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5(1)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市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廉租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镇居民享受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实施工作。财政、民政等部门和总工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包括:(一)市人民政府划拨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中提留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廉租住房资金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专户储存,专项核算管理,用于发放住房租金补贴和出资购买配租住房。财政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第六条市区配租住房的来源包括:(一)公有住房承租人腾退的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二)政府出资购买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实际情况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区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二)无房或拥有私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以及在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低于人均11平方米(私有住房、房改房已上市出售的,原出售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一般采用发放租金补贴的形式。申请人要求以低廉租金配租住房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无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私有住房的;(二)烈属、无赡养人的老人或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家庭。第九条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为:(一)由申请人持现住房情况资料、户籍证明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5日。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登记。(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租金补贴;对要求以低廉租金配租住房且符合第八条第二款条件的申请人,由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登记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安排配租住房。第十条配租住房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承租配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承租公有住房的,由产权单位将所租房屋收回;原承租私有住房的,由产权人将所租住房收回。第十一条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协议。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月发放租金补贴,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将租金补贴专项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第十二条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及租金补贴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三条承租配租住房或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每年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每年对其家庭成员、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市民政部门和市总工会备案。第十四条承租配租住房或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在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1平方米或收入连续1年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区房产管理部门。对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对承租配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所租住房,或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违反前款规定不及时报告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所租住房,补缴公有住房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之间的差额,或追缴租金补贴资金。第十五条承租配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租金,合理使用住房,并不得将配租住房改变用途、改户、转租或者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拖欠租金、改变住房用途或转租他人且拒不改正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因城市建设拆迁已承租的配租住房时,被拆住房的拆迁补偿款归房产管理部门所有,纳入廉租住房资金的统一管理。原承租家庭的住房由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安排。第十七条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廉租住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北仑区、镇海区、鄞州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10日起施行。

1 / 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