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娥江至慈溪引水工程混凝土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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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娥江至慈溪引水工程(慈溪段)二期工程混凝土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1本细则依据业主单位与工程承建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或“合同文件”和“SDJ207--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以及其他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1.2本细则适合用于水工洞室、厂房、大坝、面板、趾板、溢洪道以及其他主体工程与非主体工程构筑物等所有常态(常规)混凝土工程项目。二、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2.1工程承建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放样施测前21天,完成放样施测报告编制并报送监理部批准。内容应包括:⑴工程简况及施测规范。⑵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应包括施测方案、施测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⑶观测仪器、设备的配置。⑷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2.2在每部分、分项混凝土工程开工28天前,承建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完成拟使用的各种标号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并向监理部提供一式三份至少包括7天、14天、28天或可能更长龄期的试验成果或试验推算资料,报监理部审核。试验中所用的所有材料来源应符合合同要求且应与实际施工中使用的材料一致,并事先得到监理部或由监理部授权检测监理处批准。2.3在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的3天前,承建单位(或其试验室)应书面通知检测监理处,以使得必要时检测监理工程师能从材料取样开始对试验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认证。2.4混凝土工程开工28天前,承建单位必须根据合同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通知、技术要求)以及施工规程规范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结合施工水平向监理部报送混凝土工程施工措施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⑴工程概况(包括申报开工部位,设计工程量,浇筑平、剖面图,以及必要的混凝土浇筑布置与工序流程图)。⑵浇筑程序(包括浇筑作业工序,分缝、分段、分层、分块和止水安装详图,有观测仪器埋设要求的应包括观测仪器埋设详图)。⑶浇筑进度(包括浇筑工程量、进度安排、循环作业时间及分月浇筑强度)。⑷原材料品质(包括砂石骨料、用水、水泥、止水材料、钢材、掺合料和外加剂)。⑸混凝土生产(包括级配、配合比、坍落度、浇筑中的允许间歇时间、拌和时间及外加剂品种与掺量)。⑹施工作业方法(包括设缝、缝面处理,模板、钢筋、预埋件、止水设施安装,混凝土运输,入仓、平仓、振捣手段,拆模、构件保护与混凝土养护。有观测仪器埋设要求的还应包括该仪埋作业内容)。⑺施工设备配置与技术工种组织。⑻质量控制和安装措施。⑼合同支付计划。对于有温控、防裂、抗冲耐磨、预缩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浇筑,承建单位还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进行专门设计、试验和研究,并将这部分内容作为专项列为施工措施计划。2.5特殊部位(如基础浇筑填塘、洞、槽、键等)的混凝土施工及温控措施,或采用钢纤维混凝土、抗冲耐磨混凝土、低热微膨胀混凝土等特种混凝土施工,或必须在特别的不利自然条件下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或采用掺粉煤灰、掺硅粉等混凝土,或监理部(处)认为应该特别报告的情况下,承建单位均应在该混凝土施工作业的21天前,制定专项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2.6当承建单位采用特种模板(如滑模、拉模)、或特别的浇筑工序、或监理部(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建单位进一步递交模板(模具)及其安装、支撑详图或进一步的详细设计和说明资料。2.7混凝土工程浇筑使用的原材料(包括钢筋、水泥、砂石骨料,止水材料、外加剂及掺和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或使用说明,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或施工规范技术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止水材料还应提供样品。所有这些资料和样品必须于施工作业开始14天前报送监理部(处)检查认可。2.8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阅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2.9除非承建单位接到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即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2.10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2.11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处)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三、施工过程监理3.1承建单位应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作业过程中资料的记录、收集与整理,并定期向监理部(处)报送。需根据试验或试验性作业成果决定施工实施,或必须调整、修订施工作业程序、方法与进度计划,或必须调整混凝土原材料与配合比等,属于对施工措施计划的实质性变更,均应事先报经监理部(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3.2各分项混凝土工程首仓开仓5天以前,承建单位应对浇筑仓面边线及模板安装实地放线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送监理部(处)审核。为了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处)可要求承建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3.3混凝土开仓浇筑前,承建单位对各工序质量进行自检,并在“三检”合格基础上填报«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开工、仓)证»(见表2-2-1)。检查内容包括:⑴基础面、层面或缝面处理。⑵钢筋布设。⑶模板安装。⑷止水安装及伸缩缝处理。⑸灌浆、排水等系统布设,观测仪器、设备及预埋件安装。⑹混凝土生产与浇筑准备。⑺其他必须检查检测的项目。承建单位自检合格后,在开仓前3-12h通知监理工程师对上述内容进行检查确认,并在认证合格后办理单元工程开仓签证手续。检查标准参照SDJ249《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工程承建合同技术规范和设计技术要求执行。3.4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数量和方法对拌和混凝土和各种原材料进行取样检测。