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是由一个国家或者专利组织(例如欧洲专利局)的专利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规定,根据专利程序赋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发明创造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用、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排他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专利权可简称为专利。专利权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专利权所有人或者专利权持有人;其客体是被审批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其内容是指法律规定的专利权人可以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专利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公告性的特点。·2.专利权申请的条件2.1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这些条件是: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②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③发明主题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其中,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者合在一起通常被称为专利的三性或专利性。2.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专利法》第23条规定:所申请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及外观设计专利应具备下列条件:①新颖性;②独创性,即与现有的的外观设计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即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③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专利权的限制专利权的限制,是对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利行使的限制,其功能在于通过适度的限制,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因为授予专利权容易产生垄断。专利法本身是一种授予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的专有权即法定垄断,在一定程度上排除竞争的制度。发明者一旦取得了保护,其独家的产品可能因为技术上的优越而奇货可居,从而就可以使出独占厂商的生产策略,导致无效率和社会福利的减低。其次,发明者经常通过授权由他人来生产及销售,但因为其取得专利权,拥有极2为强势的缔约地位,为了追求最大化的自利,在与他人订立授权契约时,便容易利用其优势造成排除竞争或限制竞争等不公平的的经济秩序。专利对于发明创造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他能鼓励更多的发明创造;另一方面,他可能阻碍发明创造的广泛应用。这是因为专利保护最为直接的影响就是对那些拥有知识和能力的人有利,同时提高了那些没有知识和创造能力人的使用成本。在大多数科技基础薄弱的发展中国家,通过鼓励国内创新这一模式取得利益的作用微弱,但是这些国家仍然要面对由保护技术所带来的成本。专利权也有不能涉及到的一些方面,对一些现象不提供保护。1、违背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2、科学发现;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5、动物、植物新品种;6、用原子核变换的方法获得的物质。4.专利侵权行为及专利制度的作用4.1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人在未经专利权人允许,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侵害的对象为有效的专利;②必须有侵害行为的发生;③行为人要有过错;④侵权行为是真实存在的;⑤侵权行为人是以经营为目的的实施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种。4.2专利制度的作用专利制度即是对专利的保护,这也是实施专利制度的原因。这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是要鼓励创新,通过赋予智力创造者一定的专有权利,使其在在物质上与精神上得到补偿,以此来调动人们创造的积极性,使更多的创新成果产生;二是促进整个社会科技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造福人类,二是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专利权的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增进人类精神与物质文明的丰盛。专利制度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是创新的激励手段和机制。如果一项产品一旦背上产出来就在实质上进入了被任何人可以自由利用的状态。创新的动机就会受到严重的削弱。专利法律制度,实质上就是从产权的角度对发3明创造进行激励的制度。因此,如果没有合理的专利保护,将会抑制知识产品的生产者的创新积极性,导致知识产品的供给不足,因此知识生产的主要方式是个体生产方式,每个知识生产者为获取知识都必须从事大量的实践活动并且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知识生产者的耗费得不到应有的补偿,知识生产者的投入得不到相应的利益,那么知识生产者就会因不具备健全机制与激励机制而萎缩。如果没有专利制度的保护,其他竞争者将可以以极低的成本进行仿冒,这就会产生一个“搭便车”的问题。这种倾向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没有企业愿意从事科学创新活动,而是等待他人投资科研活动获得成果以后,进行仿冒,这样,最终减少发明创造,并因此减少社会财富。5.