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管理,以促进优秀成果的产生,根据新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扎实工作,开拓创新,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推进我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第三条宁夏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面向全区,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第四条在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全面负责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规划和选题第五条自治区社科规划研究项目的选题,主要以发布中长期(五年)研究规划和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课题指南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制定。第六条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选题,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紧密结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的实施,围绕西部大开发;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发挥回族、伊斯兰教、西夏学的优势;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我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第七条自治区社科规划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3年。第八条少数重要研究课题,以自治区社科规划委托项目的方式,经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申报和评审第九条宁夏社科规划项目申报面向全区,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第十条申请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重点项目,必须是承担并完成过自治区及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2.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3.申请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正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人员,不得申报新的项目。4.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有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推荐。5.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第十一条《自治区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购买,申请人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并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审核。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查、筛选后,签署意见,统一报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在受理申请书时,收取一定的课题评审费,重点项目为100元,一般项目为80元,青年项目为50元。第十二条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专家由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可根据变化和需要适时作部分调整。第十三条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在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1.资格审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各项内容进行初审后,对申报表进行初选分类,提交专家组评审。2.会议评审。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书,由学科评审组进行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学科评审组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3.对拟立项项目,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意见,学科评审组提出资助经费建议,最后由学科评审组正副组长签署意见,交自治区社科规划办。4.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综合平衡,报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第十四条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按照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拨款通知规定的数额,持本单位财务部门的收据,在一个月内到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办理拨款手续。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第十六条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5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30%,其余20%为预留经费。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管理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可提取5%的管理费。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3:2。2.资料费。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3.国内调研差旅费。按自治区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4.小型会议费。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5.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用于项目研究的计算机上机费、录入费以及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6.咨询费。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7.印刷费。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8.成果鉴定费。项目研究成果鉴定所支出的费用。第十八条成果鉴定费从课题费中支出。其标准为:重点项目200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100—150元。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从课题费中拨付。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审批。第二十条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项目的中期管理第二十一条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研究进度、项目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负责自治区社科规划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的年度检查,每年下发《自治区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年度检查表》,检查工作与经费续拨款挂钩。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项目年度检查表,经所在单位审核,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的年度检查,办法自定。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当年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已完成项目的情况撰写年度检查综合报告,填写《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办审批:1.变更项目负责人;2.改变项目名称;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6.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7.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第六章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第二十四条为科学地评估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和实际水平,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重点项目和其他项目中政治性、政策性强的最终成果一般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出版。第二十五条鉴定专家的选定:1.成果鉴定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并确定专家。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2.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须选定3人。3.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能超过2人,鉴定组负责人不能由本单位的专家担任。第二十六条成果鉴定程序: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通过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索取并填写《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3套最终成果报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2.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对《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将最终成果和《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专家鉴定意见表》分送鉴定专家进行鉴定。3、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填写《专家鉴定意见表》,由鉴定组组长综合专家意见后,在结项审批书上填写鉴定结论。4、专家鉴定工作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并填写意见后,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审批。5、成果鉴定通过者,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批准结项后颁发结项证书。鉴定未通过的成果,通知课题组一年内进行修改,之后重新申请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第二十七条验收合格的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自治区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作为参加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成果评奖的条件之一。成果宣传、出版与评奖第二十八条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各科研管理部门、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党和政府决策、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第二十九条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逐渐形成机制。第三十条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和各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资助或协助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第三十一条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每五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办法另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自治区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以往其他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