每一规定时段(通常为每月),承建单位或其他实验室应一式两份向监理部检测监理处递交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⑴所有的各种材料及其试验数据的详细描述。⑵实验方法、程序及试验仪器设备情况。⑶试验过程和结果的详细陈述。⑷结论意见。3.5金属止水的焊接、金属止水片与塑性止水片的铆接试焊、必须将试焊、试接样品送请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实施焊、接作业。3.6如果因施工方面的原因要求增加或改变施工缝时,必须在浇注程序图中表明,并报监理部(处)批准。3.7重要部位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有技术人员、质检人员以及调度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和作业调度。3.8承建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拌制混凝土,对于运送或浇筑不合格混凝土入仓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拒绝入仓或指令返工处理。3.9回填预留孔混凝土或砂浆之前,均必须事先报送作业措施并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方可实施。3.10预制构件应具备所有的标志、标记及证明书、构件安装校正、完成焊接作业后,必须在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开出开仓证后,方可浇灌接头混凝土。3.11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必须按月向监理部(处)报送详细的施工记录或原始施工记录复制件。内容包括:⑴每一构件、块体混凝土数量,所有原材料的品种、质量、混凝土标号及配合比。⑵各构件、块体的实际浇筑顺序、起迄时间、养护及表面保护时间、方式,模板、钢筋及止水设施、仪埋件、预埋件等的情况。⑶浇筑地点的气温,各种原材料的温度,混凝土的出机口与入仓温度,各部位模板拆除的日期和时间。⑷混凝土试件的试验结果及其分析。⑸混凝土裂缝的部位、长度、深度、裂缝条数、发现的日期及发展情况。⑹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措施。⑺按合同文件或监理部(处)规定必须报告的其他事项。3.12对于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承建单位应立即查明其范围、数量,填报质量事故报告单,分析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及时向监理部(处)报告,经监理部(处)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对于一般的混凝土缺陷应在拆模后24h内修复修补完毕、修补措施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行,修复、修补过程中,均须有详细的记录。3.13为了确保施工质量,承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发生的违规作业行为,监理工程师可发出违规警告、返工指令、直至指令停工整顿。四、施工质量控制4.1运至工地用于主体工程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承建单位试验室必须按规定进行复检,必要时还应该进行化学分析。试验检查项目包括:⑴水泥标号。⑵凝结时间。⑶体积稳定性。必要时还应增加:⑷稠度。⑸细度。⑹比重。⑺水化热。袋装水泥贮存时间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超过6个月,使用前应重新检验。4.2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否则应按SD108-83«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当贮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承建单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鉴定。4.3混凝土的坍落度应符合合同技术规范和设计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规定,若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未明确,则应当根据结构部位的性质、含筋率、混凝土运输、浇筑方法和气候条件决定,并尽可能采用小的坍落度。4.4因设计或施工要求,必须在混凝土中掺用减水、缓凝、引气、调稠等外加剂及其他胶凝材料和掺合料时,其掺量及材料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经过试验确定后报监理部(处)批准。4.5泄洪面和边墙迎水面的模板应能保证混凝土表面平整、光滑,避免有可能导致气蚀的错台及局部凹凸。4.6模板安装前应检查模板质量(平面尺寸、清洁、破损等),安装时必须按混凝土结构物的施工详图测量放样,确保模板的刚度和支撑牢固,重要结构部位应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浇筑过程中,如发现模板变形走样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直至停止混凝土浇筑。4.7用于主体工程的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使用前应作拉力、冷弯试验、需要焊接的钢筋应作焊接工艺试验。钢号不明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不得用于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4.8钢筋的调直和清除污锈应符合下列要求:⑴钢筋的表面应洁净,使用前应将表面的油渍、漆污、锈皮、鳞锈等清除干净。⑵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和表面裂纹,钢筋中心线同直线的偏差不应超过其长度的1%,成盘的钢筋或弯曲的钢筋均应矫正调直后才允许使用。⑶钢筋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伤痕使钢筋截面积减少不得大于5%。⑷如用冷拉法调直钢筋,则其矫直冷拉率不得大于1%(Ⅰ级钢筋不得大于2%)。4.9以另一种钢号或直径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筋时,必须征得设计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并应遵守以下规定:⑴以一种钢号或种类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号或种类的钢筋时,应将两者的计算强度进行换算,并对钢筋截面积作相应的改变。⑵以同种钢号钢筋代换时,直径变更范围不宜超过4mm,变更后钢筋总截面积不得小于设计截面积的98%或超过103%。⑶钢筋等级的变换不能超过一级,也不宜采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法来减少钢筋截面积,必要时应校核构件的裂缝和变形。⑷以较粗的钢筋代替较细的钢筋,必要时应校核代替后构件的握裹力。4.10在加工厂中,钢筋的接头应尽量采用闪光对接焊接。现场作业或不能进行闪光对接焊时,宜采用电弧焊(搭接焊、帮条焊、熔槽焊等)。焊接前,应将施焊范围内的浮锈、漆污、油渍等清除干净。直径小于25mm的钢筋可采用绑扎接头,但轴心受拉、小偏心受拉构件和承受振动荷载的构件,均应采用焊接接头。钢筋接头的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有关规定。4.11为了保证电弧焊接质量,在开始施焊前,或每次改变钢筋的类别、焊条牌号以及调换焊工之前,特别是在可能干扰焊接操作的不利环境下现场施焊时,应预先用相同的材料、相同的焊条操作条件、参数,制作两个抗拉试件并经抗拉试验合格后,才允许正式施焊。4.12为了保证混凝土保护层的必要厚度,应在钢筋与模板之间设置强度不低于构件设计强度的埋设有铁丝的混凝土垫块,并与钢筋扎紧。垫块应相互错开,分散布置。各排钢筋之间,应用短钢筋支撑,以保证钢筋布设位置准确。4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