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附则第八十八条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第二十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