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操作、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及强化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等。第三条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约定两笔金额一致、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对同一外币的买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割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指由境外银行充当中介机构,供求双方基于对汇率目的(或预期)的不同,签订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合约,该合约确定远期汇率,合约到期时只需将该汇率与实际汇率差额进行交割清算,无需对本金进行交割的业务。第四条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2-第二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第五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第六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七条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第八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及进口付款预测,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进口付款预测量,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或进口付款时间相匹配。第九条公司需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第三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第十条全年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公司年度预计外销收入或进口付款75%的远期外汇交易,由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领导小组审批。第十一条全年累计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公司年度预计外销收入或进口付款75%的远期外汇交易,由董事会审批。第四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3-第十二条董事长负责组织建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领导小组以行使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内审部经理、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第十三条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的职责为:1、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2、负责召开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远期外汇交易计划,超过其审批权限的计划,需提交董事会审议;3、负责审核财务部提交的远期外汇交易的具体方案,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4、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第十四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1、财务部: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2、进出口公司:负责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负责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进口付款预测。进出口公司总经理为责任人。3、内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内部操作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并按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远期外汇交易的执行情况。内审部经理为责任人。第十五条公司远期外汇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一)进出口公司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根据生产经营具体情况,对进口付款进行预测。(二)财务部根据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结合进出口公司的预测结果,以稳健为原则,根据境内外人民币汇市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的具体报价信息,制订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方案,向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提出申请。-4-(三)董事长负责召集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审核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并作出批复。(四)财务部根据已批准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外汇交易申请。(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外汇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六)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外汇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在核查原因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七)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八)财务部应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将上月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公司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九)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十)公司内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内部操作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第十六条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有关的信息。第十七条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5-第十八条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外汇交易合约中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十九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后下达操作指令。第二十条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或亏损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长应立即组织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商讨应对措施,作出决策。第七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第二十一条公司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超出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领导小组审批权限的,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形式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远期外汇交易的具体情况。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事项至少应当包括:远期外汇交易的目的、外汇交易品种、拟投入资金、预计业务期间、远期外汇交易金额、远期外汇交易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三条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6-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亏损或者潜亏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山东证监局报告并公告。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有关远期外汇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修订时亦同。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