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案例分析模块一:案例1[案例内容]:宋某从部队退伍后,以借用的形式被安排在县交警队工作。该县政府决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在活动中,宋某被交警队领导安排参与上路执法并发给了警服、对讲机、执法标志等。一日下班后,宋某发现两辆车相撞,宋某正准备过去处理,对面过来几个彪形大汉手持铁锹、砍刀朝着对方车辆一顿乱砸,宋某不顾一方司机哀求匆忙离开了现场,并说“这是械斗,与我无关!”司机以宋某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交警队告上法庭。交警队辩称,宋某不是正式交警人员,且不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交警队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问题]:1.案例中的宋某是否具有公务员身份?2.案例中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知识点剖析]:本案例涉及到公务员的身份认定、公务员范围等基本问题,具体涉及到以下知识点: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分析提示]:1.案例中的宋某是否具备公务员身份?《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根据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明确了确定公务员范围的三个标准,即职能标准、编制标准、经费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公务员的范围扩大到同时具备该条规定的所有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尽管该法扩大了适用范围,但并不包括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宋某以借用的形式被安排在县交警队工作,属于行政机关的临时工作人员,并不具有公务员身份。2.案例中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公务员”的三项认定标准不应作僵化理解。在本案中,宋某属于行政机关的临时工作人员,并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但是,在其对外行使权力时,因为宋某具备了公务员形式上的标识或要件(警服、对讲机、执法标志),并实际上对外行使了国家权力(参与上路执法),实际上是在执行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宋某“不顾一方司机哀求匆忙离开了现场”的行为应视为公务的行为,宋某本人理应受到交警队内部的相应处置,但由于他履行的是公务行为,因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交警队承担。模块一:案例2[案例内容]:西方公务员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政党制度和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导致政府职位的激烈竞争而产生的。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贵族和资产阶级相互妥协而结束,因此,官吏制度仍旧保留封建恩赐的旧习,政府中的大部分官员仍然由国王任命,向国王负责。同时,官吏制度还存在“政党分肥”的问题。两种制度并存给政府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恶劣的影响。19世纪中叶,英国开始进行政府人事制度改革。1870年,英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通过考试录用官员的办法,确立了全世界第一个公务员制度。1883年美国颁布《彭德尔顿法》。这个法律的核心内容就是规定建立“功绩制”,通过竞争性考试选拔公职人员。该法规定,凡是经过考试被录用的人员,不得因政治原因而被免职等。功绩制,实现了公平竞争,使原来的个人徇私制和政党分肥制的缺点得到了遏制。《彭德尔顿法》实行了一个世纪,197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文官制度改革法》,确定了联邦政府人事制度应遵循的9条功绩制原则。美国公务员制度进行了二次改革,进一步推行功绩制工资,改革考核制度。其他西方国家大多是二战以后才建立起公务员制度。1950年前后,西方国家大多陆续实行了公务员制度。(根据法治周末网2010-10-19“公务员选拔制度的千年大轮回”相关内容改编)[案例问题]:1.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谈谈中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区别?[知识点剖析]:本案例涉及到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点及中西公务员制度比较的相关问题,具体涉及到以下知识点:与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相比,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点体现在:(1)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政治特点与西方国家所谓的公务员“政治中立”截然不同,我国的公务员队伍不存在“政治中立”问题,公务员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最鲜明的特色。(2)从我国实际出发确定公务员的范围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体现在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上,就是不仅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3)我国公务员制度不实行“两官分途”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实行“两官分途”。这里的“两官”,就是西方国家的政务类公务员与业务类公务员,或者称为政务官和事务官。政务类公务员通常是指通过选举或任命产生,与相应政党共进退的政府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政治性较强的职位的行政人员;业务类公务员通常是通过竞争考试任职,政治上保持中立,无重大过错,即在政府中长期任职,并受一般公务员法规调整的公职人员。我国公务员法强调,要坚持党对公务员队伍的统一领导,而没有像一些西方国家那样,实行“两官分途”。[分析提示]:1.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谈谈中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区别?(1)分类方法不同西方国家的公务员通常分为政务类和业务类两大类。中国国家公务员没有政务类和业务类的划分,如果细分,可分为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但无论职务高低,其工作性质都是一致的,都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政治要求不同西方国家规定公务员不得参与党派斗争活动,不得参与党派竞选,不得以党派偏见影响决策。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公务员队伍不存在“政治中立”问题,不仅可以参加政党活动,而且应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在公务活动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3)选拔标准不同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用人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主要的区别是通才与专才。通才标准以英国为代表,在人才选拔中强调教育程度,偏重对基础理论和意识的测验。专才标准以美国为代表,强调专门技能和专业技艺,在考试中侧重专业性。