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四项监督制度课件(PPT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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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主要内容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背景四项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特点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作用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执行一、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背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党的重要工作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干部选拔任用顺应大局大势(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党的重要工作千秋大业重在用人党的事业关键在于选好干部、用好干部用人权是最重要的执政权之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比较容易产生腐败的环节(二)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干部选拔任用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思想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思想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思想党的十六大以来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思想1、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思想以增强党的革命能力为目标,确立干部选拔的路线、标准和政策。任人惟贤的干部路线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知人善任的干部政策2、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思想以适应新时期现代化建设需要为核心,大力选拔年轻干部。整体配套四化方针能上能下3、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思想以扩大民主为改革方向,完善干部选拔机制,颁布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扩大干部选拔的民主化程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进干部选拔制度的创新。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完善干部选拔的机制。4、党的十六大以来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思想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规章。注重看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作风、政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三)顺应大局大势顺应党建科学化的大趋势顺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大方向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彰显制度建设的精细化1、顺应党建科学化的大趋势党的建设科学化是新形势对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组织建设科学化是党的建设科学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干部选任科学化是组织建设科学化的重中之重四项监督制度是党建科学化的重要体现2、顺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大方向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入攻坚克难的深化阶段。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四项监督制度是对中央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新部署新要求的贯彻落实。3、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近年来,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但对选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仍然比较突出。4、彰显制度建设的精细化四项监督制度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深化、细化四项监督制度是对《廉政准则》的衔接、对接二、四项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7300多字共有53条(一)《责任追究办法》的基本内容3200字20条1、说明目的和依据(第1条)2、规定四大责任追究原则(第2条)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3、明确由谁进行责任追究(第3条)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及时进行追究4、界定责任追究主体、划分责任追究情形(第4、5、6、7、8、9条)明确划分5类责任追究对象明确规定39种责任追究情形5类责任追究对象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39种责任追究情形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责任的有10种情形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责任的有8种情形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的有8种情形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有4种情形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的有8种情形共同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责任的1种情形第4条: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责任的有10种情形:一是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是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是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是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是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是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是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是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是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是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第5条: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责任的有8种情形:一是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二是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三是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四是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五是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六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七是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八是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第6条: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的有8种情形:一是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二是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三是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四是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五是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六是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是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八是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第7条: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有4种情形:一是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二是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三是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四是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第8条: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的有8种情形:一是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二是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三是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是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五是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六是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七是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八是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第9条:共同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责任的1种情形: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5、明确3种责任追究方式(第10、11、12条)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法律处置纪律处分有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两种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第10条(组织处理):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第11条(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置):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12条(两种使用形式):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6、明确责任追究的2个提起主体和3种提起机制(第13条、第14条)2个提起主体:一是组织人事部门;二是纪检机关。3种提起机制:一是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主要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二是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了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主要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三是“倒逼”机制,即一些领导干部出事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起,进行调查和处理。7、赋予责任追究决定申诉权第15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8、从严规定责任追究的影响期第16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的,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影响期。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9、要求实行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第17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10、延伸执行范围第18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11、明确解释权和施行期第18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19条(施行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的基本内容1100字9条1、说明目的和依据(第1条)2、明确报告责任主体(第2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3、明确两类12种报告事项(第3、4条)第一类是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5种事项。第二类是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7种事项。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5种事项(第3条):一是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二是越级提拔干部的;三是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四是市、县、乡党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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