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法律法规与标准单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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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法律法规与标准》老年人家庭赡养与扶养制度单元导读学习目标模块一老年人家庭赡养模块二老年人婚姻自由权模块三老年人遗产继承单元小结实践强化•单元导读•进入21世纪,我国老年人逐年增加,中国社会正在从成年型社会向老年型社会转型,专家预计,到2050年左右,老年人口将达到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因此,老年人的赡养问题自然就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诉诸法院的案件屡见不鲜。如何真正实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的“老有所养”的目标,让老年人安度晚年,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学习目标知识目标1.掌握近亲属的法定范围以及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2.掌握老年人法定赡养人的范围3.熟悉老年人家庭赡养的主要内容4.掌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有关规定,知晓老年人遗产处理中主要涉及问题5.熟悉老年人婚姻自由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的相关内容技能目标1.能够了解亲属法的有关知识,并能将老年人在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统筹考虑2.能够分析侵害老年人在婚姻家庭中权益的案件,清楚问题处理依据3.能够对老年人婚姻家庭问题提供简单咨询服务和帮助素质目标1.具备较好的法律学习和应用意识2.具备为老年人解读其相关权利能力•学习情境:•刚刚走出大学校园的张小月顺利进入到北京市某街道的光彩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该中心辐射范围内社区的老年人较多,对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量非常大。模块一老年人家庭赡养•家住该街道某社区一里的张大妈今年74岁了,老伴早亡。张大妈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分别都已经成家。大儿子赵一今年50岁,与妻子刘某和25岁的儿子赵小一共同生活。赵一和妻子都是下岗职工,生活全靠打零工和儿子的工资。二儿子赵二45岁一直没有结婚,开了一家超市,收入颇丰。三女儿赵三与张某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张女。赵三早些年去世了,目前女儿张女也已经工作,收入稳定。张大妈没有退休金或其他收入来源,自有房产一处,一直自己生活,但是随着年龄增大,她觉得个人生活需要人照顾。一天,她召集三个子女的家庭商议自己的养老问题。但赵一觉得自己家经济困难,住房紧张,很难承担老人的养老问题;(经了解,赵一个人每月收入约为1500元,儿子收入4000元。)赵二认为当年老人分家产时把大部分的家产都给了老大,理应由老大承担老人养老问题;(经了解,二儿子每月收入约为8000元。)女婿张某提出妻子已经去世了,自己家根本就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经了解,张某月收入约为3000元,女儿月收入约为2500元。)•情境分析:•张大妈的近亲属有儿子赵一、儿子赵二、孙子赵小一和孙女张女。按照婚姻法规定的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确定,需要对张大妈履行赡养义务的是赵一和赵二;如果赵一、赵二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孙子赵小一和孙女张女有赡养张大妈的义务。赡养主要包括物质帮助、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内容。在征得张大妈同意的前提下,赡养人可以签订赡养协议。•一、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人•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扶养义务人•配偶:•《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弟弟妹妹:•受过兄姐扶养长大有能力的弟弟妹妹,对于需要扶养的哥哥姐姐有扶养义务。•二、家庭赡养的主要内容•1.经济上供养•2.生活上照料•3.精神上慰藉经济供养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的老年人,赡养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赡养人有义务耕种,并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生活照料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精神慰藉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尽力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过得愉快、舒畅。•三、赡养协议•赡养协议是由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或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的合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情境反馈:•张大妈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有两个,即她的两个儿子赵一和赵二。女儿赵三已经死亡,丧偶女婿张某对张大妈不再负赡养义务;孙子、外孙女在赵一、赵二有赡养能力的情形下也不负赡养义务。赵一、赵二对母亲的赡养首先是给付生活费,具体数额多少应三人根据张大妈的实际需要和二人的负担能力协商确定;然后是日常照料问题,根据张大妈的自理程度、居住条件、双方时间来商量轮流照顾或委托照顾;最后是赵一赵二需要在精神上多关心母亲,多抽出时间陪母亲。在赵一、赵二兄弟二人共同赡养母亲问题上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大妈可以考虑和子女签订赡养协议明确赡养义务人、赡养内容以及财产归属。•知识链接•1.我国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其中前述《婚姻法》的规定外,在其他法律中还有有如下具体规定:①《宪法》第49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12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13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案例分析•原告古某系贾某等五被告之母,2005年古某曾因赡养问题起诉到法院,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判决,五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元,医疗费凭据由五被告各负担五分之一。