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理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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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的招投标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投资,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环境绿化、建筑材料、设备、配件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四条与工程有关的以下发包与承包,应须进行招标:(一)规划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勘察、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招标的。第五条特殊的产品或服务,供应者不足3家,用招标方法不能引发竞争的,采用其他方法采购。第六条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和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的招标,投标报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方式;不具备工程量清单报价条件的,可采用费率招标的方式。第七条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第八条对金额较大材料、大型设备,可采用技术招标和价格招标分开的方式,分两次招标。先根据技术、质量、工期等要求、确定几家符合要求的入围投标人,再组织入围投标人进行价格投标,采取低价中标确定中标人。第三章招标的组织机构和程序第九条公司成立招标小组,负责招投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招标小组对公司负责,并受其监督。第十条招标小组由分管经理担任组长,基建处处长任副组长并组织招标工作中的基础工作,成员由土建、安装技术管理人员和材料设备采购人员组成。第十一条招标小组主要行使下列职能:(一)根据本办法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二)安排招标日程,编制、发放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三)审查投标人资格;(四)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投标人进行考察;(五)组建评标委员会;(六)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七)组织签订合同,进行合同谈判,并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八)协助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采购人员验收物品、落实售后服务等事宜;(九)收集、整理、反馈招标信息资料。第十二条招标工作的程序:(一)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相关部门审查;(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三)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五)向合格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图纸等相关资料;(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八)召开评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九)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签订合同。第十三条招标小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做好确定招标范围、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放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开标、评标、授标和签订合同的工作。第十四条招标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法律规定需要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小组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全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3—5家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中选择1家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也可以采用竞争报价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六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代理费按照规定支付。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时,除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投标人收取合理的招标文件工本费外,不得再向投标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第十八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投标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收取,并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收。第四章招标第十九条招标小组会同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标明项目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经总经理签署后形成正式招标文件,正式招标文件由档案室保存。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指定或者标明特定的产品、服务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第二十一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小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二十二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小组应收集相关资料,并对投标人的资质、能力、社会信誉等进行调查了解,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查,向三个以上具备投标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三条发放招标文件、图纸等相关资料,并收取一定的押金和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投标价的2%左右,解标后未中标者立即返还,可与中标者协商将投标保证金作为合同保证金使用。第二十四条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五条必要时,组织潜在的投标人踏勘现场及答疑。第二十六条如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招标小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至少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少于3人,或者所有投标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五章开标、评标和定评第二十八条开标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第二十九条开标由招标小组组长或其指定的人员主持,所有招标小组成员参加,当众检查投标文件及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作废:(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四)逾期送达的;(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5—11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指定人员从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专家库中抽取,监察、审计等相关机关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及时更换评标人员。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三十三条招标项目可以编制标底,且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当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开标以前确定。招标参与人员不得泄露任何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应当保密的内容,如标底、标底编制机构和人员及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价格、质量等要求,但招标文件已经公开的除外。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根据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小组应及时汇总评标结果,大额项目的招标,将中标候选人及相关资料报公司经理审查确定中标人。第三十五条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标小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三十六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三十七条评标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三十八条招标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任何有关招标文件的评审内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评标的情况。第六章签订合同第三十九条定标后,招标小组应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得有实质性的区别。第四十条中标单位因不可预见原因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先征得招标人的同意。第四十一条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数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和类型确定缴纳数额,以保证承包人违约时发包人不受损失为原则,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30%。第四十二条中标人未能及时、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招标小组有权将合同授予其他中标人。第四十三条签订合同时,招标小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采购货物的数量予以增减,但不得变更单价。第四十四条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他人。第七章合同管理第四十五条所有合同均由招标小组审核,由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订。第四十六条合同盖章时,经办人须持基建处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进行登记。第四十七条合同原件要求一式六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持两份。第四十八条相关人员要做好合同的保密工作,需要借阅合同的,只能在档案室统一借阅,并进行登记,借阅人对合同内容有保密的义务。第四十九条合同签订后,相关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采购人员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工作。第五十条合同执行期间或合同约定保修期内,若发生货物、数量短缺,质量不合格,安装调试达不到质量标准,以及使用中发生质量问题,技术指标不稳定等情况,相关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应及时取证,并约请供货方协商索赔、换货或维修。第八章监督和违规处理第五十一条工程招投标活动及参与人员应自觉接受招投标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监督;大额项目的招标,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代表进行监督。第五十二条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小组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公司领导报告:(一)干预招投标活动的;(二)对评标人员进行暗示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三)索取、收受投标人钱物或其他好处的。招投标参与人员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三条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小组或招标人中的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泄露标底及其他内部应保密的资料的;(二)与投标串通,进行虚假招标的。第五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小组、招标小组中的其他工作人员串通投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后发现的,中标无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招标投标人员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公司监督部门投诉。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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