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的法律地位及保障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论律师的法律地位及保障目录内容提要…………………………………………………………………03页一、律师的法律地位…………………………………………………03页1、律师法律地位的历史演变…………………………………………03页2、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04页⑴辩护律师的诉讼法律地位……………………………………………04页⑵律师在公诉案件中担任代理人时的法律地位……………………04页⑶律师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的法律地位………………………………05页⑷律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05页3、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06页二、律师的保障……………………………………………………07页1、律师人身权的保障…………………………………………………08页⑴人身权利不受侵犯…………………………………………………………08页⑵律师出席法庭和参与诉讼权利的保障……………………………………08页⑶律师享有免证权(保密义务)………………………………………………08页2、律师工作权利的保障………………………………………………09页⑴辩护人的职责及证明责任的转移……………………………………09页⑵律师会见权的保障……………………………………………………09页⑶律师阅卷权利的保障…………………………………………………10页⑷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保障……………………………………………10页三、现实中律师保障条件的缺陷……………………………………11页1、律师的政治地位极其低下…………………………………………11页2、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人身自由面临严重威胁…………………11页3、律师执业中的权利经常被非法剥夺…………………………11页1四、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建议与对策……………………………12页1、进一步加强新《律师法》的宣传,积极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12页2、制定或修改相应规范,细化具体操作规则…………………………12页3、建立律师转入政界和司法界的流动机制……………………………13页4、增加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和逐步扩大参政、议政人员比例………13页5、建立应有的律师费转付制度…………………………………………13页结束语:………………………………………………………………14页2论律师的法律地位及保障[内容提要]所谓法律地位,就是指人或团体在社会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从上世纪1912年律师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至今,律师的法律地位走过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的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对律师的法律定位是“国家法律工作人员”。1996年颁行的《律师法》,将律师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的法律地位变成“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强调律师为社会提供服务。2007年修订《律师法》时把律师的社会性改成“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成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而在律师保障条件上,新《律师法》解决了律师会见权,保障了律师的阅卷权,解决了律师调查取证难的法律问题。新《律师法》的颁布,为律师执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依据。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我国立法的缺失、制度的缺陷,造成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屡屡遭到侵犯,律师的人身权利和执业权利难以保障。[关键词]律师的法律地位律师的保障一、律师的法律地位1、律师法律地位的历史演变自1912年北洋政府公布实施《律师暂行章程》,律师制度在中国正式建立,至新中国成立,这个时期的律师在社会上,其性质是“自由职业者”身份。律师以个人身份,独立地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法庭诉讼或非诉业务中,具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可以独立地进行辩护或代理。新中国成立后,律师被当作国家司法干部的一个组成部分。1957年下半年至“文革”期间,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国家取消了律师制度。改革开放后的1979年颁布了《刑诉法》,对律师制度作了专门规定,重新恢复了律师制度。1980年通过的《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的性质定义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个时期的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受当事人的委托或法院指定,在诉讼中以自身对法律的理解,独立地进行辩护。因此说在刑事辩护中,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而在民事代理中,其法律地位受制于委托人的授权范围。31996年5月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律师法》将律师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变成“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法律工作者,强调律师为社会提供服务。200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时把律师的社会性改成“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新《律师法》的颁布提高了律师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为律师人身权利和工作权利提供了保障条件。2、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指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辩护的权利依法应当保障。这不仅明确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也为律师执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依据。⑴辩护律师的诉讼法律地位我国辩护律师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有着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辩护律师诉讼法律地位的独立性,既针对于控诉机关与审判机关也针对于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依法独立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从诉讼职能分担的原理来看,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着辩护职能上的内部关系,而与控诉方和审判方存在着外部关系。辩护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权益的维护者。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不受委托人意志的约束。律师受委托或指定担任辩护人,其目的是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但辩护律师是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的主体,其辩护活动原则上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辩护律师依据法律的授权查阅案卷、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与通信、调查访问、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辩护意见、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都是根据他对案情的分析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的,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支配。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和要求,辩护律师应充分听取并予以考虑。如果委托人不同意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可以解除委托,另行委托辩护人。因此说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辩护法律关系的独立主体。⑵律师在公诉案件中担任代理人时的法律地位律师在公诉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准确在讲是指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律师代理。律师接受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4理人,在委托的授权范围内,以被害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的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中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人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时间是从案件审查移送之日起。代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代理律师是基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具有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并且以被害人的名义参与诉讼,目的在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过,代理律师并非完全依附于被代理人,而是具有一定的独立地位的。在公诉案件中,代理律师与公诉人都行使控诉职能,在法庭上都属于控诉一方。尽管公诉人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在控诉被告,但是无论在法律地位还是诉讼权利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公诉人行使的公诉权,对被告追究刑事责任,不仅是为了被害人的利益,还代表着国家利益。而代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说,律师在公诉案件的代理中,具有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有一定的独立性。⑶律师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委托的授权范围内,以自诉人的名义代为参加诉讼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3日以内,应当通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律师参加诉讼是基于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具有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代理律师是作为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代理律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与诉讼,目的在于保障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说,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律师参加诉讼,应具有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地位。⑷律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①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其受权范围内,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参加诉讼的活动。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都可能涉及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随5时委托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律师代理,根据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又可以分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律师代理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律师代理。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其受权的范围内,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名义,代为参加诉讼的活动。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是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名义参与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其诉讼权利主要来自于原告人的授权。代理律师在其授权的范围内,代替原告人行使诉讼权利。此外,代理律师还享有律师法中规定的诉讼权利。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在许多情况下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就是同一个人,只是因为诉讼的属性不同,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有所不同。不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与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如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聘请的律师可以同时作为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同时享有两者的诉讼权利。③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委托,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其受权的范围内,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名义,代为参加诉讼的活动。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是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名义参与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在通常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就是刑事被告人,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是其他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也是基于被告人的授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在法庭审理中,可以对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和相互辩论;还可以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可以对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等。代理律师可以代被告人行使上述权利。此外,代理律师同样享有律师法规定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律师的法律地位,无论是担任原告人还是担任被告人的代理人,其代理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具有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地位。3、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当事人由于不能或者难以亲自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诉讼活动,而由代理人在一定权限内进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两种。6民事诉讼法定代理是指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律师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其诉讼地位是由其代理权限和律师本身特性决定的。第一,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不是诉讼主体,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及有关规定,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直接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律师只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诉讼行为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代理律师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其代理意见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必须在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代为和解、变更、承认、放弃诉讼请求、提起上诉或反诉应征得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并且不得与当事人的意愿相违背。而且,在代理过程中,当事人对代理律师不满意的,有权拒绝代理律师为其继续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代理人。因此,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而只是从属于当事人一方的诉讼参与人。第二,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尽管代理律师在民事

1 / 1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