专利的保护现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着手建立较为全面的专利保护制度,并取得了相当的成果,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开始有意识的保护自己的专利权,但同时,我国专利保护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专利关系到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素质的整体提高和国际竞争力的强弱,对一国的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也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因此,必须正视问题,提供我国的专利保护水平。我国专利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5.1专利保护的意识不高,技术流失严重今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达4万多项,而每年受理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3万多件还有1万项左右的成果因为没有专利保护,通过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公开使用等方式向国内外公开出去而被无偿的奉献给了世界。因中途放弃专利而造成的技术流失同样非常严重。据统计,我国专利权放弃的数量非常大,而且逐年增加。据调查,我国专利权放弃率曾高达近40%。如果一项专利已经没有市场前景,放弃是明智的,但很大部分却是因不愿缴纳专利费或转让不出去等人为因素而非市场因素导致放弃,其损失是无法估量也是无法挽回的。5.2科研资源配置不合理,专门人才极度匮乏我国大部分的发明创造集中于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企业研究与开发能力弱。我国60%以上科研经费由国家提供,50%以上的科研人员集中在高校院所。4我国现有科技工作者300多万人,高级科技人才中90%分布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约7%分布于企业第一线。这说明我国大部分创新源头在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许多发明游离于企业之外。然而我们的大部分科研人员只管完成课题研究和论文,通过成果鉴定便万事大吉,至于下一步科研成果的保护和市场运作已与自己无关,正是这种脱节扼杀了专利申请。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想获得发明创造来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但创新能力弱。我国专利权的专门人才极度匮乏,许多公司都没有了解专利权的人员,甚至专利法的律师都为数不多。没有专利权专家,专利权的保护也就无从谈起了。专利权人才的严重匮乏,会严重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实施。从专利权的质量上看,我国仍然缺乏核心技术的专利权。目前,我国大量的生产技术和方法仍然依靠引进,我们从事的工作大部分只是贴牌生产,有时也被要求支付巨额的专利费用。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全部企业总数的1%;全部企业总数的85%没有申请专利。5.3缺乏核心技术,外国专利进入国内市场当前我国在发明专利的申请和保护方面处于很不利的形势。从1996年以来,在信息技术领域,我国受理的发明专利90%来自国外的专利,这些国外公司的专利主要集中在IBM、三星、飞利浦等几个大公司。也就是说,在我们主要的技术领域,通讯、广播电视、计算机与自动化领域,当我们的企业正在开拓国际资源,我们正在希望自己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时候,我们在国内的开发已经遇到了障碍。当我们进行产业准备时,他们就来申请专利;当我们的市场已形成相当规模时,他们的专利申请量已很大了;我们要搞国产化、技术开发时,他们的专利已被授权,而且对我们的技术开发形成了技术壁垒。与此同时,外国公司正以专利为武器,向我国市场渗透,通过专利转让许可,获得不菲的专利提成费。我国已加入WTO,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投资环境更加宽松,再加上技术优势的增强,从而可获得更大的国内市场份额。这些使我国高科技市场竞争加剧,同时增加了我国企业自我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的压力。5.4专利权保护制度存在缺陷,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对专利权的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模式,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形势有5了新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法院系统已经建立和健全了一整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情况下,有必要重新审视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具有民事纠纷性质的专利侵权案件进行行政处理的做法。专利法关于制造方法专利举证责任的规定,仍旧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新产品”的含义不清,导致专利权人举证负担增大;二是目前这种表述仍没有清楚地表明举证责任分担制度的法律内涵;三是没有考虑到被控侵权人的商业秘密泄露问题。7、结论一个国家能够通过制定适当的专利制度,以利于学习技术,促进其工业化目标的实现。从各国的专利制度发展历史来看,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对专利权的保护强度成正比关系。即在同一时期内,发达国家对专利权的保护程度要强于发展中国家。这一方面是出于本国经济技术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发达国家借以在国际市场上掠夺发展中国家资源的一种策略。近年来,发达国家通过不断地制定和修改知识产权立法,导致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不断扩张,逐渐将其演变成为它们在国际社会中争夺市场、垄断资源、进行信息时代“圈地运动”的工具。面对这样的情形,我们必须冷静地思考,而不应盲目随从。参考文献:[1]《专利实务教程》编著:徐晓琳出版社:重庆大学出版社[2]《专利权的保护》编著:尹新天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3]《专利法》编著: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