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清河县金地商业广场工程安全、质量目标的实现,所有工程部、施工人员应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坚决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制,使项目的安全、质量工作达到受控。第二条、牢固树立“安全是天、质量是命”的观念,正确处理安全、质量、进度、效益之间的关系,不要一味追求高速度、高效益而忽视安全、质量工作。第三条、工程部所有人员、施工单位要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安全和质量方面的法规、文件,掌握安全和质量标准,做到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质量,把安全、质量工作列入到重要议事日程中去。第四条、对员工加强安全和质量教育,增强安全、质量意识,提高技术水平,做到“施工按规范、操作按规程、检查按标准”,使“质量通病”得到控制。第五条、在施工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多发和惯性事故的发生。做好对车辆伤害、机械伤害、高空坠落等多发事故和惯性事故的预防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和生活区防火、防洪、防触电和环保工作。第二章、安全、质量目标第六条、安全目标为:“五无、三控、一创建”。1、五无:无人身伤亡事故,无责任死亡事故,无特大交通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压力容器爆炸事故;2、三控:职工因公死亡率控制在0.15‰以下,重伤率控制在0.5‰以下,负伤率控制在12‰以下,推行行业标准的满足行业要求;3、一创建:创建清河县安全文明标准工地。第七条、质量目标: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为100%,推行行业标准的满足行业要求,争创优质工程。第三章、安全、质量培训制第八条、所有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均需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以及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考核合格率要求达到100%。第九条、对各施工队应选择适当的时间,对上岗人员进行质量知识培训,并进行考核。第四章、安全、质量学习制度第十条、每周一为安全、质量学习日,当天19:00进行学习。由于工作原因未参加学习的人员,由主持人在其下班后进行补学。第十一条、监督施工队的安全、质量学习,工程部将在每周一安全、质量学习日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或派员参加施工队的学习。第十二条、学习要做好记录,每月月底将学习记录簿交工程部进行查阅,工程部在查阅后进行签认。若未按时上交或记录不详的,工程部将给予500元/次的罚款。未组织学习的项目队,工程部将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第十三条、学习内容包括:1、学习《建筑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施工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等;2、监督落实主要施工负责人总结上一周的安全、质量情况。查找安全、质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3、参会人员对上一周的安全、质量工作进行讨论,提出自已的意见和建议;4、监督施工主要负责人和安质负责人对参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落实,并对下一周的安全质量工作做出安排。第五章、安全、质量检查制第十四条、工程部每月将组织检查小组,工程部领导带队,工程部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的2~4次安全、质量大检查。第十五条、检查组主要对各施工点的安全防护、质量控制、以及各施工点生活区的安全防护进行全面的大检查。检查完后召开会议,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立即作出处理决定。第十六条、针对检查出的问题,由工程部以“三定一记”的形式下发到各个施工点具体负责人,要求限期整改。若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整改,工程部将给予相关施工单位500~2000元的处罚;施工单位不按整改要求执行,将给予该相关施工单位2000~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该施工单位按整改要求立即进行整改。第六章、安全、质量、环境保护责任制第十七条、项目施工人员应对施工点的安全、质量、环境保护进行直接监督。工程部管理人员有权对不按规范进行施工进行制止,并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并有权对屡教不改的工点给予罚款、停工、返工等有效措施和手段确保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第十八条、施工队安全员、质量员监督不力造成安全、质量隐患或安全、质量事故,工程部除追究项目队的责任外,还将对安全、质量人员进行处罚。处罚与奖励同等。工程部每月进行一次评比,若安全、质量监察人员监管得力,在安全防护上有突出贡献,在控制质量通病上有突出成绩,工程部将给予一次性奖励500~1000元。若在安全、质量以及环境保护工作中考核评比分数达到95分以上的施工单位,工程部将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2000元。第十九条、各施工单位应对本区域内工程的安全、质量以及施工点周边的环境保护负有主要责任,若在施工过程中不配合工程部管理人员工作,不按规范进行施工,造成安全隐患、质量通病和环境污染。工程部将给予施工单位2000~10000元的处罚。第七章、安全、质量人员岗位责任制第二十条、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的安质员,配合工程部的工作。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安全、质量员应在工程部的领导和技术员的指导下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规定,对作业人员提出的在安全、质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在自己职权范围内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工程部,由工程部组织人员进行解决。第二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安质员应会同工程部相关部门对施工队的生产机具、设备、脚手架、道路、电力线路、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安全可靠,保证作业人员在安全情况下正常工作。若发现险情,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工程部。第二十三条、各施工单位安质员要做好施工中的安全检查和交接班工作。第八章、班前讲话、交接班制第二十四条、要求各施工单位施工队应坚持每天安全讲话制,并作好讲话记录,班前安全讲话要有针对性,每月下旬工程部安质部组织检查,若记录不全(如记录日期不连续)将给予该施工单位50~300元处罚;若没有记录视未实行班前安全讲话,将给予该队300~1000元处罚。工程部在日常工作中将进行不定期检查,查处一次该队未进行班前安全讲话,当日对该队进行处罚500元,并要求立即整改,进行班前安全讲话。第二十五条、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执行交接班制度,施工单位施工员除口头交班外,还必须在交接班簿上就当班遗留的问题和下一班应注意的问题做好书面记录,并在交接簿上进行签认。工程部每月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若记录不全(如记录日期街接不上)将给予该队100~500元处罚;若没有记录视为没有进行交接班,将给予该队500~2000元处罚。工程部在日常工作中将进行不定期检查,查处一次该队未执行交接班制,对该队进行处罚500元。