中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德才兼备的录用标准,并且把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4)界定范围不同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体现在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上,就是不仅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这一界定,与一些西方国家从“三权鼎立”的基本政治架构出发所规定的公务员范围,有着很大的不同。(5)服务宗旨不同西方国家以私有制为基础,政府代表大财团的利益,公务员实际上是政府的雇员,因而公务员会形成一个封闭性的独立利益集团,可以组织工会为自身利益包括工资等问题与政府谈判。中国政府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中国的公务员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尽管有较大差异,但两者之间均有相互借鉴的可能,这也为两者进一步改进留有空间。模块一:案例3[案例内容]:深圳试点的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改革将按职位性质,把全市公务员职位分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专业技术三大职类,打破“唯官是贵”的单一职业发展模式。这样,公务员的晋升渠道除了科长、处长等行政级别外,还有专业技术级别,相应的待遇也随技术级别的提高而改变。国家公务员局批复同意在深圳行政机关中开展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试点。同时,在批复中要求深圳市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先对全市公务员岗位进行深入调研和科学评价,结合不同类公务员的管理特点,研究职位分类设置的框架和指导性意见。待相关意见成熟后,再组织对全市公务员岗位的具体分类工作,并研究考录、考核、职务任免与升降等各项管理办法。深圳将分别设计与职类特点相适应的职业发展通道和薪酬制度,并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体系,计划用三年的时间完成人员归类、制度运行和调整完善工作。目前,深圳市人事局正加紧推进这项工作,准备在年底前将改革总体方案和制度框架上报市政府审定。资料来源:《深圳公务员分类制度改革,打破唯官是贵模式》,见星岛环球网,2008-09-23。[案例问题]:1.分析我国建立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意义。[知识点剖析]:本案例涉及到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问题,具体涉及到以下知识点:(1)职位分类的概念和特点。(2)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内容。(3)建立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意义。[分析提示]:职位分类,即以职位为分类对象,根据公务员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因素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为公务员管理提供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职位分类作为一种现代人事分类制度,具有五个特点:(1)职位分类遵循“因事择人”的原则,分类的对象是职位,而不是职位上的人;(2)职位分类依据的基本标准要素,是该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3)职位分类不是解决某一个职位具体应该干什么,而是通过对职位面临的工作进行客观的分析与评价,进而确定每一个职位在全部职位分类结构中所处的位置,达到分类管理的目的;(4)职位分类旨在通过实行科学分类来提高公务员管理水平;(5)职位分类随着职位结构和组织职能、职位工作的变化而相应变化。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一,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位类别划分的依据标准,综合治理类、专业技能类、行政执法类三类职位的特点,各单位举行职位设置的依据与要求。第二,职务设置的主要内容。包括职务序列设置的依据和有关职务类型、职务层次、职务名称的规定。第三,级别设置的主要内容。包括级别内涵、作用,级别确定与提升的依据,职务与级别对应的原则。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意义:第一,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建立解决了公务员激励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只提供了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个职务序列,只设置了十五级级别,使得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过于单一,而且基层公务员晋级空间很小,许多人退休前十多年就不再有晋级机会。职位分类将建立多元化的公务员职务发展途径,在传统行政职务外,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在基层行政执法机构设立行政执法职务等。同时,通过增加级别数量,拉大级差,扩充级别功能,建立新的职级。第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从制度上冲破“官本位”意识。设立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职位类别,标明公务员正常晋级,可以不受职务职级的限制,可以给公务员更多奖励。模块一:案例4[案例内容]:山东枣庄市高新区2011年招聘教师竟然要求父母都是干部。公布的“2011年高新区招聘教师简章”显示,这次招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招聘语文、英语、数学等7个科目12名教师。但在其列出的招聘条件中则明确要求“父母为高新区区属单位人员或为街道办事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并且报名时“须持村(居)证明或父母所在单位证明(证明需盖单位公章,并由村(居)书记和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高新区教育局回应说:“这是为高新区作出贡献的事业单位的职工享受的权利,是为照顾这些职工的子女。”(《京华时报》8月16日)[案例问题]:1.根据以上材料,分析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权利的基本内容,[知识点剖析]:本案例涉及到我国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问题,具体涉及到以下知识点:1.公务员权利的含义与分类;2.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分析提示]:公务员的权利指的是国家法律基于公务员的职责和身份,对公务员有资格享受某种权益,有权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其含义:第一,公务员的权利以其身份为前提;第二,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是为了使公务员有效地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第三,公务员权利的具体内容,就是公务员在履行公职的过程中,公务员本人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的行为;第四,公务员权利的具体内容是由国家明文规定,并且公务员权利的行使是由国家法律加以保障的。按照权利的内容,公务员权利可以有以下分类:第一,身份方面的权利。主要有:身份保障权,即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