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医疗期处理案例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我在重庆一家卫生用品公司做HR,企业约有1600人。公司里有一名48岁的导购,2013年2月加入公司,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到我们公司后首次购买社保(之前没有买过社保),2013年7月查出患癌症,至今一直休病假,我公司也一直按病假待遇发放。现在,公司觉得她的医疗期原本只有三个月,已经延长至一年了,出于公司的利益考虑,要求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补偿金赔偿金依法给予,但是员工本人不同意,不愿意办理解除手续。现在,我处在一个两难的境地,既同情员工的遭遇,又不愿意让公司的利益因此而受损,请问我该怎么办?解析:员工患了癌症,不但本人需要承受巨大的身体、精神压力和折磨,家人也处于无限的忧虑之中,作为社会或企业,应当尽量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办理,必要时应该表现出对人类和生命无限的关怀和热爱,因为我们都可能遇到这样的疾病或灾难,应当相互支撑和扶助,让人间更加充满爱。针对本案例,我是这样来处理的。1、案情要点。(1)公司情况。重庆一家卫生用品公司,约1600人。(2)员工实情。一位48岁导购,去年2月入司,签了3年劳动合同,并首次购买社保,去年7月患癌症,一直病假至今,公司也按病假待遇发放。(3)面临问题。公司认为她医疗期只有3个月,公司已经给了一年病假,考虑公司利益,想终止劳动关系,补赔偿可依法给予,但员工本人不同意,不愿办理解除手续。(4)欲达目标。作为HR,如何达到同情员工、公司利益不受损?2、法律规定。本案例涉及的法律比较多,主要有:(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第4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5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6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4)《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第19条)。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给予3-6个月的停工医疗期。停工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停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3-6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农民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5)《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发布)执行。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八条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3、案件解析。(1)什么是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2)医疗期应多长。根据法律规定,该导购48岁了,工作年限应在10年以上,但在本单位工作仅一年多,所以应当享受正常的病假期限为6个月,但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现在公司已经给予了24个月的病假,如果公司不同意再延长期限,而只有劳动部门同意也是不可行的,虽然员工本人不同意解除。(3)医疗期的待遇。本案说“已经按病假待遇发放”,这里就不细说,相关规定在前面已经呈现。(4)医疗终结待遇。本案说“补偿金赔偿金依法给予”,这里也不细说,前面法规中已说明。(5)给予充分解释。对于本案中的导购不愿意解除劳动关系,是可以理解的,公司可以拿出法律规定给予解释,还可以让员工家属去劳动部门或找律师咨询,让他们充分了解法律对患癌症员工的待遇。(6)需要尽量关怀。对员工本人,领导、同事等要分批前往安慰,一是在物质上给予帮助,可以在公司内进行捐款或从爱心基金中拨付;二是在精神上给予安慰,但应注意一个度。(7)劳动部门协助。公司不可能因为该导购患病而长期保留劳动关系,公司可以工会和员工代表出面,并申请当地劳动部门出面一起与该员工和家属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补赔偿方面可以适当照顾,包括后期治疗、家属费用等,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总之,几个部门一起协商,员工就容易接受一些。总之,要处理好员工患癌症而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定要借用公司内、外部所有资源,包括员工家属、政府部门等,二是公司要动用多方资源给予该员工最大的资助,让员工和家属感受到温暖,更不用担心自己离开世界后家属的后顾之忧,可以安心、安静、勇敢的面对病魔,说不定信心、斗志上来后,癌症也会奇迹般痊愈啊。

1 / 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