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创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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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1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昀大化和股东利益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否则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和方式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五)企业文化建设;(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六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第七条制定和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八条公司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3第九条证券突发事件处理: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如面临有别于正常经营的、突然发生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所发行股票交易价格及其它证券事务产生严重影响的紧急事件时,如媒体报道、股价异常波动、股票紧急停牌、信息泄漏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公司应按照关于证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及时有效进行处理。第十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第十一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投票的方式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第十二条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第十三条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第十四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第十五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等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第十六条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等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第十七条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第十八条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第十九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4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但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第二十二条公司可根据需要,接受媒体采访或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第二十三条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或被安排进行新闻发布时,均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第二十五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第二十七条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第二十八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第二十九条公司应按照关于投资者来访接待的相关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第三十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应由熟悉情况的人员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第三十二条公司可以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5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交流的内容;(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四)其他相关内容。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第三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一)分析研究。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进行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并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作用。第三十五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第三十六条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6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以免间接形成对分析师意见的赞同,影响投资者的客观判断。第五章保密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被授权或被安排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对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过程中所获知的信息,在该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八条如出现以下情况,公司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涉及犯罪的,公司将依法将其移送司法机关。(一)违反上述保密义务;(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经明确授权,擅自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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