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第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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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102节工程管理102.01一般要求1.开工报告(1)总工期开工报告: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动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虽有以上规定,并不妨碍监察院理工程师根招实际情况及时下达开工令。(2)分部工程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开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单,其内容包括:施工地段与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安排;材料供应、机械进场等情况;材料试验及质量检查手段;水电供应;临时工程的修建;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分部工程开工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开工。(3)中间开工报告:长时间因故停工或休假(7天以上)重新施工前,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中间开工报告。2.工程报告单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不同项目和内容的工程报告单供审批,报告单的主要项目为:各种测量、试验、材料检验、各类工程(分工序)检验、工程计量、工程进度、工程事故等报告单;或监理工程师指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报告单。3.制定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计划(1)按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在签订人同协议后的28天内,应根据投标书确定的施工组织规划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编报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计划。其内容应包括详细的施工组织、现场布置、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资源(劳动力、机械设备、原材料)供应计划、资金流量计划、质检体系与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体系与健全保证措施等等。施工组织计划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如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计划不符合要求,应退回承包人修改完善。至符合要求为止。(2)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应采用关键线路法(CPM)或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其他方法。所提交的逻辑网络图、时标网络图、进度计划横道线图中的一切主要活动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一致。关键线路和与里程桩的相关联系必须清楚地标明。年度、月度的任务(工程量的价值)、资源需求及累计进度必须标注清楚。提交计划时,应将制订依据、逻辑说明、资金流量、资源提供柱状图表以及使用的输入数据的副本等一并提交。(3)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总体计划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与要求,及时提交年度、月度施工计划,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如果这些计划引起总体计划的必要调整和变动时,承包人应连同修订的总体计划一并提交。修订的总体计划应保证合同规定的总工期不变。(4)施工方案包括形象进度图(柱状图表)的资金流量表,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应予以修改。即:a.承包人改变了方案的逻辑线路或改变了其建议的施工程序。b.施工期无任何理由产生延误。c.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进度严重不符以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修必时。(5)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施工计划承包人应根据总体施工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各分部工程的施工计划的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计划,并在该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一式前14天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招待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若发现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应再次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职承包人未按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或令其暂时停工。(6)编制总体施工方案使用的全套软件应经监理工程批准,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备份,以供执行合同时使用。编制施工方案柱状图表、资金流转表以及提供软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即应被认为是包括在合同单价之内,不另持计量与支付。(7)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确保投入及时到位,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条款督促其实施。102.02分包、转包、劳务、人员培训1.严禁承包人转包和违规分包的工程行为。2.承包人应加合应加强合同允许的分包工程的管理。分包单位必须具备承担相应工程的资质,并持有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发的分包许可证。3.承包人应加强合同允许的劳务合作的管理。劳务人员应持有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人员上岗证并加入承包人施工队伍班组从事施工,由项目经理部的财务直接发放工资。4.承包人应加强现场施工人员(包括劳务人员)的岗位的工序教育,加强质量、安全知识的岗位培训,做到人人重视质量、人人重视安全,做到科学管理、文明施工。102.03施工测量、设计及放样1.承包人应检查工程原测设的所有永久性标桩,并将遗失的标桩在接管工地14天之内通知监理工程师,然后根据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工程测设资料和测量标志,承包人应在28天之内将复测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上述测量标志经检查批准后,承包人应自费进行施工测量设计和补充测量,并在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在工地正确放样。2.经过复测,对持有异议的原地面标高,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列出有误的标高和相应的修正标高表。在监理工程师正确标高之前,对有争议的标高的原有地面不得扰动。3.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将施工中所有的标桩包括转角桩、中桩、桥涵结构物和隧延的起讫点、控制点以及监察院理工程师认为对放样的检验有及的标桩等,进行加固保护,并对水准点、三角网点等树立易于识别的标志。承包人应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保护,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完整地交监理工程师。4.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格式向监察院理工程师提供全部的测量标记资料,所有测量标记应涂上油漆,其颜色要取得监理工程师同意,易于辨别。所有标桩保护或迁移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因施工而引起的标桩变动所发生的费用业主将不予以支付。5.承包人应按照上述测量樗资料自费完成全部恢复定线、施工测量设计和施工放样。承包人应对施工测量、设计和施工放样工作的质量负责到底。6.承包人要求得到由监理工程师需要提供的测量资料时,应在3D前通知监理工程师。7.