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须知1、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的监督管理。2、建设工程监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施工安全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4、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部分阶段或者某个阶段的某项内容的监理。但是,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应当委托同一个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双方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5、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6、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7、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且能够适应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项目监理机构最少人数配置见附表。8、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9、当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项目任职时,各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10、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将书面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11、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且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12、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取得相应岗位证书,并持证上岗。13、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14、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15、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对二等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16、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17、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工程项目概况;监理工作范围;监理工作内容;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依据;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监理工作制度;监理设施等。18、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旁站监理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进行。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19、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和施工安全,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向建设部位和城建档案馆提交相关监理档案。20、监理单位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附:项目监理机构最少人数配置表项目监理机构最少人数配置表工程类别投资额(万元)前期阶段(人)勘察设计阶段(人)施工准备阶段(人)施工阶段基础阶段主体阶段高峰阶段收尾阶段房屋建筑工程M〈5002223344500~100022234441000~500033345555000~10000444567510000~500004447910750000~100000444810117M〉100000555911128市政工程M〈500223344500~10002244441000~500033355545000~10000443578410000~500004438--550000~1000004438--5M〉100000554--9--6备注1、投资额与各阶段计费基础相对应。2、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至少一名试验员,试验员、监理员应随施工标段数量及施工标段间隔距离的增加而相应增加。3、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上述人员配备标准的基础上另外配备投资控制监理工程师,投资控制监理工程师可兼任若干项目监理工作,但项目合计总造价不得超过10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