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行政复议法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2、特征•依申请行政行为•复议对象是行政纠纷•行政监督机制•行政救济机制二、行政复议的必要性1、司法救济的不足•专业缺陷•政策缺陷•经验缺乏2、并不取消司法的最终监督权3、中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几乎和行政诉讼制度同时产生三、行政复议的立法过程1、《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10月9日国务院通过,1991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2日国务院修改•1999年10月1日废止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通过,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四、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2、公正原则不仅仅是合法的公正,更主要的是合理的公正,即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公正。3、公开原则依据、证据、过程、决定等公开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五、行政复议的范围(一)行政执法行为1、肯定范围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2、否定范围:•内部行政行为•调解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规范性文件:1、肯定范围•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2、否定范围•国务院的决定•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3、提起方式附带提起(三)权益标准人身权、财产权→合法权益六、行政复议的管辖1、管辖解决复议机关之间的分工;受案范围解决行政机关和其他非行政机关之间对行政行为监督的分工。2、设置条件(1)目的:一案一管,法制统一(2)上级行政机关(3)行政机关体系3、一般管辖(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①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②垂直领导的工作部门(海关、金融、国税等)及国家安全机关③国务院各部委(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①上一级人民政府②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③省级人民政府4、特殊管辖(1)派出机关;(2)派出机构;(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4)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做出行为的;(5)行政机关做出行为后被撤销的;以上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转送有管辖权机关,并告知申请人。七、行政复议的程序1、申请•申请的形式要求•申请的期限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但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期限比60日长的例外。2、受理效果•被审查行政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3、审理•时限①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②被申请人收到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4、被申请人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原因——依法行政的要求•范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时间——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证据的时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收集到的证据5、审理方式书面审6、决定•时限受理之日起的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决定①维持决定《复议法》第28条第1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②履行决定《复议法》第28条第2款: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③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并可责令重做(最长60日內重做)•《复议法》第28条第3款: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复议条例》第46条(撤销决定):被申请人不在10日內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复议条例》第47条(变更决定):(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④驳回决定《复议条例》第48条:(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复议申请后,发现该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⑤复议调解书《复议条例》第48条:(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⑥赔偿决定《复议法》第29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7.对行政规定的审理程序•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课后思考题:•《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目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全面形成,行政机关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充分发挥,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比率大幅提升。”“3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积极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依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国务院法制办正研究起草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记者近日(2015年1月15日)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了解到,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抓紧研究起草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在去年(2014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符跃兰、章联生、史贵禄、杨伟程、戴仲川等代表共提出5件议案,建议修改行政复议法,适当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设立相对独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确立行政复议前置原则;增加行政复议机关的责任;增加复议审理机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例外;增加关于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的内容;建立行政复议官制度,为专职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提供保障;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等。据介绍,修改行政复议法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通过阅读以上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相关新闻报道,你认为今后我国行政复议在审理方式上应进行怎样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