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解读释义扬州市安监支队王定军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3前言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7557210354310346310272610412610809112035113049113939313707013675512708911287910148091177832007955204000080000120000160000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事故死亡人数事故总量依然很大,死亡人数仍在7.5万人以上4前言十二五培训主要任务:完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救互救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全民安全防范意识构建安全发展社会环境5特点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3、4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文件精神,把对安全生产培训的有关要求具体化;二是充分考虑与总局3号令和30号令等现有法规制度标准的衔接,注重法规制度标准的连续性;三是提高了培训机构准入门槛,对注册资金、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对专职教师中注册安全工程师人数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和发证的职责,体现改革创新要求四是注重解决安全培训内容老化、方式方法单一、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安全培训信息化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在规范内容方式、加强培训考核、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有可操作性以人为本安全发展6制定意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颁布进一步适应了安全工作发展形势的需要,完善了安全培训管理体制机制,提高了准入门槛,注重了实操实训,增强了师资力量配备,明晰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加重了违规处罚力度,对安全培训机构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健康发展。为保障人的生命健康、社会的安定与和谐、稳定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具有深远的意义。744号令与原20号令的主要区别20号令44号令条款八章三十九条八章五十二条资质证书分级4个等级3个等级,(4级届满自消)证书审核颁发一、二级安监总局,三、四级省安监、煤监一级安监总局,二、三级省安监、煤监注册资金100、80、50、30万500、300、100万专职教师至少8、5、5、3名10、6、5名特作专职教师2名/作业类别、技师职称以上注安师专职教师中至少5、3、2名继续教育专职教师40学时/年.人申报程序一级直报安监总局一级先报省安监、煤监初审申报特作报资质材料外,加教师资料监督管理监管、监察评估检查/每年证书监管、监察员证监管、监察执法证法律责任增加处罚条款和力度8第一章总则(共4条)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共12条)第三章安全培训(共11条)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共4条,)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共6条)第六章监督管理(共6条)第七章法律责任(共8条)第八章附则(共1条)本《规定》共分为八章五十二条: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条文释义】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10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全培训一词的名词解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11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条文释义】安全培训工作原则“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12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13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原一至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调整为一至三级管理,取消了原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原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在其资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安全培训工作,能够达到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三级机构资质;达不到条件的,在资质有效期届满时取消其资质。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14一级培训机构资质修改情况序号44号令规定20号令规定1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0万元以上100万2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10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5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8名15二级培训机构资质修改情况序号44号令规定20号令规定1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80万2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5名16三级培训机构资质修改情况序号44号令规定20号令规定1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50万2有专职的管理人员;有兼职的管理人员3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4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教学及生活设施,是50人17特种作业培训资质修改情况第八条规定第九条规定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第七条规定特种作业培训机构的条件18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办程序4.申请一级资质程序(第十一条)19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办程序5.申请二、三级资质程序(第十二条)20第三章安全培训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十七条十八条21第三章安全培训央企主要负责人央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市、县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企业负责人央企分公司负责人央企分公司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人员监管分工省安监局安监总局十九条22第三章安全培训十九条市县级企业负责人市县级企业安管人员辖区主要负责人辖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辖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人员监管分工市县安监局省煤监察局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1)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在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第四项中有说明)(2)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3)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4)注册安全工程师(5)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23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2)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3)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第二十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培训的规定第三章安全培训24第三章安全培训培训部门培训对象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特种作业人员;4)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除上述以外的从业人员第二十一条关于培训主体与客体的具体规定25第三章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央企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下列人员需重新参加培训亡人事故培训特殊要求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第二十二条亡人事故后培训的特殊要求26第三章安全培训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27第三章安全培训第二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第二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28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