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皖政[2003]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2-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为支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第三条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23号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经贸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办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决算,经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3-散办备案。第五条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办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征收第六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第七条专项资金征收标准:(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1元专项资金。(二)袋装水泥使用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纳的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专项资金。第八条专项资金由各级散办负责征收,也可由其委托有关单位代征。未成立散办的县(市)应征收的专项资金,由市散办负责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第九条中央在皖和省属水泥生产企业、中央在皖和省直有关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等水泥使用单位应缴纳的专项-4-资金,由省散办负责征收。第十条专项资金征收办法:(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销售袋装水泥的专项资金。(二)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根据上月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缴纳专项资金。(三)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以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工程,按每平方米1.5元标准缴纳专项资金;其他建设工程,按工程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每吨3元的标准预缴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买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发票等凭证,向原预收专项资金的主管散办办理资金结算;主管散办对建设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实际使用量,提出结算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凡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达不到70%的,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达到70%以上的,预缴的专项资金据实退还。建设单位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不予返退专项资金;预缴专项资金不足的,按本办法予以追缴。第十一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5-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专项资金,不得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第十二条预收建设单位专项资金,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票据”;征收、结算专项资金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票据”。专用票据的印制、发放和使用管理,按《安徽省行政事业性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资金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从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实行省、市、县(区,下同)分成制度,其中:省级集中市级收取专项资金的8%、县(市)级收取专项资金的4%,市级集中县(市)级收取专项资金的8%。第十五条各级散办及其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的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其中省、市分成的专项资金,分别就地缴入省级、市级国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对于不按规定比例解缴专项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可通过年终结算直接扣缴入库。第十六条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制品企业、预拌混凝土-6-和预拌砂浆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第十七条各级散办应当根据本办法中有关规定,对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水泥的单位专项资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单位,各级散办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三章使用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安排使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二)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三)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备。(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五)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培训、信息交流、表彰奖励。(六)代征手续费。(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7-开支。其中(一)至(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各地在安排专项资金使用时,可适当向第(一)项倾斜。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用于前款(一)至(四)项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使用单位向主管散办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二)由主管散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三)经主管散办审核、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四)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资金给主管散办。主管散办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等合同以及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将资金直接拨付建设、供货等单位。(五)使用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向主管散办申请验收。(六)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在按上述程序办理前,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投-8-资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市、县散办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专项资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第二十二条各级散办应加强专项资金核算,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单位财务管理,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散办报送财务报告。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或预缴)专项资金的,由主管散办及其委托代征单位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逾期且屡催不缴的,主管散办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隐瞒、虚报袋装水泥量,或拖欠、拒缴专项资金的,由主管散办及其委托代征单位责令改正。第二十五条各级散办及其委托代征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9-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票据”和“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票据”,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散办不按本办法规定控制比例使用专项资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散办责令其改正。第二十六条对不履行职责,应征不征、坐收坐支专项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散办、企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2]32号)即行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