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补充条款第五十条补充条款1、项目监理部组建监理人需根据本次监理工程规模,组建项目监理部,人员不少于3人,包括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计量或测量、质量)、监理员等。2、持证上岗管理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佩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理标志,实行持证和挂牌上岗,以便委托人监督检查。3、在岗情况考核总监不得跨区兼任其他项目工程监理工作,项目监理部其他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委托人对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查发现有一次未在岗(经委托人同意离岗外,下同),提出警告;有两次未在岗的,责令整改,并扣除1000元的违约金;有三次未在岗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扣除3000元的违约金;有三次以上未在岗的,将其不良行为录入信用系统中,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该监理人员,并扣除5000元的违约金。若为总监则加倍扣除违约金。当违约行为特别严重时,则委托人有权要求该项目监理部退场,并终止监理合同,不予支付监理费。4、监理工作职责监理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授权,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合同等内容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参与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的处理,做好工程旁站、平行检验、见证取样等,对进场主要材料、构配件进行核验把关。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计量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对申请拨付工程款进行签证,参与工程分部分项及竣工的验收、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及时填写、整理工程监理档案资料。工程质量不满足设计要求或一次验收不合格,委托人扣除监理人全部监理费用;最终定为不合格工程除扣除监理费用外,另承担工程造价10%的经济赔偿;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由监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5、违规行为处理监理人员要依法履行其监理职责,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将不合格材料、构配件按合格签字;不得损害委托人利益,放松对计量结果的审核把关;不得吃拿卡要;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