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技术导则(试行)1总则1.1为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规范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确保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号)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导则。1.2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及对其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导则。1.3本导则所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指建筑的结构系统全部或部分由混凝土部件(预制构件)构成的装配式建筑。1.4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原则上应实行设计、构件生产、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模式;鼓励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全专业、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1.5鼓励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现浇构件采用铝合金模板系统施工工艺,实现免抹灰效果。2基本规定2.1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生产、工程质量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2.2实行预制构件安装首层(首段)验收制度。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预制构件安装应选择首层或首个有代表性的施工段进行试拼装,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预制构件生产等单位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2.3实行首批预制构件生产驻厂监造制度。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对首批预制构件进行驻厂监造,对原材料进场、混凝土制备、浇筑、钢筋绑扎、构件成型养护等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理,对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2.4实行关键岗位工人技能培训制度。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组织对预制构件吊装工、灌浆工、预埋工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技能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2.5实行灌浆套筒灌浆施工质量工艺检验制度。灌浆套筒灌浆施工前,应模拟现场施工条件制作平行试件,进行抗拉强度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灌浆施工。2.6实行铝合金模板系统试拼装验收制度。现浇构件采用铝合金模板系统施工工艺的,应在模板加工完成后进行标准单元或整层试拼装,经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安装。3参建主体的质量管理要求3.1建设单位应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3.1.1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特点,全面协调设计、监理、施工、预制构件生产等参建各方主体的协作关系,承担综合管理协调责任。3.1.2应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预制构件生产、施工安装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不得肢解发包工程。3.1.3应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装配率变化等方面的重大变更,应当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3.1.4组织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工作时,应召集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一并参加。3.1.5应当组织设计、监理、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工程质量检测等相关单位参加首批预制构件质量验收;组织预制构件安装首层(首段)质量验收。3.2设计单位3.2.1所出具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3.2.2应当加强建筑、结构、机电、装饰装修等各专业之间的沟通协作。对预制构件的尺寸、节点构造、机电安装预留预埋等提出的具体技术要求,应满足建筑、结构、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等各专业以及构件制作、运输、安装等各环节的综合要求。3.2.3在施工图总说明中明确项目装配率。3.2.4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完成的构件深化设计成果进行确认。3.2.5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监理、施工、预制构件生产等单位进行设计交底。3.2.6参与装配式施工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并对方案提出专业意见。3.2.7对铝合金模板系统的深化设计进行审核,参与铝合金模板系统的试拼装验收。3.2.8参加首批预制构件验收、构件安装首层(首段)等关键节点以及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对构件生产和装配式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3.2.9应加强设计服务,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建设全过程中,为施工、预制构件生产等提供技术支撑和指导。3.3施工单位3.3.1对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