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何春木2009.2.23主要内容1.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简介2.工伤的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3.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的一般原则无责任补偿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集中管理原则保障与赔偿相结合原则工伤保险的一般原则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因工和非因工的原则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区别受害者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1.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史(1)起步阶段:建国初工伤保险制度在19世纪末发源于德国1951年2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1957年2月23日,卫生部制订和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将职业病列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1.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史(2)低谷时期:文革时期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被撤现有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被否定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1.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史(3)制度重建时期:11届三中后肯定文革前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的作用和地位根据新时代新形势(非公有制经济,民营、个体等企业增多)对原有制度做出相应改善1977年12月14日轻工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手工业合作工厂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和劳保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1978年9月1日执行的由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的《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保险金和福利基金提取、列支问题的通知》1979年9月1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临时工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等1.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史(4)快速发展时期:1984年以后至今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为公有制企业制定的那些法规不再适应新形势伤亡事故率及职业病发生出现上升趋势,职业安全形势严峻1992年3月9日,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1996年3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程度鉴定》1996年8月劳动部颁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史现状:《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推动了工伤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大发展,但问题依然很多工伤保险纳入社会保险范畴2006年底我国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达到1亿人,2006年参保金额超过100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达70万人各省市相继出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专门政策,2006年底有3600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1.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参保人数相对较少,至少有4亿人需要工伤保险工伤赔偿标准很低,往往造成一个家庭的经济负担加重,甚至变得贫困许多高危行业企业、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不愿意支付工伤保险2.1工伤认定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2.1工伤认定《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2.1工伤认定《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1工伤认定《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还包括工作期间临时休息区域职工在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活动、学习考察、工作交流及文体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应视为工作原因。但不包括用人单位组织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也不包括职工利用工作之便及以因工外出为名进行的宴请、娱乐、游览、走亲访友等涉及同事或个人的私利活动(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伤害和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不安全因素”是指单位的设备设施不安全因素及单位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不安全因素案例一:案由:杜ⅹ,某时报传播有限公司发行主管、站长助理。每天工作时间:早晨5:30~下午2:00(中午休息1小时)主要工作职责是巡查了解市场情况及征订报纸。一天去一单位征订完报纸,中午骑助力车回家吃饭途中,拐弯时不慎摔倒受伤案例分析:如用14-1,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不符合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是回家吃饭途中。如用14-6,因为是中午12:30,是回家吃饭,用上下班途中,但杜x又不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的其它条款14-2、14-3、14-4、14-5都不符合案例二:案由:南京某物业集团X物业有限公司保安赵X一天凌晨2点左右,在为业主开门后返回门卫室时,被茶几绊到受伤。(个人申报)案例分析:个人提供的材料说明:赵X负责门卫及停车场工作,工作时间24小时一人制,白天正常工作,夜晚关闭一号大门,但只要有人进出(特别是汽车),他都会为小区业主开门。案例二:单位提供的材料证实:1、一号门晚九点至次日五点三十分为封闭时间(由公安部门出于治安原因而定),并且不安排人员值班(也就是说赵X工作时间是早晨5:30-晚上9:00)2、X物业的管理规定已明确门卫室不得住人,并且三次下达通知要求赵夫妇从值班室搬出,否则后果自负。(也就是说赵是强行占用门卫室)。赵X给业主开门是非领导安排的,也不是在工作时间范围内,并且是违背公安、社区、物业等部门的要求与规定,属非工作行为(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预备性工作”是指职工在工作前的一段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工作“收尾性工作”是指职工在工作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建筑工人整理机具等工作)(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案例三案由(1)南京某有限公司门卫朱X接到领导电话,让其开工厂东大门迎接检查组进厂检查工作(因此门此时是关闭时间)。在等待中,同事驾驶汽车要求从该门进入厂区,朱X按规定不让其从此门进入,双方发生口角,同事返回车内拿了铁锁推开厂门,进入后将朱X头脸部砸伤案由(2)某建筑有限公司职工马X,在工地施工时,因质量问题与李X发生争执,随后用安全帽打李X,李见状逃离,马追赶,李随手拣起木棍打在马左耳部,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外地或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本单位以外的地区或跨统筹区从事与职务有关活动的时间和区域其受到的伤害应当是因工作原因而导致的伤害案例四:案由:南京某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副经理姚X今年1月16日,到浙出差。先后去了宁波、余杭几家单位。17日晚上由余杭一家单位招待用餐,22:00左右用餐后由此单位派车送姚X回酒店(暂住地)休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单位申报理由:因工出差期间,遭遇意外伤害。案例分析:如用14-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姚X是单位招待用餐后,回酒店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如用14-6款,姚X是在饭店回酒店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不是在上下班的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显然此案例不符合认定工伤的其它条款14-1、14-2、14-3、14-4(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经过的合理路线,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职工因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发生事故伤害,应由有关部门按照铁路、航空器、航海等特别法律规定处理,不属工伤认定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范畴案例五:案由:张X,江苏某建筑工程公司驾驶员,在江北桃园搅拌站运送混凝土。工作时间早9:00-晚8:00。一天晚上8:00左右,张X吃完饭(喝了点酒)下班,骑摩托车离开单位回家途中,与一货车相撞,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例分析:根据九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06038号事故责任:张X酒后持B照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二款)、第十九条(四款)、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2.1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基本程序:申请—受理—委托—鉴定—结论—送达《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2.2劳动能力鉴定《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2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一)工伤(职业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护理程度鉴定;(二)因病(不包括先天性残疾)、非因工受伤劳动能力鉴定;(三)工伤直接引发的疾病或者并发症的确认;(四)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五)工伤职工超过12个月以上的停工留薪期确定;(六)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或旧伤复发仍需治疗的确认;(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八)离休干部护理依赖程度鉴定;2.2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标准:因工负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80-1996)标准,做出相应等级的鉴定结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做出符合完全丧失、符合大部分丧失、不符合完全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鉴定结论2.2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标准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工伤不符合大部分丧失完全丧失丧失劳动能力7—10级5—6级1—4级伤残等级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工伤不符合大部分丧失完全丧失丧失劳动能力7—10级5—6级1—4级伤残等级2.2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1)《鉴定申请表》、照片、身份证复印件(2)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用人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托书》(3)被鉴定人完整、连续的原始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学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