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房屋建筑类通用修订版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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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内容提要】前言第一部分◆工作流程◆工作方法和措施一审查方案二实施监理(一)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二)住建部2009年87号文件的规定(三)《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四)实施的重点1临时用电2基坑支护、降水工程3脚手架4模板工程5“三宝、四口”防护6塔吊、提升机、升降机7施工机械8高处作业9卸料平台10应急预案11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12其他工作(五)安全监理资料(六)工作记录第二部分附件附一相关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附二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的内容附三建设部(2008)166号令附四三级动火制度附五卸料平台验收表附六机械设备运行记录江苏宏达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汪凤台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根据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更好地落实《监理规划》(安全监理部份)、《安全监理细则》的工作目标,制定本实施细则。住建部建质【2009】87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注:在针对某一具体工程时,要对细则进行调整及增、删。)◆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流程:审查、审核→跟踪监理→发出相应联系单、通知单→复查→发出整改通知单→复查→发出工程暂停令→复查→向建设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重复上述过程,直至整改、落实到位或工程全部结束。◆工作方法和措施:一、审查、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1、是否按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了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了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2、相关措施或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见附一相关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3、相关措施或方案是否符合本工程建设的实际。4、相关措施或方案是否符合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见附二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的内容)5、设计、计算、验算所引用的数据、依据、方法、结果是否正确。6、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以上各项如不符合相关规定,则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直至符合规定。二、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一)在每天的安全巡视、检查或定期、不定期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二)住建部建质【2009】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三)《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审查同意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跟踪监理。国家规定施工现场的机械、设施应当办理安全验收手续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其验收手续进行复查。第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做好有关安全工作内容的监理日志记录,定期巡视检查施工作业安全情况,发现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实施安全监理的重点分部、分项工程或部位1、临时用电1)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是否通过审批。2)临时用电工程是否经过各方共同验收后投入使用。3)临时用电工程是否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施工。4)是否实行了符合规范的接地保护系统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5)开关箱是否做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6)配电箱、开关箱、各种电器是否完好,进、出线是否整齐有序。7)现场照明是否符合规定,与生活区照明是否分开。8)配电线路是否按规定架空或地埋。9)各类保护装置是否完好,是否有检查维修记录。10)需要搭设外电防护设施的,是否已按要求搭设。11)电工作业是否由持证电工操作。12)负荷计算,导线、电气设备的选择是否正确。是否有正确的施工现场配电总平面图和系统主接线图。13)各级配电的保护定值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前后配套,能有效防止越级动作,确保用电安全同时提高供电可靠性。2、基坑支扩、降水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通过审批。2)开挖深度超过5m的深基坑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是否通过专家论证。3)深度超过2m的基坑是否有临边防护和警示措施。4)排水措施是否落实。5)机械设备、积土堆放距槽边距离是否符合规定。6)作业环境是否安全。3、脚手架1)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过审批。2)最终搭设高度是否与方案一致。3)立杆基础、基座垫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4)是否按照规范、方案规定的构造要求搭设。5)连墙件、剪刀撑、扫地杆和其他杆件的搭设位置、间距是否符合要求。6)脚手板、安全网、防护栏杆是否完整并符合要求。7)脚手架系统的搭设进度是否满足施工进度需要,与施工进度同步(要超出作业面1.5m)。4、模板工程1)专项施工方案是否通过审批。2)支撑系统、立杆间距是否按规范、方案搭设,是否每次砼浇筑前通过验收、复验。3)施工荷载是否超过设计荷载的规定。4)作业面是否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5)是否在砼强度未达到规定提前拆模。6)模板的堆放是否符合要求。5、“三宝”、“四口”防护1)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使用安全带,在建工程外侧及规定使用的其他地方是否使用了安全网。2)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及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是否搭设了可靠的防护棚、防护栏杆和其他防护设施。6、塔吊、提升机、升降机1)起重机械的基础方案中地耐力及基础的砼强度是否符合要求;如地耐力不符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提出相应措施,经制造厂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实施。2)安装拆除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3)使用中的检查、维修、管理措施是否落实;要按照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的要求监督管理。(见附三建设部2008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4)操作人员的从业资格是否真实有效;5)各种保险、限位、控制装置是否齐全、有效;6)是否有安全操作制度及运行记录(见附六机械设备运行记录)7)按、拆方案;群塔作业方案是否经过审批。8)起重吊装作业时是否有持证指挥人员指挥。9)当安装使用提升机、升降机时是否按相关规范(规程)执行。7、施工机械1)各种施工机械、设备是否运转正常并通过验收;2)各种用电设备是否有专用开关箱;漏电、接地保护;短路、过载保护是否齐全。3)是否已搭设防护棚或工棚;4)园盘锯上是否使用倒顺开关(不得使用倒顺开头);5)机械转动、传动和危险部位的保护、防护、保险装置;防雨罩、接线盒盖等是否齐全。6)动火作业是否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见附四《施工现场三级动火制度》)8、高处作业1)临边作业、洞口作业、悬空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2)交叉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3)安全防护棚的设置是否满足安全要求;4)安全防护棚的搭设方案是否完整齐全。9、卸料平台:1)卸料平台施工方案是否经过审批。2)钢管卸料平台方案是否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中强制性条文和构造要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第五章及附录五、《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的相关规定。3)对悬挑式卸料平台主梁、次梁、钢丝拉绳、吊环的强度计算;对落地式钢管卸料平台架体强度及稳定性验算是否正确。4)所采用的卸料平台型式、位置、数量是否满足施工需要。5)卸料平台是否有符合规定并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严禁超过设计的荷载。)6)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7)卸料平台不得与脚手架拉结,应与建筑结构拉结。卸料平台的制作、安装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经过验收合格后使用。(见附五《卸料平台验收检查表》)8)是否对基座、杆件、扣件、平台、主梁、次梁、钢丝、吊环、栏杆、安全网等进行例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10、应急救援预案1)应急预案(含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是否做到应急措施科学、完整,是否做到人员落实、组织落实、设备器械落实。2)是否有就近医院的电话号码及施工现场到最近医院的路线图。3)是否在施工现场主入口显著位置公示,是否组织过演练。11、其他工程:工程中如含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除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预应力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时,均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认真审核后实施现场跟踪监理。12、其他安全监理工作1)检查在建建筑物内是否住人(严禁住人)。2)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模板等的堆放是否超高,是否整齐有序。3)检查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到位并履行职责。4)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机械、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检修,使之保持完好。5)核查施工单位的“三级安全教育”情况并汇总。6)核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表”并汇总。7)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并汇总。8)检查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标志、警示(告知)牌、平面布置图等“七牌一图”是否设置齐全、到位。9)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各种安全台帐。10)检查施工单位的各级、各项安全责任制(含消防安全)是否落实。上述各项工作,如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则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直至符合规定。五)认真、及时填写、整理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资料》(安全监理台帐)。六)将实施安全监理的整个工作过程及相关情况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联系单、通知单、会议纪要、报告、备忘录、监理工作总结等文档资料中明确、详细记载。附一:相关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1临时用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0.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3.1.4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补充有关图纸资料。3.1.5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3.4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4.1.2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4.1.2规定。表4.1.2外电线路电压1kv以下1~10kv35~110kv154~220kv330~500kv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681015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4.1.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4.1.3规定。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表4.1.3外电线路电压1kv以下1~10kv35kv最小垂直距离(m)6774.1.4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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