合同执行期间,当监理工程师需要时,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提供所需国的辅助测量员、司仪员的助手,费用由承包人支付。8.各合同段衔接处的测量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统一协调下由相邻两合同段的承包人共同进行,将测量结果协调统一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102.04施工工艺图1.承包人应根据业主提供的图纸进行定线测量和编绘施工工艺图,以适应工程管理需要,并将施工工艺图的一般要求,作为合同图纸部分的补充,送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2.所有施工工艺图都应与规范的规定、业主提供的图纸所标明的路线、纵坡、断面、尺寸和材料要求保持一致。3.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工艺图应包括:由于施工需由承包人提供的补充设计,如细部布置图、装配详图、安装图、设备表和规范中专门规定必须在某一工程项目施工前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的其他资料。4.承包人应提供模板设计并为水泥混凝土和各种结构的特殊要求而使用的木笼、围堰、脚手架、临时支承系统、拱架模板以及施工用的监建工程的施工工艺图。除合同中另有规定,木笼、围堰、脚手架、施工装配图、便桥结构施工工艺图,应由专业工程师设计,并有其签字和盖章。5.承包人应在相关工程开工前不少于28天,将此工程的施工工艺图报监理工程师审批,以保证按时施工。6.施工工艺图应符合A3图纸的标准尺寸。每张图和计算表都应标有项目编号、名称及其他注解。承包人至少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3套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将其中一套用于修改或加必要的注解后,退还承包人。同样程序也适用于此后的提交手续。7.提供施工工艺图所需费用,应在图、纸所属具体项目的合同价格之中,不再另行支付。102.05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1.承包人开工前,必须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的规定,并结合工程特点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现场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资料按划分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归纳收集,现场质检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复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2.承包人应通过组织度验路、试验工程,总结施工工艺,指导规模生产。分项工程施工实行现场标示牌管理,标示牌上注明分项工程作业内容、简要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及质量负责人姓名等。3.承包人应按规定随时将对材料及工程质量的检验与试验报告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查,还应采有质量动态管理方法,随时将检测结果、取样地点、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员姓名、试验结果,及合格与否的评定意见输入计算机,建立工程质量数据库,并将各项试验结果逐日绘制工程质量指标管理图,同时随施工的进展分阶段绘制施工质量直方图和正态分布曲线,送监理工程师审查。4.当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后,承包人应在7天内提供工程各部分的书面施工方法和说明及有关特殊工程施工工艺图。若7天内没有提供,监察院理工程师按照合同条款第40条可以责令承包人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直到承包人圆满提供上述文件为止。5.本条款内提供施工方法和说明的费用,已包含在相应的永久性工程项目之内,业主不再另行支付。102.06材料1.质量要求(1)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含半成品、成品),都有必须是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合格材料,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在材料的订购或自采加工之前,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必要时应附有材料的样品及其材质和使用的有关说明。(2)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均应按规定进行抽检、试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入施工现场。(3)凡本规范未涉及而工程又需要的某些材料应符合监理工程师指示的质量要求。(4)没有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采用任何替代材料。(5)监理工程师对料源送检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材料都合格,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材料。(6)任何工程凡使用了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不论该工程正在进行或已完完成,均应由承包人自费拆除并重建。2.搬运与贮存(1)各类材料的搬运方式,均应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环境不受污染。用车辆运输集料时,应防止运送途中集料漏失的离析。(2)材料堆存以前,承包人应清理、整平、硬化、围砌全部堆存场地。(3)材料有采用分类堆放的贮存方式,石灰、粉煤灰等到粉质材料应有遮盖。应保证其质量的完好并适应工程进度的要求,同时应不污染环境,以便于检查。(4)除非监理工程师准许,材料不应贮存于公路用地范围内。3.取样与试验(1)材料的取样与试验频率应符合本规范中各章节的规定。所有取样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情况下进行,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准许。(2)试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在现场的试验室进行,监理工程师另有规定除外。(3)试样取用的材料,其费用应已包括在有关工程项目的单价内。(4)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支付。102.07进度照片与录像1.承包人应为(间隔不多于1个月)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表明时间和工程进度记录取的彩色照片副本两份,并附有详细文字的说明和足够的数据和记录,以表明工程的确切位置和进度。彩色照片的尺寸应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关健性的施工程序承包人应用摄像机拍制录像。2.承包人应提供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相册,以供贴片之用,这些彩照及承包人拍摄的录像带应是业主的财产。3.承包人提供经监理工程彩照的相册以及录像带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工程项目之内,由承包人支付,业主不再另行支付。102.08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1.承包人应自费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的工程质量时查阅。2.当分部工程完成时,承包人须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将上述原始记录、施工记录、进度照片、录像等资料编订成册,并复印2份,提交监理工程师。其中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各保存一份,原始资料由承包人保存。3.承包人须按交通部[1995]1081号文发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卢办法》的规定编制交工验收所需的竣工文件6套,包括竣工图表的设计、施工文件两部分。该文件应在交工验收前56天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102.09关于程附近建筑物和财产的保护1.业主负责对公路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的建筑物及其它的设施的拆迁工作。但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仍应向有关部门调查现有地上和地下公共设施的现状,并进行适当的测量。2.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附近不需拆迁的建筑物、地上或地下的管线设施、水力设施、道路、铁路、河道、树木、光缆及通讯等及其它财产免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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