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手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流程(建行二手房组合贷款流程 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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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手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流程(建行二手房组合贷款流程抵押担保)一、二手房组合贷款发起方式借款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发起二手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即借款申请人向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提出组合贷款申请。二、组合贷款业务申请借款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提出组合贷款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咨询人员须完成以下工作:1、向借款申请人告知组合贷款的业务流程和所需材料,解释公积金贷款部分自由还款方式的含义及业务特点,向借款申请人发放宣传资料。2、咨询人员通过系统调取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信息,依据有关政策要求,判断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是否应由本部门受理,如不由本部门受理则应告知借款申请人可受理该贷款申请的业务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对于应由本部门受理的借款申请人,审核其公积金缴存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政策的要求并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初2步推算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部分情况。3、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齐备性及贷款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数量是否符合贷款申请的要求。(《二手房组合贷款所需材料清单》见附件1)。4、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表》。5、告知借款申请人等待办理初审业务。三、初审1、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包括贷款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齐备性,材料填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是否满足中心的有关规定。(1)初审人员进入初审系统录入有关信息后调取借款申请人公积金信息。对于由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组合贷款的,将有关信息导入系统并核对代理机构经办人员在系统中的电子照片。(2)初审人员审核借款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满足中心有关规定并核对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3)初审人员审查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所提交的贷款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材料规格、份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二手房组合贷款所需材料清单》见附件1)。(4)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个人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审3核标准应与公积金贷款审核要求一致。(5)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的购房行为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应与公积金贷款审核要求一致。(6)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表》进行审核,内容须与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一致。(7)初审人员初步确定借款申请人公积金部分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8)初审人员按照政策要求指导买卖双方填写《划款协议》一式两份并监督双方签字。对于买卖双方自行划转交易资金的,初审人员应根据《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审核买卖双方共同签署的《首付款收据》,审核已缴付的首付款金额是否满足贷款要求;对于买卖双方及保证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并通过保证机构的“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初审人员审核《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中买卖双方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是否满足贷款要求。买方已经提供了监管账户设立银行开具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的,初审人员应审核已缴付首付款金额是否满足贷款要求。(9)初审人员指导借款申请人在政策规定范围内选择贷款经办银行。4(10)初审人员按要求整理并装订客户资料。(11)初审人员进行初审录机。(12)根据政策需要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初审人员审核借款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原件、学位证明原件、职称证明原件、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原件、租赁公有住房的证明原件并监督借款申请人本人在信用评估《授权书》上签字。初审人员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将信用评估《授权书》传递至信用中心。(13)初审人员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提示借款申请人持购房合同正本(原件)、《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及其他有关材料去办理申请抵押物评估手续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完成申请抵押物评估手续后应回到初审柜台办理其他初审手续。对于远郊区(县)管理部无评估机构派出人员现场办公的,初审人员开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将此通知单和购房合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及时转给评估机构办理抵押物评估相关手续。(14)录入借款申请人资料在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后,初审人员将借款申请人相关资料转给录机人员,由录机人员在贷款管理系统中录入借款申请表中的相关信息;对于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的贷款,对导入贷款管理系统中的借款申请人信息进行核对、修正、补录。录入结束后打印5《借款申请表》2份。录机工作完毕后,录机人员将打印出的所有相关材料信息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录入信息准确无误后传至初审人员。(15)初审人员接到完成录机的材料后完成以下工作:①收取借款申请人购房合同正本原件。②将打印的单据交给借款申请人,在借款申请人确认信息无误后,监督借款申请人在《借款申请表》上签字并填写日期。③将面签时所需材料清单交给借款申请人,告知借款申请人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材料清单》准备个人材料,等待工作人员通知面签时间。(《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材料清单》见附件2)④告知借款申请人等待组合贷款经办银行工作人员通知,根据通知办理商贷部分贷款后续手续。告知借款申请人若未接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有关通知,公积金贷款部分则以借款申请人初审确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为准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应在同一家银行分别办理符合经办银行要求的公积金还款帐户和商贷还款帐户。(16)初审人员将公积金贷款部分所有材料进行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后由专人负责在统一时间传递给复审人员。