同时要求立即整改,执行交接班制。第九章、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台帐制第二十六条、要求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驾驶员、架子工、电工焊工、钢筋工等)台帐;特种设备(挖掘机、压路机、装载机、起重机、压力容器等的规格、型号、产地、性能)台帐,工程部将进行检查。若没有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特种设备台帐,工程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章、环境保护、“四防”要求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1、要求各施工队应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各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不得损坏一草一木。施工单位施工队不得将未经沉淀、净化处理的生活、施工污水直接排入河道中。2、要求各施工单位施工队应保证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处于良好状态,材料堆码整齐、标志明确、施工场地干净整洁。若文明施工达不到要求,工程部将给予该施工单位500元以上罚款。各施工队要在生活区建立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处理点,建立施工污水沉淀处理池。没有建好这些设施的施工单位,工程部将责令其立即建立,若该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建立,工程部将给予该施工单位500元以上处罚。第二十八条、防火要求1、要求各施工单位施工队的人员要牢固树立防火意识。严禁在重要材料场地吸烟、取火,做到杜绝火种。违者一经发现将给予该施工单位1000元以上处罚。2、各施工单位应对所用油料的贮存、使用加强管理,不得产生滴、漏油现象,避免污染环境和发生火灾。在开工前各施工单位必须在相应的生产、生活设施上配备合格的防火器材,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作好记录。工程部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防火专项检查。若未配备,工程部将给予该施工单位500~1000元处罚,并要求在限期内安装好防火用器材。3、各施工单位所用油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远离人员居住区,并挂上“严禁烟火”“危险品”等到标示牌,不得擅自取下。若没有挂上标示牌,将给予200~1000元的处罚。第二十九条、防触电要求1、各施工单位的施工队在施工中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电工要持证上岗,非电工不得从事电力作业。2、各类电力设备和电力线应定期检查,并作好记录。电力设备、电力线要符合要求才能使用。各类电力设备应按规定要求安设漏电保护器。电力开关必须按“一机一闸”安设,严禁“一闸多机”。3、各类电器设备必须有操作规程与固定的操作人员,不允许非操作人员上机操作。在电器设备旁应有“有电危险、非专业人员不得操作”等警示牌。4、若施工单位违反以上三条规定以及其他安全用电要求,工程部将给予500~2000元的处理。第三十条、防爆炸的要求1、要求施工单位对各类压力容器等大型设备均要定期检查(一季度检查一次),并作好检查记录。设备旁应有该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工程部组织抽查。2、各类压力容器、气焊气割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非操作人员不得进行操作。放置乙炔、氧气的地方以及气焊气割作业时严禁烟火。并且放置乙炔瓶与氧气瓶时应有5米以上间距。3、各施工单位若违反以上两条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的要求、规章,工程部将给予200~1000元的处罚。第三十一条、防洪要求1、要求各施工单位应做好雨季来临时的防洪准备,准备好防洪材料,安排好防洪人员,制定好防护措施,以防御洪水的侵袭。2、在雨季来临时各施工单位应派专人进行值班看守,发现险情立即报告,通知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确保机具和人员的安全。第十一章、施工现场注意事项第三十二条、施工前,要求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不进行检查,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第三十三条、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制定的安全操作细则向施工人员进行交底,不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第三十四条、根据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类别和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不加设漏电保护器,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第三十五条、钻孔灌注桩钻孔机械就位后,不对钻机及配套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已埋设护筒未开钻或已成桩护筒尚未拔除,不加设护筒顶盖或铺设安全网遮罩,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第三十六条、浇注墩台施工,脚手架搭设要牢固;吊斗升降要设专人指挥;在高空作业要系安全绳或安全带,凡是未按高空作业规定栓安全绳、系安全带的对其所在的施工单位罚款300元。第三十七条、预应力张拉施工时,应严格按施工规范和安全规定进行,违者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第三十八条、震捣操作人员要配戴安全防护用品;配电箱(盘)的接线应使用电缆,违者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第三十九条、桩机所用电缆、灯线、潜水泵线按要按规定要求使用;被重物挤压的电缆须穿硬管保护,违者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第四十条、各种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无证上岗,罚款100元;对无证上岗造成严重后果者,并按工程部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安全警示牌,没有设立的,对施工单位罚款300元。第四十二条、严禁施工单位工地人员不带上岗证或袖章,上班穿拖鞋,。第四十三条、施工所用各种机具设备没有检修进场,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第四十四条、所有进入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帽和其他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工程部在依照本办法行使职权时,参照依据是各类安全、质量作业指导书、各类施工技术交底以及国家、行业部门等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七条、工程部在根据本办法进行工作时,各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工程部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借用任何借口干扰工程部工作人员的工作,违者加重处罚力度。如有威胁、恐吓工作人员的行为,将在原有处罚金额的基础上进行加倍处罚。处罚现金由公司财务部直接从该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有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和完善。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清河县合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