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0年09月15日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股东出姿方式和出姿额第八章股东转让出姿的条件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情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效益。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第五条公司住所:淮北市相山南313号大名城2栋2单元14楼邮政编码:235000经营场所:淮北市相山南313号大名城2栋2单元14楼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安装、设备安装、防腐保温、装饰装潢、各种基础施工、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城市道路施工。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为主。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2000万元。货币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十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王许会、王正各、许兰萍、许莉、王松、王飞龙、许大恒、王影。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分配红利;(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三)股东会上的表决;(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帐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六)被推选担任执行董事、监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议决议;(二)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三)其他有关事项。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十五条公司出资方式或出资额如下: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百分比(%)备注王许会340603198808280444700万元货币35%A王正各340603640105001600万元货币30%E许兰萍340603197211060022200万元货币10%E许莉340602197603040024100万元货币5%E王松342222196504083636100万元货币5%E王飞龙34222219840102363X100万元货币5%E许大恒340603197410250419100万元货币5%E王影340603197207050462100万元货币5%E第十六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册资本:(一)股东增加投资;(二)公司盈利;(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第十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上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第十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做出减少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通知书的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二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出资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第二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的股东名册。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以全体股东商定,100万元一股,一股行使一个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会。第二十四条股东定期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七月举行。第二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下表决权股东提议时;(二)执行董事认为必要时;(三)监事认为必要时。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内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工作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东会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第三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第三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五)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六)监事列席股东会议。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经理,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九)经理列席股东会议。第三十三条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带其行使职权。第三十四条公司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也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许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选举、罢免。第三十六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二)检查股东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三)审查经理提出的公司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并向股东会报告;(四)签署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等重要文件;(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第三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议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别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三十八条公司在每年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名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时;(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第三十九条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年会二十日内前置备于公司并送交各股东,以便查阅。第四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10%作为法定公益金。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的,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四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二)股东会决定解散;(三)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四)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第四十四条公司依照前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由有关机关组织成立清算,进行清算。第四十五条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券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人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当对债权人进行登记。第四十六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责表和财产清算;(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七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第四十八条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四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高机关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清算组织负责公告公司停止。第五十条清算组织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一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照公司赋予的权利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的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五十二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作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作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作和职工的意见或者建议。第五十三条公司的职工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第五十四条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者机构,公司要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第十四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规定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五十六条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全体股东签字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2010年09月15日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任职文件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与2010年09月15日在公司所在地召开全体股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王许会、王正各、许兰萍、许莉、王松、王飞龙、许大恒、王影,共八人: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