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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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村小学校园秩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我校育人环境,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教育部、公安部、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有关精神,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基本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到校活动的所有人员。维护校园秩序和安全是每一个师生员工的责任,除个人自觉遵守外,还应加强监督参与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杜绝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第二章门卫管理第三条大门值勤人员是学校的形象,必须着装整齐,姿态端正,文明礼貌;值班人员要加强校门前的管理,经常保持校门内外和门卫室干净、物品放置整齐有序,按时开关大门,保证师生员工的正常通行。第四条本校师生员工凭有效证件(工作证、学生证)或校微出入校门。其他来访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说明理由,经登记许可后方可进入校内。所有人员要积极配合门卫的证件查验工作,不准无故刁难门卫值勤人员,如有此现象保卫处将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第五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校门口长时间逗留、闲谈、打闹、寻衅滋事,门卫值班人员对以上行为人有权制止和劝走,对拒不听从劝告的,可交学校处理。-2-第六条骑自行车出入校门,进出大门时必须下车推行,机动车辆、电动车进出大门要减速慢行,并接受门卫检查。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物品出门,必须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查验。携带公物出门的个人应出具学校准予出门的证明,证明上必须写清楚出门的物品名称、种类和数量;携带大件个人物品(如电脑等)出门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否则门卫有权扣留出门物品。第三章交通管理第八条进入校园的人员,要沿路靠右侧行进,不得逆行,不准在路面上从事妨碍交通的一切活动。第九条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110警车等特种车辆除外)必须报学校方能出入。(一)进出校内的外来人员的机动车辆、电动车必须,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详细登记后方可进入,出大门时,必须在所登记的大门查验出门。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院内。(二)机动车辆进入校区要靠右行进,限速15KM/h以下,禁止鸣喇叭,停车时须在停车位整齐停放。(三)停留在校内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一定要在规定位置有序摆放,巡逻人员应经常检查督促,使车辆停放经常保持整齐状态。对于不按规定位置或混乱停放的要提醒纠正,经常混乱停放的个人给予通报批评。第十条校园内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严禁在校内学习开车和试刹车。-3-第四章校园秩序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占用公共用地。第十二条任何人不准随意践踏草坪,毁坏花木,严禁向草坪、花坛、苗圃乱倒垃圾等物,严禁在校园内点火烧荒。第十三条爱护校园公共设施,不得无故损坏,如有损坏除赔偿损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四条校园内严禁私搭乱建违章设施,楼梯及走道内严禁堆放杂物。第十五条校园内禁止乱贴乱画,不准随意悬挂横幅;告示、通告、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院指定的广告栏内;散发宣传品和印刷品需到保卫处备案,经同意后方可散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张贴和散发违背我国宪法,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印刷品。如发现将追究散发和张贴人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校园内严禁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严禁携带和存放各类枪支、匕首、刮刀等凶器,违者除没收物品外,将由保卫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教学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校园广播外,禁止播放高声音响,如工作需要,应先向保卫处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对违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治安处罚。第十八条校园内严禁划拳、酗酒、结伙斗殴和流氓活动,违犯-4-者除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外,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和治安处罚。第十九条宿舍区夜晚10:30以后,严禁猜拳行令,禁止音响扰民,如有发生,除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外,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第二十条校园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严禁学生饲养宠物,家属区饲养宠物要严加看管,严防宠物伤人和宠物扰民事件的发生。第二十一条严禁在礼堂、阅览室、教室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抽烟、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严禁在校园内主要通道溜旱冰、滑板。第二十二条进入校园应讲文明、讲礼貌,言谈举止、穿着打扮要得体,不允许穿托鞋进入公共教学场所,不允许光着上身出入校园,不允许在校园公共场所接吻拥抱,如有违犯,值勤人员有权禁止。第二十三条严禁以任何理由扰乱教学科研和办公秩序。对不听劝阻者,保卫处可将其强行带离,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校园内严禁店外摆摊设点,如属服务于学生的宣传促销活动,未经批准擅自摆摊经营的,学校要予以清理,并视情节给予500元以下罚款。对于张贴反对我国根本制度,损坏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张贴物、宣传品的当事者,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从事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如发现,学校应以法取缔,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5-第二十六条在校内施工单位的施工用材和车辆要在指定地点摆放,禁止随意堆放,危险工程要设隔离带预防意外,对不文明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保卫处可对主管单位提出警告,发给书面整改通知,不进行认真整改的,给予经济处罚。第二十七条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第二十八条学校在各公共场所或其它位置配置的供学习、科研、生活之用的设备或设施,是国家的财产,任何人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以赔偿。第五章校园治安管理第二十九条校园围墙、栅栏是学校安全的隔离带,任何人不允许破坏,如发现破坏者,保卫部门要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第三十条任何人不准翻越围墙、栅栏、大门,严禁攀爬门、窗进入教学楼、办公楼和学生公寓,一经发现,校内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外来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严禁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利用电脑进行违法活动,违者除没收设备外,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教师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增强防范意识,不得留宿异性。不准在上课时间将客人或非本宿舍的人留在宿舍内,不准将钥匙交给非本宿舍的人,一旦发现自己钥匙丢失,应立即报告学校,并及-6-时换锁。第三十三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发生损害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三十四条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师生员工,学校将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待遇。第三十五条具有下列校园秩序治安管理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影响的大小,除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外,还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适当行政处罚。(一)翻越大门或围墙的;(二)故意损毁公用设施的;(三)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四)酗酒闹事的;聚众打架斗殴的;(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宿舍区的;(六)埋压、圈占或损毁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七)扰乱学校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八)拒绝或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九)携带匕首、弹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的;(十)故意损毁、移动自来水、污水、电缆窨井覆盖物的;(十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7-(十二)公开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十三)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十四)偷窃、骗取、抢夺少量财物的;(十五)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十六)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它淫秽物品的。具有上述行为之一,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罚:(一)态度恶劣的;(二)有较严重危害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屡教不改的;(五)出伪证的。第三十六条学校经常对全校消防情况进行巡察,及时检查各单位消防设施情况,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随便挪用消防设施,违章使用并造成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还要依据《消防法》追究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本规定由大村小学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8-山口镇大村小学校园秩序管理条例(2006年起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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