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审计厅文件皖审发〔2011〕9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施行以来,我省各级审计机关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贯彻执行,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各地在审计实践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具体明确和全面规范。为了进一步推动国家审计准则的贯彻执行,促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夯实审计转型升级质量基础,省厅在充分总结、吸收以往良好审计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以国家审计准则为依据,结合国家审计准则施行以来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经2011年第1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2—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3—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计划管理第三章审计实施管理第一节审计组和审计通知书第二节调查了解和审计实施方案第三节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第四章审计报告管理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三节审计移送第五章审计项目过程控制管理第一节审计组审核第二节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第三节审理部门审理第六章审计项目会议管理第一节审计组会议第二节审计业务会议第七章审计质量管理第八章审计结果公告管理第九章审计整改检查管理第十章附则—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业务管理,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包括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审计业务管理,是指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项目过程控制、审计质量、审计项目会议、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整改检查等相关审计业务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是安徽省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审计准则的补充规定,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审计准则、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二章审计计划管理第四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省审计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管理全省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厅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第五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应当体现科学性、前瞻性、衔接性、可行性、创新性、开放性,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量力而行,留有余地。—5—第六条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年度审计项目,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未经规定程序审定、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下级审计机关和本级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可以拒绝执行。第七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编制与执行相分离的原则。计划编制部门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调整、跟踪,计划执行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或者“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审理、监察部门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监督、检查与评估。第八条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采用文字和表格相结合的形式。文字部分主要包括:指导思想、总体要求、项目名称、审计目标、重点内容、执行单位、实施时间、完成时间和报告方式等。表格部分主要包括:执行单位(部门)、项目名称、项目来源、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审理时间、审计业务会议审议时间、审计厅(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时间、审计力量组织情况等。第九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编制:(一)计划编制部门应当围绕省委、省政府和省厅党组,以及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状况,结合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从政治高度、宏观角度分析、把握审计监督工作应当关注的重点和难点,初步明确下一年度审计项目立项调研基本思路;(二)计划编制部门应当从每年3月份起,组成调研组,开—6—展审计项目立项调研。在认真分析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专项调查的方式,广泛收集各类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资料和项目数据,健全、完善审计项目库;(三)计划编制部门在评估审计需求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函询、网上征集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党政领导机关、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和下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业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初步选择审计项目;(四)计划编制部门应当在评估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源的基础上,本着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统筹协调,合理均衡的原则,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预编下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五)预编的年度项目计划草案,应当采取两下、两上的方式,征求下级审计机关和本级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的意见,也可以采取网站公告方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六)计划编制部门应当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请审计机关办公会议审议;(七)经审议的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应当提交年度审计工作会议讨论。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编制:(一)组织部门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7—(二)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商本机关计划编制部门,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初步意见,报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并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四)审定后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并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备案。第十二条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计划确定之日起7日内拟发审计告知书,告知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审计告知书由业务部门起草,经计划编制部门、办公室审核后,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签发。第十三条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计划执行单位(部门)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业务部门调整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填写审计项目计划调整审批表,报请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调整审计项目计划;(二)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本级党委和政府、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授权、交办、委托的审计任务,由计划编制部门提出意见,—8—报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可以调整审计项目计划;(三)对省厅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下级审计机关提出调整计划的,应当由计划编制部门统一受理,报请省厅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以调整审计项目计划。调整上述第二款所列审计项目计划的,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授权、交办、委托单位的意见。计划编制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调整情况。第十四条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由下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请,报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协调后依法审批。授权审计项目的确定,要从有效利用审计资源和有利于加强对上级所属基层单位的审计监督出发,注意上下结合,重点解决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不断提升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第十五条省厅对省属审计项目的授权,实行统一管理、一年一定的原则,一般在每年上半年集中审批一次。市级审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厅提出授权审计的请示。授权申请应当说明审计或审计调查的目的、理由、范围和内容等。省厅计划编制部门负责汇总审核,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厅长审定后,批复地方审计机关执行。中央单位(项目)的授权,按照审计署有关审计事项授权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省属审计项目只授权给市级审计机关,由市级审计—9—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市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审计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以及授权审计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确保审计质量。第十七条省级授权项目审计结束后,市级审计机关要及时向省厅报送审计情况综合报告。省厅应当每年对上一年度授权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报。第十八条审计署统一组织安排的审计项目,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确定项目实施部门。省厅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与审计署对口业务司(局)联系,提出计划落实方案。第十九条计划编制部门应当定期跟踪业务部门计划执行情况。业务部门应当于每月底前向计划编制部门报送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审计项目成果统计情况资料;计划编制部门汇总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成果,于次月9日前编发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通报和审计统计简报。第二十条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或者下级审计机关共同实施审计项目的,牵头业务部门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时,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一步开展调查,确定审计目标、范围、重点、组织方式和审计工作日预算及分配等。第二十一条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牵头业务部门应当组织讨论。审计工作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审计机关负责—10—人审定、签发。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可以提请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审定后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报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在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下达到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单位(部门)。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根据审计实施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可以申请对审计工作方案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审计工作方案的调整应当履行审批程序。第二十四条计划编制部门或者审理部门、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对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组织执行、实施效果进行系统分析和综合评价,并及时向审计机关负责人提交综合评估报告。第三章审计实施管理第一节审计组和审计通知书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人选,报请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组组长,原则上由审计机关负责人担任。审计组组长可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11—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制发审计通知书前明确审计实施的方式。审计实施方式,包括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两种方式。第二十七条符合审计机关审计项目人力资源调配管理规定的,审计组可以按规定程序借调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借调、聘请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应当在调查了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送达对象应当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对象”)。第二十九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不含送达日、进点日和法定节假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要持审计通知书直接实施审计的,应当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时,应当充分考虑调查了解、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所必须的时间需求。第三十条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12—审计通知书中审计起始日期无法确定到日的,可以采取明确到某月上、中、下旬的方式。审计组成员较多或者调查了解后可能需要调整审计组成员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只列明审计组组长、主审及主要成员,并以“等”字结尾。审计通知书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审计承诺和审计纪律要求,并以附件形式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实行送达审计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告知送达时间、地点,同时在附件中列明需要送达的审计资料清单。经济责任审计、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对审计通知书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办理。第三十一条对同一被审计对象,年度内安排两项以上审计项目计划的,应当合并执行审计项目计划,作为一个审计项目进行管理,制发一个审计通知书,并由同一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组执行合并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分别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下达审计决定,并按一个审计项目进行归档。第三十二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或专项资金审计,需要对本级多个部门、单位,下级政府多个部门、单位进行审计调查或者专项审计的,制发审计通知书时应当按下列要求办理:(一)对本级多个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专项资金审计,有明确主送对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