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四川大学学生会系中共四川大学委员会领导和共青团四川大学委员会具体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第二条四川大学学生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四川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成都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四川省学生联合会、成都市学生联合会。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发挥联结学校和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坚持以全面提高同学综合素质为工作中心,为团结和引导全校同学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努力奋斗。第四条四川大学学生会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人才培养为核心,引导广大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开展集体主义、爱国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二)充分发挥本会联结学校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证同学与学校的沟通渠道畅通。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服务于同学全面进步。在维护国家、社会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学院学生会相互配合,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合法权益,提高同学维权意识。(三)倡导和组织同学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目的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及课外活动,积极组织和引导同学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术科技等方面的活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四)协助、指导各个学院学生会合作与发展,促进学院之间、同学之间的交流和进步;发展四川大学学生会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关系;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学生组织及同学的交流,促进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第二章会员第六条凡取得四川大学学籍的在校本科生,承认学生会章程,不分民族、性别、信仰,不受年龄限制,均可成为本会的会员。第七条会员的基本权利:(一)会员有权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务的权利;(二)会员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监督、建议和批评并要求答复;(三)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四)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个部门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五)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提供正当的权益保障和服务;(六)本会所有会员一律平等。第八条会员的基本义务:(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三)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四)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开展。第三章学生代表大会第九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四川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条学代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由四川大学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召集。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会委员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外,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生效。第十一条学代会代表按会员总数的适当比例由各学院按民主程序产生。第十二条学代会有以下职权:(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及相关文件;(二)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的工作规划、主要任务等重大问题;(三)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学生会章程修正案;(四)讨论代表提案,向学校相关部门传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做出相应决议;(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六)其它应由学代会议决的重大事项。第四章学生会委员会第十三条学生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委员会对学代会负责,并受学代会代表监督。第十四条学生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改变。学生会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人数,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学生会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可连任一届。上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在下一届学生会委员会中所占的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每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团成员,在下届学生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直到下届学生会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第十五条在学代会召开的间隙年份,学生会委员会及主席团成员的增补采取中期调整的方式进行。学生会委员会及主席团成员的中期调整需通过学生会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完成。学生会委员会成员通过表决的方式,对校团委具体指导下产生的委员及常委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由高到低依次当选。学生会委员会成员通过表决的方式,对校团委具体指导下产生的学生会主席候选人进行等额选举,主席候选人需获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占成票即为当选。第十六条学生会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全体会议应该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学生会委员会进行选举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会议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七条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二)向学生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三)选举产生学生会常务委员,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四)听取并审议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及学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收集同学对学校及学生会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答复向全校同学反馈;(五)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六)对各个院系学生会和学生会职能部门进行考核;(七)评议主席、副主席、常委会委员及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可以形成相应的不信任案并提交全体委员会议表决;(八)决定增补和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和常委会委员;(九)筹备下届学生代表大会;(十)解释本章程及学代会、学生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其他文件、决议,并监督其实施;(十一)其他在学生会委员会会议职权范围内的学生会重大事项。第十八条学生会委员会设置主席团、监督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发展改革研究委员会四个机构,按照《四川大学学生会委员会组织章程》的规定,具体行使学生会委员会的各项职权。第十九条委员会委员由席位委员和专职委员两部分构成,席位委员和专职委员均须通过学代会选举产生。每个学院学生会的席位委员,由该院学生会主席担任。各院学生会主席的更替须报学生会委员会审核备案,并由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予以资格认证。第二十条学生会委员有下列职权:(一)在委员会上有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对学生会工作及成员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拥有表决权;(二)参与各个委员会的工作,推荐或自荐委员会委员担任提案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发展与改革研究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三)如遇特殊情况,经五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以申请提前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第二十一条学生会委员会有下列义务:(一)完成委员会及各个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为学生会的发展谏言献计;(二)反映同学呼声,代表同学权益;(二)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全体委员会议。第五章学生会主席团及其职能部门第二十二条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是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第二十三条学生会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第二十四条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二)执行学代会决议,领导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三)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四)对学代会负责,听取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有义务回答委员会及各个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质询;(五)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学生会主席由全体委员会议按民主程序产生,对学代会、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并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六条学生会主席有下列职权:(一)对外代表四川大学全体学生和学生会;(二)签署有关重要协议,签发学生会相关文件;(三)提议任免学生会副主席;(四)提议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五)协调各院学生会之间以及学生会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第二十七条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学生会主席委托代理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工作。第二十八条学生会设置下列职能机构:办公室、权益部、学习部、文体部、宣传部、素质拓展部、科技部、实践部、公关礼仪部、财务部、新闻中心和女生工作委员会。学生会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七章共青团四川大学委员会与本会的关系第二十九条共青团四川大学委员会与四川大学学生会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四川大学学生会在共青团四川大学委员会的指导帮助下,依照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学生会在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中的主导作用。第三十条共青团四川大学委员会对四川大学学生会的指导主要表现为:(一)思想指导。共青团四川大学委员会坚持对四川大学学生会的思想引导,组织和指导学生会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广泛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增强学生会的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树立学生会成员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二)组织指导。共青团四川大学委员会具体指导四川大学学生会的组织工作,通过指导筹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和指导确定学生代表大会议程及相关事项的方式,指导学生会开展组织建设;通过审核和确定学生会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学生会主席候选人的方式,指导学生会完成干部调整。共青团四川大学委员会通过在四川大学学生会设立直属团支部,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团结带领学生会成员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投身学校建设发展。(三)原则指导。共青团四川大学委员会坚持对四川大学学生会工作开展原则指导。指导学生会工作开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符合学校学习生活秩序,有益于维护学校稳定、促进校园和谐,服务同学全面发展和学校发展大局。(四)决策指导。共青团四川大学委员会应对四川学生会的重大决策进行指导,帮助学生会把握决策的方向和范畴,以实现学生会的重大决策符合广大同学的基本利益、符合学校建设发展大局、符合社会进步潮流和国家前进方向。第八章学院学生会、年级学生会和班委会第三十一条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下级组织,接受所在学院党组织和四川大学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并接受所在学院团组织的指导。第二十二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学院学生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学院参照本章程的原则制定;第二十三条学院学生会主席由学院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学院学生会一般设主席一人,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可设副主席若干人协助工作。第三十四条学院学生会人事变动应及时向四川大学学生会委员会申报备案,并完成四川大学学生会委员会席位委员的资格审查程序。第三十五条学生会委员会及主席团有责任领导、协助各学院学生会开展工作,学院学生会有义务及时向其做工作汇报。第三十六条学院学生会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立年级学生会,其组织机构由学院自行设置。年级学生会接受学院学生会的领导,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的开展本年级的工作。第三十七条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层组织,由本班全体同学民主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汇报工作,接受所在年级党组织和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第三十八条班委会一般设班长一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可设班委若干人协助工作。第三十九条:班委会应积极协助辅导员或班主任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在学习、生活、娱乐、社会实践等方面为同学提供服务;组织班级同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的各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