但对居住问题原告表示放弃。2006年2月24日,古某起诉称:因与其中一被告夫妻二人有矛盾,与五被告轮流居住并由其护理对其生活不利,故要求租住他人房屋,并雇用保姆来对其伺候照顾。要求在原来每人每月1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200元。•【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老人与子女之间有矛盾,一起居住生活对老人的晚年幸福生活不利,且老人现已年迈,又有多种病症在身,需要他人护理。故老人不同意轮流居住,应当尊重其意愿。但老年公寓是为老年人设立的供其安度晚年的,且老年公寓的生活环境、护理等条件都是比较优越的。古某不同意入住而自己选择租房并雇用保姆,费用远远超出老年公寓每月980元的标准,属于人为加重子女的赡养负担。故对超出老年公寓的收费标准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五被告每人每月在原来基础上增加给付原告100元。•学习情境:•家住社区五里的李大爷今年62岁了,老伴早亡。李大爷独自一人拉扯两个儿子李一和李二长大,两个儿子分别都已经成家。李大爷有退休金,自有房产一处,随着两个儿子长大成人成家单过,李大爷生活逐渐变得安逸舒适,但也开始感到孤单寂寞。李大爷觉得个人也需要有个伴侣共同安度晚年。在社区老年活动中心,李大爷认识了同样丧偶的刘阿姨,二人志趣相投、互生好感都有意共同生活一起安度晚年。于是,李大爷召集两个子女召开家庭会议,商议自己的再婚问题。但两个儿子坚决反对。模块二老年人婚姻自由权•情境分析:•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老人再婚是无需征得子女的同意。父母再婚后子女仍然负有赡养义务。老人再婚时。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子女与老年人再婚的配偶不会发生法律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婚姻自由的含义与内容•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婚姻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体现的是婚姻当事人的完全的、自由的、真实的意思;法律为婚姻自由的实现提供各种保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婚姻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二、结婚的基本规定•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的主体是男女双方;结婚的后果是建立夫妻关系;结婚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三、离婚的基本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方式主要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使得夫妻身份消灭;使得夫妻抚养义务终止;配偶继承权丧失;夫妻财产制终止。•情境反馈:•李大爷再婚无需征得其子女的同意。李大爷再婚后子女依然对其有赡养义务,但对于李大爷再婚的配偶无赡养义务。李大爷自有房屋为个人所有财产,个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再婚配偶有居住权。•知识链接•1.婚前财产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②婚前财产的范围(含债务)的名称、数量、种类、价法、状况等,将男女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详细列一张清单。③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男女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权利归属于哪一方,如何使用等等。④婚前财产婚后的收益归属。⑤婚前财产婚后处分行为产生的收益归属。⑥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⑦其他应约定的事项,如对婚前债务如何清偿的约定等。⑧婚前财产协议生效的条件、时间等。⑨男女双方签字。⑩婚前财产签订时间。•案例分析•原告李荣利,女,37岁,无业。被告华南,男,40岁,某饭店经理。李荣利与华南于1988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华强。婚前双方书面约定华南在外所做工程收入归华南自行处理,与李荣利无关。结婚三年后,李荣利辞去了工作,专心抚育儿子华强和照料婆婆史英。2001年李荣利以华南对家庭和子女不尽义务且和另一女子在外同居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已分居满2年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儿子华强由自己抚养,华南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因其照顾孩子、赡养华南的母亲辞去了工作,要求分割华南在外搞工程所挣的31万股权。华南同意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并且辩称两人婚前有约在先,其在外所做工程收入完全归其个人所有,对31万元股权不同意与李荣利分割。•【分析】•本案是实行部分财产约定制后,夫妻离婚时请求补偿的典型案例。法院查明:李荣利在婚后生活中为抚育儿子、照料有病的婆婆、协助华南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并为此辞去了教师工作。正是由于李荣利的付出,为华南的工作提供了种种方便,在完成本职工作之余,还在外边承揽工程,积累了财富。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华强由李荣利抚养,华南每月支付抚育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因双方有约在前,华南搞工程的收入31万股权应归华南所有,但如果完全按双方婚前约定都归华南所有则显失公平,判令华南给予李荣利补偿人民币10万元。•学习情境:•家住社区三里的王治国大爷,今年75岁,有老伴张淑芬72岁,弟弟王治坤(68岁)。两位老人育有二子(王一、王二),一女(王三)。王一有妻子赵某,儿子王甲、王乙。王二有妻子张某,育有一女王小二。王三丈夫李某,有女儿李甲。王大爷和张大妈老两口一直跟大儿子一起生活,王一和妻子赵某对老人照顾有加。二儿子王二则常年对老人不闻不问。女儿王三倒是定期探望老人。2012年1月的一天,王一在下班途中突遇车祸,抢救无效死亡。老两口陷入极大的悲伤中。虽然王一去世了,但是儿媳妇赵某依然对两位老人尽心照顾。经过这件事,王治国大爷意识到,自己和老伴一旦去世,这些晚辈们可能因遗产的问题发生争执。模块三老年人遗产继承•情境分析:•公民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即近亲属的范围,其中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是代位继承人。公民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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