持党的领导,又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独立行使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加强组织建设。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所组成的,因此,选举制度的民主化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人民普选出的代表应当是选民值得信赖的人,应当是能充分代表人民利益、密切联系群众的人。从机构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机构,增设沟通群众、行使职权的部门,以加强立法、法律监督和对行政部门的监督。在人员组成上,要逐步实现人民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轻化、职业化,以利于培养和选拔年轻干部。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逐步增加专职委员的比例,全面考察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不能仅从某一方面考虑,使人大代表成为一种荣誉,以克服片面性。3.加强制度的建设。人大行使职权进行工作的主要方式是举行会议。因此,建立和加强会议制度、代表巡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要在时间上予以充分的保障。同时,健全和完善各级人大的议事程序,使各级人大的工作有法可依。对于宪法规定的权利未具体化的,必须尽快立法予以具体化、程序化。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能,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使之独立行使职权。4.加强思想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经常组织代表学习法律、政治和科学知识,明确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使代表能更好地参政、议政。同时应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同志的民主意识。5、改革选举制度(1)、扩大直接选举范围。从1979年扩大直接选举改革已经二十多年了,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生了根本性变革。我国公民已经完全具备了在县乡两级实行行政首长直接选举的条件,将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扩大到较大市和省级也是完全可以行的。(2)、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实行差额选举。1979年以后,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的最大成果之一是实行了人大代表和政府副职领导人的差额选举。但是,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没有完全实行差额选举。(3)、实行以竞争为中心的公开、公正的选举程序。①参选候选人要以自荐为前提。②实行以居住地为选民登记地的选民登记办法,从而解决市场经济改革后大量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得不到落实的问题。③取消城市以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办法,完全实行以居住地的方法划分选区。按工作单位划分选区带来诸多弊端:一是人大代表选举成了不同单位之间的相互协商,实行单位选区往往大单位“吃”小单位,小单位的选民难以当选代表,实际上是不平等的选举。二是单位选举使选举行政化。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领导决定指派代表候选人的现象就难以避免,鲜见有选民自荐联名推选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不太可能做到真正平等的民主选举。实践也证明,所有工作单位选举都是形式化的,所有选举民主气氛比较活跃的都是居住地选区,而不是单位选区,单位选区不利于发扬民主。三是单位选区选出的代表与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利益关系。选民要求人大代表所代表的利益都是些与公民社区生活有关的事务,如小区管理、道路交通、环境建设,基层人大管的这些事与工作单位无关,而与居住地有关。四是取消以协商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方法,实行以公开、公平,按多数票决确定候选人的方法。现行选举法规定在提出初步候选人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