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河北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要点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依据(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3号令)5、《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6、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7、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等5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8、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5]68号)9、建设部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标[2005]124号)10、《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218号公告)11、关于印发《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7]511号)12、关于推广应用节电节水新技术产品的通知(冀建科[2007]499号)13、其他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节能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规范规程、技术标准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3、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4、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CJ144—2004)5、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149—2003)6、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7、塑料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JGJ103—96)8、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2001)9、其他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节能相关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三)施工图1、经审图机构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2、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变更(四)合同文件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2、建设单位与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二、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一)工程监理单位应针对与项目建筑节能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对从事工程监理的人员进行培训,监理人员应熟悉建筑节能政策、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二)项目监理机构应针对工程的特点,编制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编制节能监理实施细则。(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审。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应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未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2、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应按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及施工图纸会审,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进行签认。(四)监理机构应对总包单位分包的,与建筑节能相关的分包单位(施工合同中已明确或经过招标确认的分包单位除外)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进行核查。(五)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配备的施工技术标准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施工单位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人员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情况。(六)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签认后,报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签署意见。(七)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机构进行核查,检测机构应具备见证检测资质和节能试验项目的计量认证。三、施工阶段的监理要点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一)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项目所用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材料。1、审查质量证明资料是否合格、齐全,是否与设计要求相符,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节能标准(产品的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2、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可视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核对其进场数量,形成相应的进场验收记录。3、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规定施工现场复验的材料和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专业监理工程师核查复验报告。4、检查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设备、构配件。(二)当施工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相关部门“三新核准”证书),并制定专项的施工方案。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三)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形成旁站监理记录。(四)监理工程师应经常地、有目的地针对外墙、外窗、阳台门、户门、屋面、分户墙、楼板、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和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系统等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检测。主要检查内容有:1、是否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施工规范和经总监理工程审查批准的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2、是否有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在工程实体中使用;3、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4、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在《监理日志》上,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检查整改结果。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监理工程师应采用文字和图像资料予以记录。(五)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建筑节能施工检验试(件)样制作进行见证,对于现场检测项目进行旁站。(六)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七)建筑节能工程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且均需事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当设计变更可能涉及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工程变更经总监理工程核查确认后方可实施。(八)对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擅自修改设计施工和降低建筑节能材料、施工质量标准等行为,项目监理机构应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减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当发现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或暗示施工单位降低质量标准时,监理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对建设单位予以劝阻,建设单位不接受劝阻的,监理单位也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四、建筑节能专项工程竣工(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一)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专项工程竣工资料。(二)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筑节能工程专项工程竣工预验收(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对验收中查出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签署建筑节能专项工程竣工(节能分部工程)报验单。(三)编制质量评估报告,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提出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明确意见。(四)参加建筑节能专项工程验收,签署建筑节能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五)协助业主和督促施工单位完成《河北省建筑节能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五、监理用表参考(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用表式表B1-3)(二)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用表式表B1-4)(三)____报验单(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用表式表B1-7)(四)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用表式表B1-12)(五)监理通知单及监理工程师回复单(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用表式表B2-1B1-9)(六)工程变更单(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用表式表B3-2)(七)工程质量整改通知(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用表式表B2-4)(八)旁站监理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