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试工作及有关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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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工作及有关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直接影响到学校的教风和学风,关系到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因此,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考试管理工作。第二条考试是评价学生学习成绩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诚信、严肃、严谨、严格的工作作风。第三条凡本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评定成绩,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业认定资格。第四条为了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学校考试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系、部由负责教学的部门领导依照本办法、教学计划及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考试期间,学校主管教学校长任主考,教务处处长任副主考;根据全校考试工作需要,由教务处负责、主管学生工作的部门领导和各系、部领导组成考试工作巡视组,对全校考试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六条在期末考试前,各系、部要召开期末考试工作会议,包括任课教师、辅导员参加的监考人员会议和学生动员会,研究部署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各学生班级应召开“严肃考风考纪”的主题班会,开展考风宣传与教育活动,在全校树立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第二章考务工作第七条考试时间1.考试时间根据学期校历安排,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系、部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到教务科备案。2.考试日程按上、下午各一个时段来安排。笔试时间规定为120分钟,特殊考试形式和时间依据内容确定。3.系级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考试安排确定后务必以书面形式提前2周上报到教务科并发送到相关出题系部。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第八条考试的方式1.学生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可分为期末考试、期中考试、平时考核三部分,成绩核定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考查课根据学生平时上课出勤、实验、听课、作业、课堂讨论、阶段测验等学习情况综合评定成绩。2.课程考试可根据具体课程的特点,分别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或其它方式相结合进行,笔试可以闭卷或开卷形式进行。第九条考试的基本要求1.任课教师必须从严掌握平时成绩和考查课成绩的评定,在教师教学工作手册中全面记载平时成绩和考查课成绩的评定依据和评定结果。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按零分记成绩。①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②独立完成作业量不足课程规定数量的三分之二;③课内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3.无故缺考考生的成绩按零分记。第十条考试命题1.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导向和考核。2.各门课程应提交覆盖面、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及答案,供考试使用(两套试题均按120分钟准备)。第十一条试卷管理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成绩和效果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应不断加强对试卷的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1.试题和试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以题签形式上报。经教研室主任签字,系、部主管领导审核后,在考试前规定时间内(一般为30天)以纸质和电子稿两种形式送教师所在系、部教学秘书处,教学秘书统计无误后(一般为1天)报送教务科,由专人对考题进行审查并统一印刷。2.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在装订过程中也要注意试题保密。如发生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3.任课教师评阅后的试卷校级考试课送教务科保管,系级考试课送学生所在系部保管。4.教务处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并组织人员做试卷分析,以便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情况。第十二条监考1.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专人负责监考。各系、部要选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监考工作。考生人数在3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人监考,30-100人的考场,安排4人监考,各系、部监考必须落实到人。2.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领导有责任到考场巡视检查。3.监考人员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按要求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开考前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组织学生将书包、书籍、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按考场座次表检查学生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试卷并做好监考签字。4.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按规定令其退出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倾向,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当场认定并没收作弊物证,做好考试作弊确认、取证工作。认真核对考生、考试专用准考证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做明确的记录和认定。5.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护好考场秩序。若不认真履行职责,如看书、看报、聚集聊天、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6.各系、部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巡考小组,检查本系部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教务处组织专门检查组,对所有考场进行巡视检查。第三章成绩评定与管理第十三条考试、考查课成绩均采取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毕业实习成绩采用五级分制评定(优、良、中、合格、不合格)。第十四条考试课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测验、课堂讨论、作业、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第十五条成绩报送与评分1.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成绩录入,成绩报告单一式三份分别报教师所在系、部教学秘书(2份)、教师所在教研室(1份),成绩分析一式两份报教师所在系、部教学秘书处。2.考试成绩由系、部和校内办公网同时向学生本人公布。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应小于等于30%;考查课成绩由平时成绩评定,各门课程的学生学习成绩应符合合理的正态分布。3.成绩报告单、成绩分析由各系、部秘书收齐,检查无误后于考试后一周内统一报送教务科,教务科不接受单独的教师成绩报告单和成绩分析。4.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5.任课教师应及时完成成绩录入、报送成绩单和成绩分析工作,以免影响到学校的正常补考安排。第十六条原始成绩单和试卷由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本教学单位教学秘书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同时核查试卷,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第十七条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应由教师本人填写一式三份成绩更正单,由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签字,报教务科批准后方可更改(成绩更正单教务科、教师所在系、部、学生所在系部各存留一份)。第十八条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管理部门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擅自更改成绩或变相提分、加分,则视为违规操作或协同作弊,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补考与缓考1.补考安排由教务科统一协调、各教学单位具体安排,提前1周报教务科。2.上机考试、考查课、口试、体育、实践类科目补考由组织考试的系、部教学秘书联系任课教师后自行决定。3.学生因考试成绩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4.学生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因事、因病申请缓考。在极特殊情况下,如有急性病住院者,要出示有关医院的住院诊断,经教务处长批准方可办理缓考。考试进行之中或之后申请补、缓考手续的一律无效,且按旷考处理。缓考学生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如不及格学校不再组织补考,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5.旷考、禁止考试的学生在下一学期无本科目补考机会,毕业前可酌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6.考试违纪的学生没有在校补考机会,毕业前可酌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7.因课程成绩不及格或毕业实习不合格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将发结业证书。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申请,系部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将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如合格,可用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如仍未及格将不再给予补考机会。8.所有考试课、考查课补考及格成绩一律按60分或及格记载。9.毕业前补考和结业生补考由教务科组织安排,具体形式由人数而定。10.补考结束后,教学秘书在3天内将补考试卷转交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在3天内将试卷批阅完毕后将成绩单移交学生所在系、部教学秘书处,教学秘书收齐整理无误后,在4天内报送教务科。第二十条升级、留级1.升级:学生完成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2.留级:未达到第二十一条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可予留级,延长学习时间。如一学年考试课补考后累计三门(含不允许考试科目)不及格,留级一年处理。第二十一条退学与退学试读1.学生在学习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审批予以退学。①学期考核成绩有四门或四门以上考试课不及格者;②学期考核成绩有三门考试课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③各学期补考后,累计达五门(含五门)以上考试课程不及格者;④学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应给予退学的学生,如本人原学习基础较好且又有继续学习愿望,在校期间又无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行为者,可在办理退学手续后,申请退学试读。2.学生退学试读,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并签定有关协议,经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进行。3.试读学生没有学籍,随下一年级学习,试读期间为一年。一年内,所在班级的课程修读及格且退学时的不及格课程经考试合格者,恢复学籍。否则,限期离校。4.试读学生试读期间不享受奖学金、不享受公费医疗。5.试读学生要参加学校、系、班级的一切活动,试读期内,如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即取消试读资格,限期离校。第四章考试纪律第二十二条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在监考人员的组织下就座,将考试专用准考证、身份证放在书桌右上角,否则不准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论处。考试30分钟后,才准许交卷出场。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必须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第二十三条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教师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开。第二十四条除规定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某些考试科目经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第二十五条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均按本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予以通报。第五章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第二十六条学生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以口头警告并给予纠正:1.未按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就座;2.发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电子记事本等放在座位上;3.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4.未经允许使用和借用计算器;5.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6.以手势传递答案;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第二十七条学生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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