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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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现将《安徽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安徽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省级财政设立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全社会节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社会节能及相关工作,推动全省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第三条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节能项目支持的范围重点是国家和省节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类别,节能项目的资金主要采用项目补助或贴息的方式,每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第五条年度节能资金安排,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技术政策和安徽省节能工作年度重点,确定当年节能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二章节能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第六条节能资金使用范围:(一)工业节能。主要用于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的节约能源项目,重点支持燃煤锅炉和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改造等节能工程中的示范项目等。(二)公共机构和建筑节能。支持政府机关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政府机关办公建筑监管能力建设等。支持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开展节能示范改造和绿色照明工程示范等。支持大型商场、超市、饭店开展节能示范工程。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等示范工程。(三)交通运输和农业节能。支持交通运输领域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工具,节能型交通工具的推广;交通设施节能改造示范等(购买并使用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车辆﹐按照国家、省有关鼓励政策执行)。支持农业机械节油节电和农业节能示范工程。(四)节能服务业。支持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代表的节能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示范项目。支持节能统计体系、节能监测信息平台和第三方监测机构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支持高效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广应用,重点扶持高效节能锅炉窑炉、变压器、电机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绿色高效照明及半导体照明等装备、产品以及核心零部件产业化示范。(七)节能管理基础能力建设。支持“节能宣传周”等重大节能宣传活动;开展节能监测、节能管理与技术、节能监察执法培训。支持节能政策法规研究制定、重大节能项目前期咨询论证,节能专项规划编制等。(八)节能国际合作。支持节能科技交流、人才培养、试点示范等国际合作,引进先进的节能模式和机制;鼓励开展清洁发展机制等节能项目和融资国际合作。(九)省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工作。第七条申报节能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项目主体明确;(二)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节约能源资源等相关政策的要求,在节能减排、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方面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项目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在行业领域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四)项目承担单位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并富有节能创新意识;(五)项目资金基本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第三章节能资金的管理第八条省财政厅负责节能资金的预算管理,与省发改委共同下达预算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审核和验收等工作。第九条省发改委负责组织申报节能资金项目的审核,提出项目资金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验收和项目实施完成后的绩效评价。第十条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及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各市节能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并进行初审,对所申报项目的实施进行调度和管理,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组织所申报项目的验收等相关工作。第四章节能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属地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相关附件申报材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一)企业基本情况表;(二)项目基本情况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经济效益包括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创汇等;社会效益包括节能量等);(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非企业单位);(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五)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六)用地证明(仅对需新增用地的项目,利用本单位原有土地仅需说明即可);(七)项目资金落实的凭证(申请节能资金补助或奖励的,应提供已落实或投入项目自有资金的有效凭证的复印件;申请节能资金贷款贴息的,应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及结息单的复印件);(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十二条项目申报程序为:(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于每年年初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年度申报重点和相关要求;(二)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文件要求联合组织申报,并负责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三)省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可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报申报。第十三条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项目及材料进行审核、论证或实地核查,确定支持的备选项目。第十四条对通过审核的备选项目,经公示后,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计划。省属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县属单位由省财政厅将节能资金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市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规定及时将节能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第十五条同一项目当年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已作补助的不再重复安排。第五章节能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已实施完成的项目组织验收和进行绩效评价。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项目建成经试运行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及时向省发改委申请竣工验收。第十八条省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分别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报告本部门、本地区上年度节能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第十九条节能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用途必须与批准的项目口径一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撤销时,需按原申报程序报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需说明原因,节能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收回。第二十条对节能资金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截留、挪用、挤占节能资金等行为,除将节能资金全额收缴省财政外,暂停所在地下一年度申请省节能专项资金资格,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请项目补助的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由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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