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0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在学位授予、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特制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规范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学科目录适用于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第三条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本科教育中称为“专业类”,下同)和二级学科(本科专业目录中为“专业”,下同)三级。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第四条学科目录实行分层管理,采取规定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第二章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第五条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其设置应符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并兼顾教育统计分类的惯例。第六条学科门类的设置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整(包括增设、更名、撤销,下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2-(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教育统计分类的要求提出调整方案;(二)广泛征求学位授予单位和专家意见;(三)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部批准后,编制成学科门类目录。第三章一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第七条一级学科是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学科集合。一级学科原则上按学科属性进行设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形成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二)一般应有若干可归属的二级学科;(三)已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在构成本学科的领域或方向内,有一定数量的学位授予单位已开展了较长时间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四)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较稳定和一定规模的需求。第八条一级学科的调整每10年进行一次,调整程序为:(一)一定数量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动议,并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出论证报告;(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学科评议组对调整动议和论证报告进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调整方案;(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调整方案再次征求学位授予单位和专家意见;(五)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部批准后,编制成一级学科目录。第四章二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第九条二级学科是组成一级学科的基本单元。二级学科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二)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三)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一定规模的需求。第十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原则上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一)二级学科目录每5年编制一次。由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在对现有二级学科的招生、学位授予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将已有一定数量学位授予单位设置的、社会广泛认同的、且有较大培养规模的二级学科编制成二级学科目录。-3-(二)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目标和人才培养条件,按本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可在二级学科目录内,自主设置与调整本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三)学位授予单位按本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在二级学科目录外,自主增设(含更名,下同)二级学科,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并遵循以下基本程序:1.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学科发展和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提出二级学科的增设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2.聘请7人以上(含7人)的外单位(应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同行专家对增设方案进行评议;3.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二级学科设置论证方案、参加评议的专家名单、评议意见等材料在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质询;4.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公示结果,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二级学科的决定,并将增设的二级学科名单及公示材料、公示结果报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5.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已增设的二级学科,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撤销二级学科的决定,报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学位授予单位在同一一级学科下,自主增设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四)各学位授予单位在二级学科目录内和二级学科目录外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名单,须在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五)交叉学科须按照学位授予单位在二级学科目录外自主增设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设置,挂靠在所交叉的学科中基础理论相近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第十一条授予学士学位和培养本科生的二级学科目录由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学科目录,每10年编制一次。