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莆田市涵江区人防办行政权力执法依据和权力运行流程图一、行政许可(共七项)(一)项目名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权力编码:PT03RF-XK-0001);承办人:陈鸿鉴;分管领导:许玉坤;7个工作日】法律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2、【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二)新建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26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第二项规定中,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修建。其中设区的市所辖的市、区按照上限要求修建,所辖的县按照下限要求修建。第十六条: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第十七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未执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3、【规章】《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27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关于省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99号)规定,省属单位和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含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学校等组织,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的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福州市以外的地区,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当地市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2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流程图PT03RF-XK-0001监督电话:6791628受理地址:涵江区人民政府发展服务中心人防窗口电话:6988615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本项目结建面积不足需补交收费)申请提交有关资料窗口受理(当天)责任人:许玉坤、陈鸿鉴主任办公会研究主任签批(2个工作日)责任人:许玉坤审查(4个工作日)责任人:许玉坤、陈鸿鉴申请人申报材料:1、结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2、经审批的规划总平图(原件、复印件);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4、经审查的建筑专业施工图;5、防空地下室上一层各专业平面图;6、全套人防工程施工图(含电子版及结构计算书);7、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报告书。结建面积不足需补交易地建设费责任人:许玉坤窗口颁发批准文件(1个工作日)责任人:许玉坤、陈鸿鉴29(二)项目名称: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核准【(权力编码:PT03RF-XK-0002)承办人:陈鸿鉴;分管领导:许玉坤;5个工作日】法律依据1、【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四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属于下列情形的,经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一)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二)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一百四十平方米的。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上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十五条:经县级以上人民30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第十六条: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不得批准免交、减交或者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规章】《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闽委发[2001]17号)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要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就地自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所在地建设不同防护级别地下室每平方米的实际造价计价收费。《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2002]房133号)第四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地建设不同防护等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31米的造价制定。《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3]房208号)第一条:调整后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2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核准流程图PT03RF-XK-0002监督电话:6791628受理地址:涵江区人民政府发展服务中心人防窗口电话:6988615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本项目收费)申请提交有关资料窗口受理(当天)责任人:许玉坤、陈鸿鉴主任办公会研究主任签批(2个工作日)责任人:许玉坤审查(2个工作日)责任人:许玉坤、陈鸿鉴申请人申报材料: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核准表;2、设计单位提供的不宜就地就近自建防空地下室证明材料;3、经审批的规划总平图(原件、复印件);4、建筑施工图(经审查中心技术审查);5、减免项目应出具有效证明材料。6、人防工程规划总平图及承诺函(承诺“结建”项目)窗口颁发批准文件(1个工作日)责任人:许玉坤、陈鸿鉴符合减免项目报省人防办核准通知交纳易地建设费33(三)项目名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审批【(权力编码:PT03RF-XK-0003)承办人:陈鸿鉴;分管领导:许玉坤;5个工作日】法律依据1、【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七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保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第十九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的文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符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标准的,及时出具认可文件,对不符合标准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所需经费在人民防空经费中列支。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或者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34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2、【规章】《国家国动委、发展计划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35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审批流程图PT03RF-XK-0003监督电话:6791628受理地址:涵江区人民政府发展服务中心人防窗口电话:6988615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本项目不收费)申请提交有关资料窗口受理(当天)责任人:许玉坤、陈鸿鉴主任办公会研究主任签批(2个工作日)责任人:许玉坤审查(2个工作日)责任人:许玉坤、陈鸿鉴申请人申报材料: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防空地下室竣工图;3、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文件。窗口发证备案(1个工作日)责任人:许玉坤、陈鸿鉴36(四)项目名称: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设施审批【(权力编码:PT03RF-XK-0004)承办人:陈鸿鉴;分管领导:许玉坤;6个工作日】法律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2、【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六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设施,或者进行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设施安全与完好的其他作业,必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按照被拆除的面积和防护等级,在批准期限内补建;无法补建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应当按照拆除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3、【规章】《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八条: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国家、省、人防重点城市人防主管部门的不同权限审批。第二十条:经批准拆除补37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38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设施审批流程图PT03RF-XK-0004监督电话:6791628受理地址:涵江区人民政府发展服务中心人防窗口电话:6988615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组织论证10个工作日)(本项目暂不收费)申请提交有关资料窗口受理(当天)责任人:许玉坤、陈鸿鉴主任办公会研究主任签批(2个工作日)责任人:许玉坤审查(3个工作日)责任人:许玉坤、陈鸿鉴申请人申报材料:1、建设单位申请书;2、拟拆除人防工程竣工图;3、拟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规划部门批复的拟建项目建筑总平面图及设计方案;5、补建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或补交易地建设费证明。现场踏勘(2日)组织论证(8日)(10个工作日)责任人:许玉坤、陈鸿鉴窗口颁发批准文件(1个工作日)责任人:许玉坤、陈鸿鉴39(五)项目名称: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权力编码:PT03RF-XK-0005)承办人:陈鸿鉴;分管领导:许玉坤;5个工作日】法律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