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促进农村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卫生部新农合技术指导组专家中国农村卫生协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和公共政策学院教授夏迎秋南京医科大学硕士生导师、教授江苏省农村卫生协会常务副会长2011年7月,国家卫生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农业部等5部委联合印发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这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完善和发展其功能,更好地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下发的一个重要的卫生法规和规章。这是自1978年以来国家对乡镇卫生院管理作出的又一次重要政策调整和重大政策举措。起草说明内容具体内容制定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的必要性乡镇卫生院机构数量、卫生人员、卫生设施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占有较大比重,在管理方面显得十分重要。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为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4起草说明从机构数量上看截止2010年底,全国有乡镇卫生院37836所,其中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37217所,占98.4%。从卫生人员现状上看截止2010年底,全国乡镇卫生院有人员115.13万人,平均每个乡镇卫生院30.43人。6从卫生人员现状上看人员构成7从卫生人员现状上看人员学历构成8从卫生人员现状上看人员职称构成9从卫生设施上看床位数截止2010年底,全国乡镇卫生院有床位99.43万张。每千农业人口乡镇卫生院床位数1.12张。10从卫生设施上看房屋建筑面积截止2010年底,全国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面积9756.83万平方米,平均每个乡镇卫生院2578.72平方。11制定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的必要性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新农合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村居民医疗需求快速释放,对乡镇卫生院加强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对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乡镇卫生院建设与管理等提出了新的要求。12起草说明制定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的必要性1978年颁布的《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无论是管理体制还是服务内容,都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是转换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效率、落实医改各项工作的基础。13起草说明起草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等认真研究相关文件江西、山西、安徽、山东、湖南、广东、广西、青海等省(区)总结地方工作经验4次专家研讨3次征求各省(区、市)和有关专家意见征求部内相关司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意见法学专家把关审核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管理办法》对乡镇卫生院进行了定性,明确了卫生院是公益性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对乡镇卫生院进行了定位,明确卫生院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同时对规划设置、行政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都为今后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总则(4条)设置规划(4条)基本功能(5条)行政管理(6条)业务管理(8条)财务管理(7条)绩效管理(3条)附则(5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叙述了为什么要制定《管理办法》制定《管理办法》目的:●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卫生局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第三条,明确了乡镇卫生院的性质●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第四条,划定了监管部门和监管范围●国家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五条,在明确政府举办的基础上,必须整体规划●县级卫生局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设置规划需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第六条,设置审批程序、时限●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乡镇卫生院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第七条,乡镇卫生院命名原则●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乡镇卫生院的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第八条,乡镇卫生院标识●采用全国统一式样;●由卫生部另行发布。卫生部关于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标识的通知卫办发〔2011〕74号23第三章基本功能第九条,乡镇卫生院管理职能●一般卫生院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卫生局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第十条,乡镇卫生院主要功能●开展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服务。第十一条,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居民健康档案●老年人保健●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计划免疫●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治●孕产妇保健协助实施疾病防控、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卫生应急等任务。第十二条,承担基本医疗任务●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治;●开展院内外急救、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提供转诊服务。第十三条,其他任务●受县卫生局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有条件地区可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第四章行政管理第十四条,乡镇卫生院部门及科室设置●设置临床和公共卫生等部门;●临床部门重点可设全科医学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急诊科和医技科;●公共卫生部门可内设预防、保健等科室;●规模较小的卫生院也可按照业务相近、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综合性科室。第十五条,院长选聘●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第十六条,职工选聘●乡镇卫生院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优先聘用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服务。第十七条,卫生院管理●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定期召开院周会、例会和职工大会;●听取职工意见与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行风建设及服务规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完善社会监督,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医务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第五章业务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服务模式及技术规范●以健康管理为中心,转变服务模式;●开展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逐步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向当地居民提供连续性服务;●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其他规范●规范诊疗科目,规范诊疗活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规范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公共卫生服务,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二十四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物;●强化用药知识培训,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第二十五条,医院感染管理●加强供应室、手术室、治疗室、产房、发热门诊、医院感染等重点部门管理;●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第二十六条,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范围全科医学在内的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经登记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临床医师可注册同一类别3个专业;不得从事执业登记许可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第二十七条,教育培训制度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在职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新聘高校医学毕业生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制度。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在卫生院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积极探索对乡镇卫生院实行财务集中管理体制;年度收支预算根据相关规定编制草案经县卫生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核定;年初核定预算,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和审计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出租、承包;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其他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制度相关政策,落实公示和告知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杜绝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报废制度;完善设备保管、使用、保养、维护制度;乡镇卫生院不得举债建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关于资产与负债2010年,乡镇卫生院总负债427.43亿元,其中流动负债372.39亿元,长期负债55.04亿元,平均每个乡镇卫生院14.55万元。2011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国办发〔2011〕32号)提出,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36关于资产与负债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本意见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地参照本意见进行化解,不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计算范围。江苏债务化解:2009年12月31日之前,省财政补助20%-50%;2010年1月1日-2011年6月30日,地方补助为主,省适当补助。37第七章绩效管理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单位绩效考核县卫生局负责组织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绩效考核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和乡镇卫生院职工的考核;乡镇卫生院考核包括行风建设、业务工作、内部管理和社会效益等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有: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以及院长的年度考核和任免挂钩。第三十七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建立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及承担的职责、任务及创造的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工资、调整岗位、解聘续聘等的依据;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全科医生等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奖惩规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该办法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其他规定要求各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该办法由国家卫生部等五部委负责解释;该办法于2011年7月7日起施行。1978年12月1日发布的《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同时废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