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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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市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期刊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Periodicals。第二条本会性质是由**期刊编辑、出版、发行、广告工作者和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发行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经**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遵循辩证唯物主义,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科技期刊工作者研究科技期刊各项工作的理论、技术和方法,交流经验,推动科技期刊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为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第四条本会接受**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促进科技期刊编辑学学科的建立与研究;(二)组织科技期刊年会、专题讨论会、报告会等学术交流活动;(三)编辑出版科技期刊领域的书刊;(四)开展科技期刊领域的咨询工作;(五)以人为本,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六)宣传推广科技期刊出版和编辑的国家标准、规范、法规和法令;(七)培训科技期刊的从业人员,促进科技期刊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八)团结全市科技期刊出版工作者,开展科技期刊国际学术交流和考察活动,建立与各兄弟省市和国外同行之间的联系;(九)向有关部门推荐人才;(十)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非营利性事业和活动,办好学会和谐之家。第三章会员第七条会员种类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会员条件(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自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为本会个人会员。(1)具有编辑或编辑以上职务(职称)或相当编辑职务(职称)的科技期刊工作者;(2)高等院校大专以上毕业,从事科学技术期刊工作两年以上的工作者;(3)自学成才,具有相当本条(2)款规定水平的科技期刊工作者;(4)热爱并积极支持或参与科技期刊工作的科技人士和企业家。(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为本会的单位会员。(1)取得正式期刊号,具有一定水平的科技期刊编辑部;(2)同科技期刊有关的信息、新闻和出版、发行等部门;(3)热心并积极支持科技期刊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个人会员需本人提出申请,两名会员介绍。单位会员由该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单位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四)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五)入会自愿、退出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三)积极进行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关心我市科学技术期刊工作的发展;(四)积极进行科学技术期刊领域的学科研究,撰写有关学术论文;(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未交纳会费或未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后未采取行动者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选举成立常务理事会;(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通过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订本会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条例;(十一)推荐、奖励优秀期刊、优秀编辑学著论,表彰并奖励学会积极分子和优秀编辑工作者;(十二)对本会的其他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十三)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和其他人士授予名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学会名誉职务。第十九条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法人代表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常务副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为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置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1月16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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