高等学校依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有关规定申请增设新专业,由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后统一向社会公布。第五章管理与职责第十二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作为学科目录设置和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一)制定学科目录的设置与管理办法;(二)统筹规划全国的学科目录设置与调整工作;(三)批准学科门类、一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定期发布学科目录。第十三条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作为学科目录设置和管理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一)按照发布的学科目录对学位授予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进行宏观管理;-4-(二)收集和发布学科相关信息,组织学科设置与调整的论证工作,引导和规范学科设置;(三)负责二级学科自主设置(或设置)的备案审查(或审批),定期编制二级学科目录;(四)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涉及学科目录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十四条学位授予单位在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中的职责是:(一)依据学科目录,实施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工作;(二)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二级学科、交叉学科设置的原则、要求和程序;(三)按规定报送招生、学位授予和毕业生就业等信息;(四)根据学科发展趋势,提出学科设置建议。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专业学位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另行制订。第十七条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订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的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大学学科分类--浓缩版我国1952年按照苏联的模式对全国高校进行院系调整后,建立了以专门学院为主体的高等教育体制。在这个体制下,全国大学实行按学科分类,除少数大学保留若干个学科外,大部分大学都只有一个学科,全国大学分为文理(也称综合)、工科、农科、林科、医药、师范、语言、财经、政法、艺术、体育、民族12种类型。同时,在国家创新体制方面,实行教学科研分离。高等学校只从事教学;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科研院所则专事科学研究1978年改革开放后,大学逐渐向科学研究、综合性方向发展。今天,许多大学已经成为教学科研两个中心的综合型、多科型大学。按教育部对学科门的划分和大学各学科门的比例,现有大学分为综合类、文理类、理科类、文科类、理学类、工学类、农学类、医学类、法学类、文学类、管理类、体育类、艺术类13类。按科研规模的大小,现有大学分为研究型、研究教学型、教学研究型、教学型4型。每个大学的类型由上述类和型两部分组成,类在前型在后。例如:按各学科比例情况,北京大学属于综合类,按科研规模,北大属于研究型,故北京大学的类型是综合类研究型,简称综合研究型。再如:按各学科比例情况,清华大学属于工学类,按科研规模,清华属于研究型,故清华大学的类型是工学类研究型,简称工学研究型。新的分类方法改变了过去单一模式的大学分类标准,从科研规模和学科比例两方面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当前中国大学的实际情况。见:《中国高等教育评估》杂志(季刊)2002年第4期发表的《再探大学分类》2000年,我国政府对全国高校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合并重组。这次重组从根本上改变了1952年以来形成的以专业学院为主体的高等教育体制,建立了以多科和综合大学为主体的高等教育体制。多数合并大学都有至少两个比较强的学科门,过去单一学科门结构的大学已经不存在;但是以单一学科门为基础的大学分类标准却没有随之改变。在教育部颁布的学科分类中,学科门是最高父系统。学科门共有12个: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理科是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农林科学、医药科学的统称,包括理学、工学、农学、医学4个学科门;文科是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统称,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7个学科门。理科和文科是教育部在高考中的习惯称呼,报考理科的考生,可以录取到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学科门的专业,报考文科的考生,则录取到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的专业。学科门下设学科类、学科类下设专业。-6-中国大学各学科门中,以工学最强,其次是理学、医学、农学,文科各学科都较理科弱。《中国大学评价》课题组按学科门的划分,专业类大学可分为理学类、工学类、农学类、医学类、哲学类、法学类、教育类、文学类、历史类、经济类、管理类等11类;我国通常又将教育类中的体育类,文学类中的语言类、艺术类单独划出,因此专业类大学可划分为14类。在实际分类时,没有出现哲学类、经济类、历史类大学,教育类大学全部是体育类大学,文学类大学全部是语言类、艺术类大学。-7-中国大学的大类专业简介一、法学类:法学包括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学、政治学、公安学等5个学科类,共有12个本科专业。据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发表的统计数据,我国大学授予的法学学士占学士总数的4.97%,授予的法学硕士占硕士总数的7.63%,法学博士占博士总数的4.15%。另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发布的博士生导师资料统计,在全国大学40110名博士生导师中,有1639名是法学博导,占博导总数的4.09%。法学是成长中的学科。2008年,开设法学专业的大学共469所。二、工学类:工学包括地矿、材料、机械、仪器仪表、能源动力、电气信息、土建、水利、测绘、环境与安全、化工与制药、交通运输、海洋工程、轻工纺织食品、航空航天、武器、工程力学、生物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公安技术等21个学科类,共有79个本科专业。据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发表的统计数据,我国大学授予的工学学士占学士总数的32.86%,授予的工学硕士占硕士总数的37.83%,工学博士占博士总数的42.96%。另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发布的博士生导师资料统计,在全国大学40110名博士生导师中,有15945名是工学博导,占博导总数的39.75%,位居各学科第一位。2008年,开设工学专业的大学共536所。工学是我国大学最大的学科,各类工学人才直接推动着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工程技术领域的发展。三、理学类:理学包括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天文学、地质学、地理科学、地球物理学、大气科学、海洋科学、力学、电子信息科学、材料科学、环境科学、心理学、统计学等16个学科类,共有31个本科专业。据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发表的统计数据,我国大学授予的理学学士占学士总数的11.64%,授予的理学硕士占硕士总数的10.42%,理学博士占博士总数的13.42%。另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发布的博士生导师资料统计,在全国大学40110名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