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拟订企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一、企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以下称“企业规章制度”)——是指企业依法自行制定,对本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二、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法律依据及其作用《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分析:(1)这里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由于使用了“应当”的措辞,因而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既是《劳动法》授予用人单位的权力,又是《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第二层意思,这些规章制度既要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又要约束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2)《劳动法》是一部基本法,其法律规范是经过抽象总结的,一般比较原则、宏观。要使其落实到具体劳动关系中,还必须根据用人单位的特点,通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将其细化、具体化。(3)企业规章制度是职工劳动合同未尽内容的重要补充,可以减少劳动争议;(4)工资支付和劳动安全卫生规章是法定制订的制度。三、企业规章的法律效力(1)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对本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但是,本企业集体合同法律效力高于本企业职工个人劳动合同;个人劳动合同法律效力高于企业规章制度。(2)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摘自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四、拟订企业规章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基本原则:(1)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2)履行法定的制定程序;(3)向职工公示。注意事项:(1)法律有明确的标准性规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应遵从该标准规定;(2)法律授权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应按法律授权,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企业规章;(3)措辞没有歧义,职工容易理解。五、企业规章拟订程序——示意图:命题→→→拟制→→→征求工会意见→→→职代会审议→→→劳动部门审议→→→公示→→→公示确认第一步,确定规章内容。(1)确定题目。(2)确定正文内内容。法律、法规已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内容,且这些内容不容企业作选择,在规章制度中可以简单握要。(3)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制定的内容,例如: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法》第五十二条);工资分配制度(《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等必须依法制定。(4)对劳动者有特别要求的企业,应该设定专门内容的规章制度。第二步,拟订。内容确定以后,指定专门人员起草文件。一般指定劳动人事部门起草,较综合性的规章制度可成立专门的起草小组负责起草。第三步,审议。初稿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根据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章制度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报送劳动保障监察审查。第四步,公示和确认。完成审议程序的规章制度以及规章制度引用的法律、法规,务必通过各种方式向全体职工公示,企业可以将规章制度印成小册子,发给职工人手一份;也可以在职工应该看得到的公告栏张贴。同时要注意落实到外勤职工。分析:无论采取何种办法,都要有凭据证实职工已经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这是劳动争议处理时证实职工已经知情的重要证据。规章制度印成小册子的,最好让每一职工签名收讫;也可以设计《规章制度公示情况登记表》,让职工签名确认;在公告栏张贴的,最好拍摄照片,以备不时之需。六、企业规章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法律规范(一)员工劳动关系处理1、招聘:(1)部门招聘计划的认定;(2)确定招聘条件;(3)应招人的个人资料(4)面试和笔试;(5)录用与不录用知会等。招聘法规。招聘员工应符合《劳动法》关于“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收到歧视”;“禁止招用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其他可以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设定条件。2、录用:(1)签署的劳动合同文本;(2)试用期限和合同期限;(3)试用期规定;(4)其他相关内容。录用法规。●必须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六、十九条);●劳动合同应该具备七大内容;(《劳动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应根据《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3、劳动合同变更:(1)变更书面通知及其内容;(2)限期签收;(3)签署变更协议书;(4)履行新协议。劳动合同变更规定。●《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1)双方协商同意的;(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3)企业合并、转产、停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4)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5)因用人单位原因停工的职工应该签订协议变更合同,协议由企业自行制订。例如:停工协议、离岗退养协议、放长假协议、停薪留职协议等,这些协议应该有针对性。内容主要包括:协议期、生活费标准、生活费扣除项目、协议期届满工作安排等。《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1)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2)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变更程序。劳动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4、劳动合同解除:(1)员工解除劳动合同;(2)企业解除劳动合同;(3)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4)解约手续;(5)其他相关内容。劳动合同解除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五种法定条件:◆1(《劳动法》二十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法》三十一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法》三十二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法》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5(《劳动法》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以上情况,除劳动合同有专门约定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给用人单位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九种法定条件:◆1(《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严重违法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上四款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上四种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经济补偿。◆5(《劳动法》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按照481号文第5条给予经济补偿。封顶12个月。◆6(《劳动法》二十六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481号文第6条给予经济补偿(不封顶,另增加医疗补助费)。◆7(《劳动法》二十六条)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481号文第7条给予经济补偿。(封顶12个月)◆8(《劳动法》二十六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481号文第8条给予经济补偿。(不封顶)◆9(《劳动法》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职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按481号文第9条给予经济补偿。(不封顶)●法律规定不能裁减的六种职工:◆1患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鉴定为5-10级残废医疗期未满的职工;◆2原固定职工患病或非一般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在6个月以上,在医疗终结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经鉴定为5-7级残废的职工;◆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参与集体合同谈判的职工代表;◆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裁减的职工。5、劳动合同终止:(1)终止条件;(2)终止或续签通知;(3)生活补助费;(4)终止手续;(5)其他相关内容。劳动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二十九、三十条的决定》(粤府[2003]40号)(二)工作和休息制度(或可包括考勤制度)1、工时制度;2、作息时间;3、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加班工资在薪酬管理表述)4、各种假期规定;(假期待遇在薪酬管理表述)5、外勤规定;6、迟到、早退、旷工的界定(处理意见在奖惩条例表述)。工作和休息制度应遵循的规定。(1)标准工时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我国现行标准工时为: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2)特殊工时制度。(《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按照本法第三十六、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不定时工作制——实施范围: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时衡量的职工;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人员;其他类似人员(由审批部门裁量)。(劳动部【1994】503号《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综合计算工时制——实施范围: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公共交通、供水、供电、通讯、商业、饮食服务等无法实行正常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行业可参照执行(由审批部门裁量)。(劳动部【1994】503号《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3)法定假期。●休息日:每周两天。(1995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法定休假日:每年十天。元旦1日;“劳动节”3日;“国庆节”3日;“春节”3日。(1999年国务院【270】号令《全国年节和纪念日放假办法》)(4)特殊假期。●年休假:在一个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粤劳薪【1997】115号《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二条)。●探亲假:职工每年探配偶一次30天;未婚职工每年探父母一次20天;已婚职工四年探父母一次20天。(115号文第五条)在一个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原规定的探亲天数部分可给于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国务院职工探亲规定)●婚假:职工结婚享受3天;晚婚者增加10天。(115号文第三条)。●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给予3天丧假。(115号文第五条)。●产假和看护假: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加30天;多生一个增加15天;晚育增加15天;《独生子女证》者增加35天。男方看护假10天。(115号文第六条)。●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原则上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遇公休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115号文第九条)。(5)延长工作时间与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