(《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初审转复审材料清单》见附件3)初审人员在初审环节收取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商贷部分贷款资6料,初审人员核对、整理、装入档案袋(档案袋上应注明借款申请人编号、借款申请人联系电话、组合贷款担保方式、经办银行等),并由初审环节负责保管,待抵押物评估手续完成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初审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2、抵押物评估评估机构接到借款申请人提出的评估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相关要求分别出具公积金部分《抵押物评估意见书》和商贷部分《抵押物评估报告》,其中将公积金部分《抵押物评估意见书》的文本传至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复审环节,将商贷部分《抵押物评估报告》的文本传至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初审环节。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的初审环节收到商贷部分《抵押物评估报告》的文本后,应在收到文本当日将该文本与初审时收取的借款申请人商贷部分资料合并,并在收到文本当日通知银行在统一时间领取相关资料。(《组合贷款(商贷部分)初审转银行材料清单》见附件4)3、信用评估信用中心通过系统读取借款申请人信息后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个人信用评估结果并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7四、复审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复审人员收到初审人员转送的资料及有关机构的评估结果后应完成以下工作:1、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资料齐全、完整、一致、有效。2、调取系统中借款申请人的信息,与借款申请人的资料进行核对,审核系统中录入的信息是否完整、一致、有效。3、复审人员根据交易结算资金的不同划转方式,审核相应的首付款凭证,审核标准应与公积金贷款审核要求一致。4、复审人员根据《抵押物评估意见书》的结果、信用评估结果及其他相关材料判定贷款所购及所抵押房屋符合中心的有关政策,确定拟贷款金额并出具《贷款承诺书》。借款申请人持《贷款承诺书》与售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完成产权过户后,持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至评估机构换取公积金部分的《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将3份过户后产权证复印件及3份契税凭证复印件分别钉入公积金部分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5、复审人员导入抵押物评估结果和个人信用评估结果复审人员查看评估机构出具的公积金部分《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文本的内容是否符合中心政策要求。在审核公积金部分《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文本后,复审人员在系统中导入评估结果数据并8核对文本和数据保持一致。复审人员通过系统导入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评估结果。复审人员根据买方、卖方提供的《划款协议》,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对于远郊区(县)管理部复审人员对系统中保存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与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后通过系统向贷款中心上报复审,贷款中心复审通过后管理部可打印合同单据。6、出具复审结果复审人员完成复审后打印出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确认书》(以下简称《贷款审核确认书》,一式三份,个人、经办银行和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各执一份)。7、复审人员依据最终确定的公积金贷款部分额度、贷款期限,打印出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合贷款(商贷部分)银行审核通知单》(以下简称《商贷审核通知单》),并由专人负责在复审完成当日通知银行在统一时间领取相关资料。8、复审完成后,借款申请人公积金部分贷款资料由复审环节负责保管,待商贷部分手续完成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复审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9、经办银行收到相关资料后,应按照本流程第五部分中的相关要求,办理组合贷款商贷部分贷款审核工作。9五、经办银行组合贷款商贷部分审核1、经办银行收齐商贷审核资料后,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办理上述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相关手续的同时,除了依照商业性住房贷款一般操作流程外,按以下要求办理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相关审核手续。(1)、经办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初审人员通知领取商贷部分资料后的次日之内领取商贷部分资料,对贷款申请进行商贷预审核并准备好相关合同和业务单据。(2)、经办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复审人员通知领取公积金审核结果后的次日之内领取《商贷审核通知单》。(3)、组合贷款经办银行收到《商贷审核通知单》后,与初审后取得的商贷部分资料进行合并,按照商业贷款审核流程继续审批商贷部分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总额度和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最终额度确认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的最终额度并将相关合同及业务单据填写完整,经办银行应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首付款凭证额度应满足公积金贷款金额+商贷金额+首付款凭证金额为房屋总价的要求,对于不满足要求的,经办银行应要求借款申请人在组合贷款发放前补足首付款。2、商贷审核完毕后,经办银行监督借款申请人签署商贷《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在合同中补充条款或补充说明处应明确约定“该10合同项下贷款为组合贷款的商业性贷款部分,具体事宜见《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3、经办银行根据商业贷款审核的情况填写《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合贷款(商贷部分)银行审核通知单》回执部分(以下简称《商贷回执》)有关信息,并监督借款申请人、抵押人签章,将经借款申请人和抵押人签章完毕的“补充协议”原件和“商贷回执”的复印件传递至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复审人员。4、经办支行对于因借款人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审核周期延误的情况,应及时告知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并在“商贷回执”上给予明确记录。六、打印合同单据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的复审环节受到经办银行传递的“补充协议”原件和“商贷回执”复印件后,应于收到上述资料的当日审核其有关内容及签章是否符合政策要求。通过审核后,将“补充协议”原件和“商贷回执”复印件与相对应的公积金贷款资料合并。复审人员完成上述工作后将借款资料转交合同打印人员(《复审转打印材料清单》见附件5)。合同打印人员收到复审传递的借款申请人资料后审核相关资料,保证完整、无误。11合同打印人员根据《贷款审核确认书》及借款人相关资料打印相应的合同单据。(《合同单据打印清单》见附件6)合同打印人员通知借款申请人面签时间及所需材料。合同打印人员将资料转交合同面签人员《合同打印后传递给面签环节资料清单》见附件7)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合同打印工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七、面签借款申请人、抵押人等持面签资料到面签柜台办理面签手续。面签人员应完成以下工作:1、核对借款申请人、抵押人等提供的资料原件并调取相关资料,核实与原件的一致性,保证相关资料齐全、完整、有效、符合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要求。对于首付款额度不满足公积金贷款额度+商贷额度+首付款凭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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